有些窮秀才覺得自己懷才不遇,企圖向皇帝獻計獻策,以博求一官半職。這些窮極無聊、類似瘋癲的舉動有時給自己帶來殺身之禍。廣西六十歲的生員吳英抱著對朝廷的一片忠誠攔住了布政使的轎子獻上自己的策書。吳英所寫的不過是減免錢糧、設倉備荒、製止盜匪之類的普通意見,但是,統治者既不讚賞他的計策,也不體諒他的忠心,而是指責這個鄉愚迂儒“狂悖”、“疊犯皇上禦名”,被按“大逆”罪,奏請處以淩遲之刑。乾隆十六年(1751)山西有個叫王肇基的讀書人,向地方官呈送了一個歌頌皇太後生日的詩聯,希圖皇帝賞識而求得一官半職。被地方官指責為“借名獻頌,妄肆狂言,大於法紀”,後來山西巡撫查證王肇基是個瘋子,上報皇帝。乾隆禦筆硃批後又下諭旨說:“病發時尚複如此行為,其平昔之不安本分作奸犯科已可概見,豈可複容於化日光天之下。”令將王肇基“立斃杖下”。像這樣的精神病患者也遭到迫害,文字獄的殘酷程度於此可見一斑。
清代的文字獄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越演越烈,前後曆時一百多年,大小案件不下百起,被判死刑的共二百餘人,受到株連被流、徒、沒為奴婢的更是不計其數。被害者上至朝廷大員,下至秀才士子,以及鄉愚迂儒、江湖術士、轎夫船工等都有。文字獄是清代極端專製主義統治的突出表現,它充分暴露了封建法製野蠻、專橫、殘酷的實質。清代文字獄對後世的影響非常深遠,文字獄的陰魂在中華這塊古老的大地上時不時地冒出來遊蕩。
拘禁戒具
古代監獄在拘係犯人時,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暴動和自殺,設有不少戒具。這類戒具主要有:
拘係手足的桎梏鎖鐐。早在商代甲骨文及出土陶俑中就可見到,當時已用一種長形、兩端呈銳形的刑具來拘械犯人的手,稱為“梏”(也稱“杻”)。甲骨文中的圈字,就形象地表現了被囚者梏手跽坐於獄中的情況。後來,又衍出械足的“桎”,兩者常合稱為“桎梏”。桎梏一般用木頭製作,大約從南北朝開始,刑律中對它的規格已有規定。鐵製的鎖鏈原是用於係頸的刑具,《新唐書·刑法誌》說:“死罪校而加木醜,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止。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訟係以待斷。”可是當時鎖鏈還是一種較輕的拘禁刑具。宋代開始,鎖鏈漸用於足,宋人官箴《作邑自箴》雲:“重囚以鐵鎖,長八尺。於一頭安粗鐵汦,如大拇指大,用砧槌款曲,铌其一足,以軟帛厚裹,勿令磨擦。候出禁,以二小鏵車拽開其汦。須精熟好鐵,庶屈伸不折。”此例一開,拘足之鐵製刑具漸重,至元朝,元律專稱係頸之鎖鏈為“鎖”,拘腳之鏈為“鐐”,並規定“鐐連鑲重三斤”。可見,在中國古代實際獄禁中已有重鐐,以致必須在律法中加以限製。古代的鐐銬多以生鐵製作,“兩邊起了棱角,其鋒利像刀一樣,人的皮膚磨在上頭,不消兩三磨,俱已磨破”。
宋代監獄裏有用鐵做的枷,明代的監獄裏則有一百斤、一百五十斤乃至三百斤的創紀錄重枷。當時還有一種連枷,即在一個長枷上開兩個或三個人頭孔,把兩個或三個犯人夾在一起,兩人或三人的行止便溺必須同時進行,極為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誥》中首創“枷號”懲處貪官汙吏,甚至還有將贓官“枷項,諸衙門封記,差人互遞有司,遍曆九州之邑”的“枷項遊曆”酷刑。明代中期的《問刑條例》更於法外擬定關於“枷號”的五十三條規定,從此,酷吏們又多了一種虐待犯人的手段,而錦衣衛、東西廠更緣此衍生出以重枷來“立枷”犯人的酷刑。據史料記載:“近來廠衛多用重枷,以施禦囚,其頭號者至重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百無一全。而最重者則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凡枷未滿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以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酷於大辟雲。”到了清代,還製有專門的“站籠”。這刑具實際是將枷固定在一木籠的頂部,從枷到籠底的距離較常人頸部以下的高度為高,犯人站進籠中必須在腳下墊以磚塊。若磚塊墊的高,犯人尚可在籠中苟延時日,否則,腳著地不實,不數日即會斃命矣。
宋以後,獄中又增設了一種“匣床”禁具。原先,它隻是一種與枷配合使用以防囚犯逃亡的拘足具,稱為“匣”。《作邑自箴》中說:為了加強對犯人的警戒,“長枷於左閃未鑿竅可容三指,每夜禁囚上匣了,通以長鐵索貫之,多以響鈴係索上”。犯人常被這種禁具拘束,會因氣脈血流被阻而導致腿足瘡腫。大約在元代,這種“匣”改成了床的形式,犯人躺在上麵,整個被拘鎖住,故亦稱作“匣床”或“囚床”。當時的公文中提及,“江南諸處官府在牢設置匣床,本為防備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又據明人記載,上匣床時,犯人戴木醜鐐臥於其上,頭、胸部加鐵環、鐵索,腹部還要壓上木梁,上麵再加向內釘有釘、刺的匣蓋。犯人囚於匣床後,幾乎無法動彈,遇有蟲蚤老鼠,隻能聽憑叮咬。這種禁具常被吏卒胥役作為懲罰、殘虐囚犯的手段。《水滸傳》中的武鬆被誣下獄,“牢子獄卒把武鬆押在大牢裏,將他一雙腳晝夜匣著;又把木木醜釘住雙手,那裏容得他鬆寬”。明人小說《灌園叟晚逢仙女》中也述及,喜植花木的秋公得罪了惡霸,被誣為“將妖術煽惑百姓”,下在牢中,獄卒將他上了囚床,就如活死人一般,手足不能少展。清代時,更有“以長木將各犯同係之床,謂之鞭床”的禁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