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契丹史研究總論(4)(1 / 3)

第五,關於加強了北方少數民族與漢族的聯係

張正明列舉了遼朝和宋朝之間交往的密切,但這僅是各族統治者的聯係,而這顯見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應是各族人民間的聯係。契丹族建立的遼朝實行的民族壓迫政策恰恰不是加強了北方少數民族和漢族的聯係,相反是破壞了雙方的聯係。隻是由於各族人民在共同的生產鬥爭、階級鬥爭中抵製了契丹統治者的民族壓迫政策,才加強了彼此間的聯係。因此用兩族統治者的交好(這裏還不能忘了歲幣和納貢這種民族壓迫關係)來說明各族間聯係的加強,顯然也是說不通的。

同時朱子方先生說:“契丹族所以能建立兩個強盛的朝代,或者說兩個強大的國家,首先是人民群眾創造了曆史,同時也因為它有著一批能征善戰的軍事家和深謀遠慮的政治家。”這顯然是正確的。但在實際論述中,將前者一筆帶過,將後者詳細論述,應該說是本末倒置了。

朱子方先生說:“契丹族在我國民族史上存在了一千年,在這一千年中,在我國北方有三分之一的時候是由契丹族為主建立的政權實行有效統治的。”這也不符合事實,遼朝統治才二百年,隻是一千年的五分之一。西遼不到一百年,同時偏居西北一角,從未統治過我國北方主要地區,因此是不能算的。

因此,總的來說我們應該充分肯定契丹族的曆史功績,但必須實事求是、恰如其分。

三、契丹族特別是契丹族統治者在曆史上的破壞作用

對各族在曆史上的作用都必須一分為二,充分肯定其貢獻,也適當指出其消極破壞作用。這些消極破壞作用,當然主要是由契丹族統治者造成的,但契丹族其他階層對其受統治者利用所做下的事也難完全推卸責任。

契丹統治者的破壞作用,主要表現在下述幾方麵:

第一,契丹統治者發動侵略掠奪戰爭,動輒將河北等地區整個州縣百姓擄掠而東,嚴重破壞了燕雲地區的生產這裏僅舉兩條史料就足夠說明了。《遼史太祖紀》:“神冊元年(916年)十一月,攻蔚、新、武、媯、儒五州,斬首萬四千七百餘級。”同書載:“神冊六年(921年)十一月癸卯下古北口。丁未,分兵略檀、順、安遠、三河、良鄉、望都、潞、滿城、遂城等十餘城。俘其民徙內地。”實際上認真統計,契丹統治者在曆次戰爭中屠殺擄掠的漢民遠不止此數,這使燕雲地區的生產遭到嚴重破壞。

第二,契丹族統治下廣大地區的社會倒退

契丹族在各處建立的頭下州、宮分戶都是以落後的農奴製代替原有的先進的封建租佃關係。而俘虜為奴的,更直接後退為奴隸製,因此契丹族統治時期是我國北方社會經濟大倒退時期,不能隻看見在北方地區僅占人口一小部分的契丹族由早期奴隸製向封建農奴製過渡的進步。實際上,當時是以廣大地區許多民族的倒退來換取小部分地區少數民族的進步。至於倒退後各族人民努力生產、鬥爭促使了社會恢複發展,功績主要應歸之於各族人民,而不能單歸之契丹族,更不能主要歸於契丹統治者。

第三,契丹族不顧實際在草原地區推行農耕,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對契丹統治者遷移漢民到東北地區發展農業,並在西北地區推廣農業,都肯定為是巨大貢獻。但實際上草原地區並不適於農業生產,強行使草原改為農田,反而破壞了水土,因此這種農田都未能鞏固下來。隨著遼亡,許多頭下州都廢除奔散了,很少能長期堅持下去的。更嚴重的是這種破壞生態環境的結果,是這些地區的沙化、荒漠化。當然不能把這些問題完全歸罪於契丹人,以後曆代在這些地區發展農業,破壞草原的責任更大。但遼代是始作俑者,不能無責。

第四,契丹人擄掠西北各族人民,壓迫西北各族人民也起了破壞西北經濟的作用

契丹統治者從太祖到聖宗先後擄掠了西北各族的許多人民,使他們成為契丹人的部落奴隸,如太祖時建的突呂不室韋等八部,聖宗建的撒裏葛等三十四部,都是擄掠西北、東北各族部人所建,這些做法也嚴重破壞了西北、東北各族人民的正常生產和正常發展。

以上這些並非否定契丹族的曆史作用,而是希望全麵地、恰如其分地評價契丹族的曆史作用。

20世紀我國契丹史研究綜述(上)

契丹族是曆史上居住於我國北部地區的一個民族,公元10世紀契丹族占據中國北方,建立了遼朝,12世紀為女真所滅。以後契丹族分別加入我國漢、蒙古等族之中。契丹史在中華民族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擬對20世紀我國契丹史的研究作一綜述。擬分總論、族源與族屬、北魏至隋唐的契丹、遼代的契丹、金元的契丹及契丹族的流向五個部分,各部分再按專題進行綜述。有關契丹史研究的論著極多,本文不可能全麵介紹每個人的論著及其觀點。隻能就契丹族史中一些主要問題的研究,介紹其主要觀點及代表者。限於篇幅,有一些論著僅舉其名,也無法介紹其內容了,而一些僅研究契丹一事一人之文,就無法一一列舉了,請大家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