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有欠的錢要在複活節還,那麼整個大齋期就不得消停了。——富蘭克林①
債務就像陷阱,掉進去容易,爬出來卻難。——亨利·維勒·肖②
倘若一個人總是拿不出錢還債,那麼他一定是擁有了太多別的東西。——J.L.巴斯夫德③
額頭上淌著誠實的汗,盡其所能用勞動把錢換。麵對世界他目光坦然,因為誰也不會催他付賬單。——朗費羅④
你的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所羅門箴言不要欠別人的錢,要愛別人;愛別人就是實踐了良好的行為準則。——聖保羅
①富蘭克林,大齋期在複活節前,共40天。
②亨利·維勒·肖(1818~1885),美國幽默家。
③J.L.巴斯夫德,美國著名學者。
④朗費羅(1807~1882),美國詩人。
“負債”這個詞源於盎格魯·撒克遜語,是動詞“擁有”的原型。古英語中負債的使用方法與我們現在的“擁有”一詞是一樣的。例如,在莎士比亞的作品中:
你來此篡奪,
你並不擁有的名位。
在古英語中,負債這個詞經過簡化之後,其詞義漸漸演化成“為了別人而擁有某樣東西”。所以到現在,我們說“欠某樣東西”就是指那樣東西屬於別人,而擁有某樣東西則是擁有一份財產。負債的意思是欠別人的東西,也就是說,憑著信譽,擁有或持有別人的東西,而我們必須為這樣東西有所付出。所以說,債務與職責是同源詞,因為職責的意思是“到了期限的債務”。換句話說,這也是一種債務。
為了讓大家更加清楚債務這個詞究竟有怎樣的含義,我詳細地研究了幾個詞彙。這個詞分量很重,表示道德、義務,並暗指道德律令。但是對於良知來說,根本就不存在債務這個詞。而對於道德律令來講,則根本就不存在良知。對於上帝來說,就根本沒有道德律令這回事。很多極普通的詞彙,比如債務這個詞,都深深地紮根於道德生活中,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很多詞彙無意中證明了人類的情欲與自私、無知與奸詐、墮落與邪惡。
“你將因你的言語而受到獎勵,你將因你的言語而受到懲罰。”很多人覺得這句話有些誇張,而且還不太合情理。但是耶穌的這句話卻包含了最深刻的洞見,可以找到最理性、最有說服力的依據。人們平時的談吐能夠表現出各自的道德品質,而一個民族也用自己的語言書寫著自己的道德曆史。說出一個詞語不過就是空氣的片刻震動罷了,不過就是發出一個聲音,或者在紙上寫下一個符號,但是詞語卻可以像刀一樣傷人,也可以像藥膏一樣撫平傷口;詞語可以閃爍著真理與愛的光芒,也可以燃燒著情欲與仇恨的火焰;詞語可以表達美德與信仰,也可以飽含已經習慣成自然的邪惡。
語言充滿力量,語言充滿生命,語言是咬人的毒蛇,也是善良的天使,用翅膀為我們播撒下天堂裏的光明;每個詞語都用自己的魂靈,正確的或者錯誤的,永遠不會死去;人們從嘴唇中吐出的每一個詞,都會從上帝的天空中獲得回應。
首先,債務這個詞有一個人盡皆知的具體含義。在普遍的用法中,這個詞的意思是,我們所從別人那裏接受的,並且按照公平原則我們有義務償還的錢財、利益或者服務。這是從經濟學角度講的。債務這個詞也有現實倫理方麵的意義,因為道德方麵的含義是這個詞最基本的意義。如果人們沒有道德感,那麼這個詞壓根就不會存在。對於獸類,這個詞是不可想象的。債務的確是一種道德義務,但是當人作為社會成員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與他人保持一定聯係時,人們的所謂債務有時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債務。通過不正當、不誠實的手段,人們狡詐地濫用權力,從而互相製約利用,並向對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他們又能夠尋找到法律條文來支持這些要求。因此,債務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不同類型:
(1)法律上需要償付而道義上無需償付的債務。
(2)道義上必須償付而法律上無需償付的債務。
(3)無論從道義上還是從法律上都必須償付的債務。
第一種債務,法律上需要償還,但是道義上無需償還的債務,其實並非真正的債務。因為這種債務並非意味著職責。背負上這種債務的人其實是不幸的人,是由於粗心大意,甚至自私自利造成的後果。償還這種債務的責任並非來自債務本身,而是出於維護法律的需要。盡管有時法律因為自身的缺陷而並非絕對公平,可是我們為了更高的正義,為了維持有條不紊的秩序,或者為了在道義上贏得其他的東西,我們不得不放棄當下的某種權利。
像這樣的,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而並非是道義上的債務,我們隻能視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了。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謹慎小心,盡量不要背上這樣的債務才好。
有一種債務是我所不願啟齒的,但是道德導師卻必須要注意。我指的是那種無論從智力上,還是從道德上都不能為自己的處境負責的情況,比如在醉酒、打賭或賭博的時候背負的債務。法律認為,這種情況缺少必要的強製性因素,並且法律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保護那些犯了錯或者犯了罪的人,但是負債的人所擔負的道義上的責任並不能總是通過法律程序來裁決。有兩三件事情是非常簡單明了的:醉酒固然是不對的,賭博也是不對的,但是債主利用別人的弱點或無知,哪怕是憑著手氣,使別人背上債務,從道義上來講沒有權利讓對方還債。但是那個因為酗酒或賭博而給自己壓上債務的人必須好好想想這個問題,這個法律上並不生效的債務是否應該償還,因為這可以算是對他不道德行為的一種懲罰,這樣他就可以永遠地吸取這個教訓,牢記做人的原則。這樣一來,如果他就不會重蹈覆轍,那麼給他來點這樣的教訓倒是非常值得的。當然,誰也不應該放縱到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程度,但是誰也沒有權利給別人套上這樣的債務,也沒有權利催逼對方還清這樣的債務。因為這種債務關係不是建立在價值或者服務對等互換的基礎上。在賭博中,並沒有什麼價值是可以對等交換的。有著良好榮譽感的人絕不會參與賭博,因為這種事情實在太低級。如果我們文明程度更高些的話,我們應該像廢止決鬥那樣廢止賭博,這種虛假的債務根本就不會出現在任何道德討論之中。
至於第二種債務,即道義上成立但是法律上並不成立的債務,健全的判斷力與良知不會允許我們有任何不一致的觀點。債務就是義務,法律不能製造或者剝奪義務,法律僅僅是規定了某些義務,況且法律不可能做到樣樣周全。你欠對方的東西,對方有權利獲得。一方擔負義務,就意味著另一方擁有權利。在真正的債務關係中,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法律而是道義。有很多人對於債務中的倫理道德懷有錯誤認識。沒有法律限定的債務常常令人充滿疑慮。就像很多人認為,誓言比簡單的承認更令人無法推卸,做偽證要比憤怒的時候撒謊墮落幾百倍。因此,有些人認為,欠債還錢這個道理最重要的根據在於法律中的規定。結果就是人們常常鑽法律的空子逃避債務,或者因為沒有強製他們還債的力量就幹脆拒絕還債。這種行為簡直是卑劣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