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以前契丹族經濟有巨大的發展,從初期的以狩獵、畜牧為業,到後期逐漸發展起農業、手工業、商業。從輸入鐵器到開始自己從事冶鐵,促使了鐵器應用的發展,這一切為契丹族社會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促成了契丹國家的建立和民族的形成。
一、契丹族的狩獵業
《魏書契丹傳》:“各以其名馬、文皮入獻天府”。文皮就是狩獵所得的獸皮。表明了北魏時契丹族狩獵業就有相當發展。
《隋書契丹傳》:“父母死而悲哭者,以為不壯,但以其屍置於山樹之上,經三年之後,乃收其骨而焚之。因而祝曰:‘冬月時,向陽食,若我射獵,使我多得豬鹿。’”也說明了契丹族當時很重視狩獵。
《舊唐書契丹傳》:“逐獵往來,居無常處。……獵則別部,戰則同行。……貢名馬,豐貂。”
《新唐書契丹傳》:“射獵居處無常,……獵則得自行。……乃遣使者上名馬、豐貂。”
都表明了狩獵在當時契丹族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契丹族已有相當發展的畜牧業,並開始從事農業
《魏書契丹傳》載:“太和三年——驅徙雜畜求內附。”《北史契丹傳》載:“北齊親戎北討,……虜十餘萬口,雜畜數十萬頭。”說明當時契丹族牲畜數量已相當多。《魏書契傳》還載:“契丹……真君以來,歲貢名馬。……悉萬丹部……各以其名馬獻天府。”也說明他們有較發達的畜牧業。畜牧業是形成於野蠻時代初級階段,而其進一步發展則已經進到野蠻時期中級階段末了。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四年(593年),虜獲(契丹人)十萬餘口,雜畜數十萬頭。”表明了契丹族畜牧業的發展。
《隋書契丹傳》:“逐寒暑,隨水草畜牧。”
《新唐書契丹傳》:“(唐末)仁恭……歲燎塞下草,使不得留牧,馬多死,契丹乃乞盟。”可見畜牧當時已占重要地位。
《遼史太祖紀》:“勻德實(阿保折祖父)始教民稼穡,……善畜牧。述瀾(阿保扒叔)教民升桑麻,習織組。”
表明契丹族在遼以前已有了農業,畜牧已有了相當發展,達到“善畜牧”的程度。
三、遼以前契丹族交易的發展
《魏書契丹傳》:“悉萬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鬱部等”,“各以其名馬文皮入獻天府,遂求為常。皆得交市於和龍、密雲之間”。這至少可證明,當時契丹族已經常和北魏進行交換。又如《魏書契丹傳》載:“後苦饑,高祖矜之,聽其入關市糴”,“靈太後以其俗嫁娶之法以青氈為上服,人給青氈二匹”。可證糧食和青氈在他們生活中已占重要地位。這兩者都不是契丹本族產生,而是通過交換取得的,表明交換已有相當發展。《遼史左祖紀》:“太祖三年(909年)五月甲申置羊城於崇山之北,以通市易。”
恩格斯指出:“在野蠻時代低級階級,人們隻是直接為了自身的消費而生產。間或發生的交換行為也是個別的,隻限於偶然留下的剩餘,在野蠻時代中級階段,我們看到遊牧民族已有牧畜作為財產,這種財產到了成為相當數量的畜群的時候,就可以經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費的若幹剩餘;同時,我們也看到了遊牧民族和沒有畜群的落後部落之間的分工,從而看到了兩個並列的不同的生產階級,也就是看到進行經常交換的條件。”但契丹族不是和落後部落的分工,而是遊牧民族和農業民族的分工。恩格斯在同書中又指出:“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農業和手工業之間發生了進一步的分工,從而發生了直接為了交換的日益增加的一部分勞動產品的生產,這就使單個生產者之間的交換變成了社會的迫切需要。”這種單個生產者之間的交換,在此時契丹族中還未出現。上引史料證明,當時契丹的交換是部落氏族集體進行的。因此交換發展的程度也表明,契丹族在這一階段還在從野蠻中期向晚期過渡。
四、鐵器的使用和冶鐵的開始
從考古發現,在遼以前契丹族已普遍使用鐵器。
如烏斯吐契丹火葬墓發現鐵刀一把、鐵匕一把。烏日根壙拉拉契丹土壙豎穴墓發現鐵刀一把、桃形銅帶飾七八件;荷葉哈達契丹石棺墓發現鐵刀一件、鐵矛一件;呼斯淖契丹土壙墓發現鐵釜一件,鐵矛一把,鐵劍一把,鐵刀一件,鐵鏃大量及鐵觗、鐵斧、鐵鏟、銅鏡、鞍馬件等。荷葉哈達石棺墓出土三道墩土坑豎穴墓出土鐵刀一把,銅指環、銅耳墜各一。柳條溝磚室墓出土鐵釘、鐵片等。出土時期都在北齊到隋唐,可見契丹族早已使用鐵器,但這些鐵器可能是從中原輸入。他們頂多隻會煉鐵,還不會冶鐵,冶鐵的時間據《遼史太祖紀》:“玄祖生撒剌的……始置鐵冶、教民鼓鑄,是為德祖,即太祖之父也。”
4至9世紀契丹社會的發展
契丹族是我國北方的一個古代民族,長期居住在西喇木倫河流域。北魏隋唐時,契丹和中原一直保持密切的政治經濟聯係。唐末,契丹乘中原戰亂之機,擴大疆域,成為我國北方的強大民族,統治中國北方達200年之久。我國北邊的一些國家和民族把契丹作為中國的同義詞。契丹族的曆史在我國各族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史料不足,記載又互相矛盾,因而對契丹社會發展進程的認識至今未取得一致的意見楊誌玖:《十世紀契丹社會發展的一個輪廓》,《南開大學學報》1965年第1期。如暉軒認為:“以遊牧經濟為基礎的契丹人社會組織,自然是很原始的,建築在部族之上的。”暉軒:《契丹民族之社會經濟的結構》,《中原文化》第6號,1934年。華山等認為“從鮮質可汗起,契丹族已處於軍事民主主義時代。……阿保機時代才正式建立起半漢化的封建國家”華山、費國慶:《阿保機建國前契丹社會試探》,《文史哲》1958年第6期。駝峰認為,4世紀到10世紀初,契丹人整個曆史是父係氏族公社時期,4—6世紀屬初期,6世紀末到10世紀是軍事民主主義時期駝峰:《對四世紀末到十世紀初契丹族社會曆史的分析》,《內蒙師院學報》1959年第2期。張博泉認為:“在阿保機前雅裏時已由家長奴隸製轉向宗法遊牧封建製”張博泉《略談對契丹社會性質的看法》,《史學月刊》1956年第6期。楊誌玖認為:“在阿保機統一契丹前,契丹社會正處於氏族公社發展的最高階段。”楊誌玖:《十世紀契丹社會發展的一個輪廓》,《南開大學學報》1956年第1期。孫進己等認為:“公元4至6世紀,契丹族處於野蠻中期末父係社會早期。6到7世紀,契丹族進入氏族社會崩潰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時期。8至9世紀,是契丹族確立奴隸製,逐步形成國家機器時期。阿保機以後開始向封建製過渡,建立龐大帝國。”孫進己、白新華:《四至十世紀契丹社會的發展》,《黑龍江文物叢刊》1983年第3期。至今我仍堅持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