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考

讀張家山漢簡劄記

周峰

反映西漢初年法律情況的《二年律令》(對當時人們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許多相應的懲罰措施罰金”即是其中的。種。如《賊律》其毋傷也,下爵毆上爵,罰金四兩”;《雜律》諸有債而敢強質者,罰金四兩”;《田律》盜侵巷術,穀巷、樹巷及墾食之,罰金二兩”;《行書律》‘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這些條律,通過“罰金”來對爵位低的人毆打爵位高的人,強行逼債,侵占公地據為己有以及傳遞文書的方式不當等各種違法現象進行懲罰。諸如此類,在《二年律令》中還有不少。類似的情況,《漢書·景帝紀第五》中也有反映廣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人所受。”這裏就明確規定了對非法接受財物的官員要罰金兩斤。當然,這項規定與《二年律令》的精神應是一脈相承的。

縱觀《二年律令》,“罰金”作為。種懲罰手段,其運用十分普遍,隻不過有時受罰對象(或吏或民)不同,罰的數目有多有少而已。那麼這個“金”是指什麼?銅·白銀?黃金?或抑是銅錢,還是有別的內涵?下麵分別略述之。

銅在古代有“金”之稱。據《尚書·禹貢》記載,荊州貢品有“惟金三品”,即金,銀,銅。《管子·小匡》雲美金以鑄戈、劍、矛、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斤、斧、姐、夷、鋸、欐,試諸木土。”此處“美金”指銅,“惡金”指鐵。《史記·秦始皇本紀》也載,秦始皇統。中國後,“收天下兵,聚之鹹陽,銷以為鍾錬,金人十二,重各千斤。”這裏的“金人”即指由銷毀青銅兵器為銅而鑄成的銅人。

我們來看看“罰金”的單位,是兩、斤。如果把“罰金”中的“金”看做是銅,那麼就成為罰銅若幹兩,罰銅若幹斤了。這與當時法律所規定的賞、罰條文及貨幣製度有矛盾,將在後麵詳述。

銀在古代也被稱為金。《爾雅·釋器》雲白金謂之銀,其美者謂之鐐。”《說文》把銀釋為白金,白金即為白銀。《史記·平準書第八》中記載又造銀錫為白金。”秦始皇時規定銀為裝飾物,不作貨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這就明顯告訴人們,當時白銀不充當商品交換的。般等價物,不參與商品的流通。漢承秦製,應未把銀當作貨幣,當時西漢使用的貨幣仍是銅錢和黃金,看不到把銀作貨幣參與流通的跡象。直到漢武帝時實行幣製改革,才把白銀作為幣材之,卻乂造成“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

“罰金”中的“金”為黃金是最有可能的。《二年律令·田律》中有。條就說得很明白令各入其歲所有,毋人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不過令人不解的是,作為同。部法律中的用詞,應當是統。的,要麼說黃金都用黃金,要麼都用省稱“金”,以示法律用詞的嚴謹。為什麼單這。條用“黃金”,而其它用“金”?還是有別的原因呢?把這條與其它條相比,實在看不出它有何特殊的地方。

由於黃金稀少而珍貴,並且有著燦爛而高貴雍雅的色彩,自古以來就贏得了人們特別是帝王將相的青睞。秦朝規定法定貨幣有二種,“黃金以鎰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通過對上幣下幣規定的對比,可以看出黃金在統治者眼中何等重要。漢武帝時,“有司言曰: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其中,白金指銀,赤金指銅錢。

漢朝嚴格限製黃金流出境外,如《二年律令·盜律》中規定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知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知,索弗得,戍邊二歲。”對私帶黃金出關者的懲罰自不必說,就是那些有關官員,如讓黃金流失,即使不知情,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因而,作為。種地位財富象征的黃金,在人們心中有著其它金屬(如銀、銅)不可比擬的崇高地位。

《二年律令》中說到銅錢時般說多少錢,而不說多少兩、斤。如《具律》中有“城刑盡而盜贓百十。錢以上”,《捕律》中有“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等。總不見得說賞錢時用數字來表示,罰錢時就用兩、斤等單位吧?此外《盜律》中規定對偷東西的人,所偷東西的價值不滿二十二錢到。錢,要罰金。兩,而不是說罰錢多少。此類例子,足以證明罰金與罰錢之不同。因此在當時有法定銅錢流通的情況下,如果要罰錢的話就會直接說罰錢多少,用不著拐彎抹角用金來代替。因而要深入探、“罰金”這個問題,我們還須把它與西漢初貨幣的發行流通情況聯係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