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采購標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 2)

政府采購標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管理縱橫

作者:顏建

【摘要】《政府采購法》實施十年來,政府采購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政府采購製度不斷完善,采購程序日益規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日益彰顯。但是,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貨物驗收、履約執行等環節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貨物出現了“偷梁換柱”、“以次充好”等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聲譽與形象。因此,解決好標後管理問題是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關鍵詞】采購 政府采購

一、存在的問題

(1)隨意更改合同。主要表現形式有拒簽采購合同、拖延簽訂時間、變更采購項目內容等。如:供應商為謀取中標,在投標時惡意壓價,中標後企圖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手段牟取額外利潤,其行為被采購單位拒絕,導致合同不能簽訂;供應商謊稱某型號產品已停產或已過時,他們所提供的為最新的替代產品,用較低價格產品替代較高價格產品。

(2)損害對方權益。供應商違反合同,不誠信履約。如:采用低價中標後抽條縮水、非法換裝產品配置、以相似品牌冒充知名品牌、改變材質牟取暴利。采購單位違反合同,不誠信履約。如:不按期結算貨款,違約延期付款。

(3)使用不法手段,騙取中標資格。報名時,供應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來騙取投標資格;在項目的資格審查或實地考察中,供應商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逃避相關部門對資格資質的審查;在確定中標資格時,中標候選供應商之間非法惡意串通,私下達成一致,讓報價高者的第二候選中標人中標,差價均分;在合同實施中,供應商“以假亂真”,虛假承諾,欺騙采購單位。

(4)謀取不法利益。供應商以賄賂、回扣、傭金、出國旅遊、虛設“獎項”等商業賄賂形式向采購單位進行非法交易,與其私下串通,不執行采購合同,謀取不法利益。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成因

(1)不能誠信履約。供應商的不誠信經營:其主要原因有①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是企業誠信缺失的一個主要社會因素;②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是使企業誠信缺失的主觀原因;③法製不健全,失信成本低是一個客觀原因。采購單位不誠信,政府部門胡亂作為。采購單位不重視履約行為,工作隨意性強,無故變換付款方式,違約拖欠資金或不付資金,無理增加服務內容等等。

(2)責任意識淡薄。采購單位普遍認為采購工作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政府采購工作好壞都是中心行為,就連同供應商履約不當,采購項目不能如期、保值地完成等,責任全推到中心頭上。實際上,對合同的履約執行監督始終是采購單位的職責,采購單位對合同簽訂、執行、驗收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力,責任意識淡薄,主人翁意識不強,為自己的履約管理失職開脫等,正是目前政府采購活動在標後執行環節存在問題的一個根源。

(3)人員技術不強。采購單位未能按有關規定配備政府采購協管員,也沒有專業技術人員,對一些專業設備及特殊貨物的采購,缺乏了解與認識,這給不法供應商留下鑽空子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