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定期租船合同下裝卸工人損壞條款規定及比較(1 / 2)

定期租船合同下裝卸工人損壞條款規定及比較

法規與案例

作者:曲鐵鳴

為規避市場風險,集裝箱班輪公司通常采取自有船舶和租賃船舶並行的營運方式。據Alphaliner航運谘詢公司統計,全球十五大集裝箱班輪公司的自有運力和租賃運力分別為639.97萬TEU和637.56萬TEU,即租賃運力約占總運力的49.91%。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負責船舶營運,並與裝卸公司簽訂裝卸合同。由於出租人不是裝卸合同的當事人,如果裝卸工人在裝卸作業過程中造成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出租人無法依據裝卸合同直接向裝卸公司索賠,隻能依據定期租船合同向承租人索賠。本文以租船市場常用的紐約土產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NYPE)定期租船合同1946年版和1993年版(以下分別簡稱NYPE 1946和NYPE 1993)以及中國租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以下簡稱中租合同)為例,分析並比較不同定期租船合同下裝卸工人損壞條款的規定,並從出租人的角度提出注意事項。

1 定期租船合同下裝卸工人損壞條款規定及比較

1.1 NYPE 1946

NYPE 1946第8條規定:承租人在船長的監督下負責裝貨、積載和平艙,費用由承租人承擔。雖然該條款未明確規定承租人對裝卸工人造成的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裝卸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即裝卸工人是承租人的雇傭人員,根據雇主對其雇傭人員在履行雇傭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負責的原則,承租人應當對裝卸工人造成的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承擔賠償責任。在該條款下,對於出租人就裝卸工人造成的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提出的索賠,承租人沒有抗辯餘地,顯然該條款對出租人比較有利。為保護自身利益,承租人往往通過附加條款要求船長在損壞發生後的內書麵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或押貨人,否則承租人對裝卸工人造成的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不負賠償責任;此外,隱藏損壞一旦發現也要在租期內及時報告。對於此類條款,船長需要特別注意。為避免發生糾紛,建議船長發現任何損壞均要及時通知承租人。

1.2 NYPE 1993

NYPE 1993第35條對裝卸工人造成的損壞作出明確規定:首先,承租人對裝卸工人造成的船體和船舶設備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船長應當在發現損壞後的48 h內書麵通知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詳細說明損壞情況,並要求承租人指派1名驗船師以確定損壞程度;其次,如果損壞影響船舶適航性能和/或船員安全和/或船舶營運能力,承租人應當立即自負費用對損壞部分進行修理,租期照常計算,直至修理結束以及按要求通過船級社檢驗;再次,其他損壞部分的修理作業由承租人選擇在還船之前或還船之後與出租人的修理作業同時進行,在此情況下,承租人無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或費用,除非承租人的修理作業所需的時間和/或費用超過出租人的修理作業所需的必要時間和/或費用,此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或費用以超出的時間和/或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