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rOpeanFreeTradeAssOciatiOn—EFTA)】(1 / 1)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rOpeanFreeTradeAssOciatiOn—EFTA)】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是由英國倡導於1959年至1960年間建立的組織,正是歐洲所謂“外部七國”對原六國歐洲經濟共同體之建立的反應。由於雙方關於建立一個統一的、包容兩個集團在內的整個歐洲自由貿易區的談判破裂,於是七國決定建立一個單獨的組織使非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能在與“內部六國”進行談判時保持團結,同時在它們自己的集團內實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貿易。1959年6月奧地利、丹麥、英國、挪威、葡萄牙、瑞典和瑞士七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計劃草案》,1960年1月七國於同一地點簽訂了《建立歐洲自由貿易公約》(也稱《斯德哥爾摩公約》),1960年5月公約生效,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立。冰島於1970年3月加入該聯盟,英國和丹麥在1973年1月1日退出聯盟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芬蘭於1985年成為正式成員。所以截止到1991年7月1日為止該聯盟共有成員國6個:奧地利、冰島、芬蘭、挪威、瑞典、瑞士。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該聯盟的宗旨是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非農業品貿易中的壁壘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就業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與歐洲經濟共同體有諸多重要方麵不同:在實行自由貿易的範圍上,前者不包括農產品,後者包括;前者一般不要求勞動力和資本在成員國間的自由移動後者要求;前者不象後者那樣建立一個關稅同盟和奉行一個共同的貿易政策而僅在成員國間取消關稅壁壘,每一個成員國對非成員國都保持他們各自的關稅稅則。

理事會是該聯盟的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部長或常駐代表組成通常每年開會三次。它的職責包括監督關稅減讓製度的執行情況。有關要求成員國承擔新義務的決定須全體一致通過。協助理事會的是九個常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1988年在布魯塞爾開設一個新的辦事處以便有利於與歐共體的合作。

根據《建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公約》的規定,聯盟成員國自1960年起在10年內分9次逐漸完成直至完全取消成員國同工業品貿易的關稅和數量限額製。聯盟成員各國對第三國各自保持著獨立的關稅率。在農產品、魚和其它海洋捕撈品貿易方麵,可以在有關成員國之間簽訂專項協定。實際上,到1961年底成員國間的出口限額便已取消,成員國間的免稅和取消進口限額也於1966年底實現。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最初意圖在於對抗歐洲經濟共同體,但由於其實力不及後者,尤其是英國。丹麥脫離聯盟參加歐共體後,更使其在競爭上處於劣勢。在這種背景下,聯盟成員國於1972年與歐共體簽訂了特惠自由貿易協定,決定從1973年4月1日到1977年7月1日完全取消這些國家之間的工業品關稅,至1984年初,兩組織成員國之間消除了全部工業品和某些農產品的關稅,從而形成了占世界貿易總額40%以上的18國自由貿易區,並提出建立“歐洲經濟空間”的主張。1988年關於兩個組織建立統一關稅規定和關於成員國之間轉口貿易的共同規定兩項協議生效。1988年9月該聯盟與歐洲共同體簽訂了《民法和商法權限及判決執行公約》。1989年初歐共體委員會主席雅肯德洛爾提議在兩者之間建立“新型組織關係”得到聯盟積極響應。1989年12月雙方在布魯塞爾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定於1990年上半年就簽訂《建立歐洲經濟區條約》開始正式談判,目的是建立一個商品、人員、勞務和資本自由流動的歐洲內部市場。談判進入實質階段後雙方分歧很大,主要在於歐共體堅持聯盟國家必須接受歐共體的法律和規定而聯盟要求在難以執行的法律上享有例外權。歐共體主張在實現經濟區後歐共體仍保留其最終決定權,而聯盟則認為,正在執行歐共體法律和規定的義務的同時應享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在歐洲經濟區談判過程中,聯盟成員國中的奧地利、瑞典、芬蘭和挪威還對加入歐共體表示出不同程度的興趣,其中奧地利和瑞典已決定正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