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2 / 2)

我把目光投向了**,不過根據化學上的反應式,形成的大多是氣體,我不需要氣體,HCN的致死量是0.05,而C6H14+6NH3還要加電弧,在我當前的條件下,似乎沒有辦法完成的,況且製藥氨氣還要其他的化學物,一層一層下去,破綻也就越大,總是我是沒有辦法弄到這些化合物,我又不是專門學化學的,若是警察調查起我來,漏洞很大,單單是一條你為何去買致使死者的**的原料,我就沒有辦法回答!總之這**必須是我能擁有現有的東西可以製造的,且不需要去其他地方購買的東西。想來想去,隻能用最常用的鹽來製造**,接著用用高中所學知識的**溶於水,製得很稀的鹽酸,再製造出氯化銅。吸入氯化銅同樣會致人死亡,而且這些東西簡單,易得,不會被他人發現,所需要的隻不過是一些儀器罷了,可儀器也會產生偏差,也就是致命的。因為你無法給警察解釋在那個段時間你去幹嗎了?買那麼一堆儀器做什麼?說謊?不妥,有測謊儀,去野外做?可行,但不確定性大,不是簡單易行的辦法,無可奈何下我去了一趟當地的黑市,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三番無次的努力之下,我總算看到一條竹葉青的毒蛇,在購買了一些毒液,後我將其抹在了香煙的過濾嘴。

如果真的這麼做了,我隻能說警察會在第一時間找上門,毒蛇的毒液,隻要法醫一查死者的死亡原因,隨後在各地進行排查曾經買賣竹葉青的人,不難發現就是你。So,我應該找個機會去其他的地方,借口旅遊,而且必須是那種小攤小販進行購買,再或者自己去深山老林抓去。那樣也許就不需要竹葉青了,可以使其他比如說之前所說的**啊!都已經到深山老林了,誰還管你在幹嘛?說起來這也挺扯淡的,要殺一個人還要這麼麻煩,把一切的可能性要扼殺在搖籃中。但確確實實是要如此麻煩,一個高智商的犯罪所需的不單單是簡單殺完了,就沒了,還應該有那份覺悟。

假如最後你還是因為涉嫌殺人被送上了法庭了,隻需要死死咬定自己是過失的就行了,對方律師也必定是在是否過失中弄文章,首先你說是用來自殺的煙,被死者無意中吸食了。

在這個地方,死都不放鬆口,就是咬定青山,就是過失的,而且自己又有自殺傾向,順便再演個奧斯卡,當天休庭期間,跑到法院上,上演一出自殺戲,這需要過人的表演功力,法院出於人道主義,必定好言相勸,隨後你在進行冤枉啊!之類的動情,聲淚俱下的演講,這就需要演講能力。

說不定在接下來的審判中,對麵的律師也沒有辦法證明你是不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如果對方律師問道:“你是不是之前知道死者拿過你香煙的行為。”一口說不知道,順便擺出一副我是富二代的樣子:“幾根煙麼?有什麼誰會記得。”但對方律師一定不罷休,繼續進行追問,可是你為何在明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依然將能使人致死的毒香煙放在傳單下,你便可以說:“是不是你看過我一次**的顏色,今天我穿什麼**你也能夠知道?”

一般來講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隻不過是三年以下,加上主觀上並不是有意的,也就是目前的這樣的狀況,當然還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比如你和死者隻見有沒有直接的矛盾,甚至還曾經是朋友,都進成為審判的依據,來判斷你主觀上是不是真的是過失的,還是隱瞞了事情的真相,畢竟如果不是有仇,你也不必殺他對嗎?在目前的這種情況,說不定就判了一年罷了...用一年的時間換一條人命是劃得來的買賣....

其中排除了沒事找事的人群,一般都是有仇,恩怨的才會實施的犯罪,若是無冤無仇進行的,是很難被司法部門所偵破的。

當然了我的目標自然是無罪釋放,也就是在警察在第一階段的時候,沒有查出到底是誰給了死者香煙,那麼也就談不上後麵的刑事了。那**不能立馬發作,起碼要在幾個小時後,在抽了其他人給的香煙後,甚至還能將警方的偵查方向轉移到香煙的安全質量問題,最好是心髒猝死,【本草綱目】記載,“鄂食草,色淡黃,微苦,屬火,不利五髒六腑,自唐朝西域傳進,為皇家特供(這裏特指的是心髒,對於其他的內髒也會有損害,但很小)我把那種藥物叫做食草,樣子極像煙草,長度矮小,極其容易使人觸發心髒病,哪怕是沒有心髒病的,在接受了其他的煙草刺激下同樣會導致當事人猝死,

於是實施了我精密的殺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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