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倉、庫及倉吏、庫吏的研究(1 / 3)

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倉、庫及倉吏、庫吏的研究

何佳

現已公布的長沙走馬樓吳簡資料中,有許多簡文涉及莂倉吏及庫吏,主要有《長沙走馬樓發掘簡報》、《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以上兩文均見《文物》年第期,以下簡稱《簡報》及《新收獲》)、《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以下簡稱)、《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以下簡稱《新進展》)。由於大多數為租稅類簡,吏民交納的各種租佃稅大多需經倉吏及庫吏之手(個別經關邸閣),所以從倉吏、庫吏分析研究入手,這對於簡文中出現的倉、庫運作方式、隸屬、設置功用及關邸閣等問題的理解均有裨益。(正文所引簡文依序編號,後注明編號及出處)

一、吳簡中關於倉、庫及關邸閣存在的問題頗多,現僅就出現較多的三州倉與州中倉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從倉吏、庫吏的所屬及征稅區域看倉、庫的運作方式,吳簡中倉、庫的運作方式如何?張榮強先生曾就倉的運作方式作過推論,認為孫吳政府在租賦入倉方麵。定程度上實行“倉吏專人分區經辦製度”。此觀點不誤,筆者擬在此觀點基礎之上,從倉吏、庫吏的所屬及征稅區域為出發點再進行深入分析。

在分析倉的運作方式之前,先概括中的倉吏情況。嘉禾四年倉吏有鄭黑、李金、潘慮;嘉禾五年倉吏有張曼、周棟、郭勳、馬欽、潘慮、孫儀。再分析他們各自的所屬情況,茲轉引數簡如下:

《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此文為長沙市文物考占研究所宋少華先生於年月在長沙召開的長沙三國吳簡暨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論文簡。平田心丘男子潘黑,佃田八町……準入米。斛二鬥七升二合,五年閏月十日付三州倉吏鄭黑,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戶曹吏趙野、張惕、陳通校。

簡二上利裏州吏黃揚……其米五十斛四鬥,五年十。月十口日付三州掾孫儀。凡為布二匹二丈,準入米,五年十。月十日付三州掾。其旱田不收錢,其孰田畝收錢八十,凡為錢三千三百六十,準入米,五年十。月。日付三州掾。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戶曹吏張惕、趙野校。

簡三於上丘大女石黑……其米十九斛二鬥,五年正月廿日付倉吏孫儀。凡為布三丈二尺,準入米二斛,五年十二月廿日付倉吏孫儀。其旱田不收錢,其孰田畝收錢八十,凡為錢。千二百八十,準入米九鬥,五年正月十八日付倉吏孫儀。嘉禾六年二月廿曰,田戶曹吏張惕、趙野校。

簡四州中倉郭勳、馬欽、張曼、周棟起正月廿三日訖二十六日授雜米……正月廿六曰倉吏潘慮白《簡報》

簡。說明鄭黑為三州倉吏。簡二、簡三說明孫儀為三州倉吏。簡四說明郭勳、馬欽、張曼、周棟、潘慮為州中倉吏。其中簡四州中倉四倉吏數日來所收受吏民租稅雜米的情況由潘慮向主管部門彙報,這也許說明潘慮可能為州中倉的負責人,至少在眾倉吏中職位較高。又在四年丘名明確的枚簡中有較多言明鄭黑為三州倉吏,計有。等十四枚簡。而在五年丘名明確的枚簡中,孫儀則有“吏、掾、三州掾、倉吏”等四種不同稱呼,其中稱三州掾的有。等枚簡,稱倉吏者有枚簡,由此可知孫儀也為三州倉吏。

注:此表是在倉吏明確的簡文中統計的,每簡倉吏相同者算。簡,倉吏不同的簡數按倉吏數計算。但嘉禾五年州中倉吏郭勳、馬欽及張曼、周棟常兩人。組出現,故放在。起統計。簡。出現倉吏李金,為特例,除外。

從此表可以明顯看出嘉禾四、五兩年潘慮所占比例十分小,嘉禾五年郭勳、馬欽所占比例亦十分小,而其他倉吏所占比例都較大。這似乎可以說明四、五兩年均有主收倉吏,又有輔助倉吏,即主收倉吏中三州倉四年為鄭黑,五年為孫儀,州中倉五年為張曼、周棟,輔助倉吏中四年為潘慮,五年為潘慮、郭勳、馬欽。兩倉相比,惟獨缺州中倉四年的主收倉吏,正巧李金在四年收受吏民的租稅情況較多,推測應為少、中倉四年的主收倉吏。

