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花巨款買“凶宅”退不了,打工情侶如何討回血汗錢?(2 / 2)

此後,陳宇豪跟中介公司、王中江交涉了幾次,王大爺依然拒不退房。無奈,他和張曉丹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谘詢。接待他們的是嶽鬆律師,陳宇豪向嶽律師講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嶽律師分析道:“雖然賣房人有義務告知房子的曆史,但法律在這方麵沒有強製性的規定。且這個案子還有一個關鍵點,那就是對‘凶宅’的認定。‘凶宅’隻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個說法,意思是房間裏發生過凶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在我們國家,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房地產相關法規方麵來看,都沒有對‘凶宅’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張曉丹忙問:“我們的錢要不回來了,是嗎?”嶽律師說:“那也不是,一般來說,合同一旦訂立,是不能隨便撤銷的,除非你們能提供在購房過程中,對方采取了脅迫和欺詐行為的證據,然後向法院申請予以將合同強製撤銷。”

陳宇豪說:“王大爺沒有脅迫我們,但也沒告訴我們房子裏曾死過人。”

從律師事務所回來,張曉丹憂心忡忡地對陳宇豪說:“打官司沒有必勝的把握,要不咱們把房子轉賣吧,說不定有人不在乎是不是凶宅呢。如果賣不掉,咱們再集中精力打官司。”

當晚,陳宇豪在網上發布了售房信息。第二天,他陸續接到了要求看房的電話。第一個前來看房的人,對房間格局以及周邊交通、小區環境都比較滿意,然而,當陳宇豪說出這套房子裏曾經發生凶案時,來看房的人陡然變色,轉身就走,頭也不回,不管陳宇豪報出的價格多麼誘人。

一連半個月,陳宇豪接待了不下20撥來看房的人,當他們得知這套房子的曆史後,都拂袖而去。陳宇豪也有過隱瞞房子曆史的想法,但他轉念一想,自己已經是受害者了,如果轉頭再去害別人,那也太沒有道德了。

轉讓房子這條路被堵死,陳宇豪隻好啟動第二個方案。他和張曉丹想方設法搜集了鄰居、小區物業員工等證人證詞,以原房東王中江采用欺詐手段,刻意隱瞞房屋曾發生過凶殺案的事實為由,把王中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強製撤銷雙方購房合同,把房款返還給他們。

調解現場雙方唇槍舌劍,判決下達“凶宅”物歸原主

法院接到陳宇豪、張曉丹提交的訴狀後,主審法官把訴訟雙方召集到一起先進行調解。王中江說:“我還是那句話,想讓我退錢,絕對不可能!”陳宇豪懇求道:“王大爺,這300萬房款花光了我們兩家幾代人的積蓄,求您高抬貴手。當初要不是您刻意隱瞞凶案,我們能買嗎?”

王中江說:“從看房到簽合同有1個月的時間,你們為什麼不了解清楚再買?既便房子裏發生過凶案,也不影響它的居住功能,我和老伴在裏麵住了兩年,不也沒事嗎?法官同誌,我並不是刻意隱瞞,也請大家理解一下我這個做父親的心,殺人的是我兒子,最痛苦的是我和老伴,難道賣房時我逢人都要說,我兒子在房子裏殺過人?”

張曉丹說:“王大爺,房子裏發生過凶殺案,這就是房子的重大瑕疵,您不說就是刻意隱瞞,就是欺詐!”王中江駁斥道:“就算房子有瑕疵,你們不也是圖便宜才買的嗎?”這句話戳中了陳宇豪和張曉丹的痛點,他們一時間無言以對。

鑒於雙方都不同意調解,2014年3月3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依據人們現實生活的觀念,房屋內發生過凶殺案件,已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被告出售其房屋時,應當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向原告告知房屋內發生過凶殺案件,由於被告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因此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房款300萬元整,原告退還被告房屋。一審判決下達後,王大爺自知理虧,沒提出上訴。

點評:在我們的生活中,買房、賣房是人生大事,關係到我們每個人的幸福指數。因此,對所要購買或出售的房屋,事無巨細都要考慮到,隻有這樣才能避免發生浪費金錢、耗費時間和精力的情況。

(編輯: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