時代三州倉吏州中倉吏

嘉禾甲年鄭黑(主收倉吏)李金(主收倉吏)、潘慮(輔助倉吏)

嘉禾五年孫儀(主收倉吏)張曼、周棟(主收倉吏);郭勳、欽(輔助倉吏)

在以上分析諸倉吏分屬的基礎之上,筆者又對中各倉吏的征收租稅區域進行了統計,無獨有偶,發現嘉禾四年與五年均明顯地分為三州倉和州中倉分別收儲不同丘吏民的租稅,並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種情況為三州倉的倉吏單獨收儲部分丘吏民的租稅第二種情況為州中倉的倉吏單獨收儲部分丘吏民的租稅。第三種情況為三州倉及州中倉的倉吏共同收儲部分丘吏民的租稅。並且在五年州中倉吏郭勳、馬欽常與三州倉吏孫儀。起工作,如夫丘、何丘、度丘、倉丘、劉裏丘等,這種現象可能說明郭勳、馬欽雖為州中倉吏,但他們是派往三州倉協助孫儀工作的,故可視為三州倉管轄範圍。另潘慮在

四年與五年均是大多負責少量的布、錢準入米這些具有折算性質的租稅收儲工作,如嘉禾四年有7例。

例,再加之前麵推論潘慮為州中倉負責人身份的事實,這些也均說明潘慮、郭勳、馬欽三倉吏是在主收倉吏收儲租稅的同時,進行的。種輔助性的收儲工作,其中潘慮作為州中倉負責人,其輔助工作應具有巡視性,而郭勳、馬欽作為異倉一般吏員,其工作應該具有協助性及監督性雙重目的。

通過此表所統計的嘉禾四、五兩年分倉分丘收儲租稅的情況及對比也足以證明李金為州中倉吏,是否正確,還需新材料進。步佐證。並在表中出現的第三種情況,其實大部分吏民交納租稅也有側重點,即以三州倉與州中倉的某。倉為主,隻是有個別的米、布或錢交於他倉,如四年石下丘僅。為李金,其餘均為鄭黑,五年平支丘除。為孫儀外,其餘均為張曼、周棟,弦丘除。的錢準人米收授為孫儀,其餘均為張曼、周棟,此種情況較多,此不贅述。這也說明雖然規定為分倉分丘收儲租稅,但吏民可以采取自願原則交納於不同倉,即分倉分丘收儲租稅隻是。種形式,實質是吏民是否交納了租稅。

高敏先生也曾注意到了倉吏及庫吏的工作情況,他認為嘉禾四年與五年收受租稅的倉吏與庫吏,前後有所不同,即使同。年內,倉吏、庫吏也時有變動,並進。步認為同。年內和同。倉庫,“倉吏”與“庫吏”是經常調動的,即輪流用不同的縣吏去充當,並舉例說明對於兩年前後倉吏變動問題,是較為明顯的,通過表二可看出,這說明倉吏在不同年份均需調換,而庫吏則是在四年潘有的基礎上增加了潘慎、潘宗,並無調換,同時也正如高敏先生所言五年較四年增加了倉吏、庫吏的人數,是為了加強對倉、庫收受工作的完成和管理。而對於同。年內倉吏的變動問題,實質上這不是輪流調換,而是分倉分丘及不同身份的倉吏收儲租稅所造成的,如從。起改倉吏鄭黑為潘慮,實質前者為三州倉所轄,而後者為州中倉收受對象;又從。(。丘名不明除外)均為仆丘,該丘居住均為士,征收者均為輔助倉吏潘慮,並且收儲方法均為布、錢準入米,收儲時間為五年以後,這些或許說明當時存在對不同對象采取專吏專時專法進行收儲租稅的製度;而到了。則為霖丘,該丘征收全為主收倉吏李金,而且時間均為四年,所以這種說法從時間上首先是矛盾的。

綜上所述,說明當時臨湘地區倉的運作方式為:倉分三州倉及州中倉,兩倉均有主收倉吏及輔助倉吏,其中主收倉吏在不同年份均需更換,且收儲吏民的租稅是按分倉分丘的方式進行,而庫的運作方式為單庫收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