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
經法視點
作者:閆加傑
作者簡介:閆加傑(1984年8月18日),男,漢族,三係,法學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公司法。
摘要:經濟法是具有多元性價值的法,而在各種具體價值形態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價值內核,集中體現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內涵決定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以私利為目的,而更重視社會經濟的穩定與整體發展。與其他部門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是限製人們行為的依據,亦是作出某種行為的前提,這樣的公共利益不僅帶有經濟性,更因為立足點的不同而體現出整體性。本文主要分析經濟法中的社會公益,並探索其在實體與程序上的表現形式,通過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和常規程序機製的保障,實現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在現代法律部門中,經濟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內容,但三者之間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傳統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個人利益,行政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而經濟法則立足於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個法律部門得以相互獨立,經濟法存在與獨立的核心,體現為社會公共利益。
1. 傳統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從經濟思想和經濟政策上看,人類社會曆經自由放任、政府幹預,再到限製幹預的發展曆程,法律精神也從單純的契約倫理過渡到產生社會正義的需要。從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權神聖”,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條,經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確立並且延續至今。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壟斷階段,這種對利益的調節方式開始顯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為基本原則,並以此建立公平體係。但民法的公平體係隻能保證前提的公平,或者說機會均等的公平,卻難以對結果加以調整。這直接導致大量事實上的不平等經市場經濟環境的催化而發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所有權絕對的原則也使資源難以得到合理配置,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並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汪淵智,2003)市場固有的缺陷也使其運行結果出現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應飛虎,2001)
民法在利益調整方麵的種種局限,使凱恩斯的國家幹預主義盛行一時。國家的強製幹預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曆史時期,的確遏製了市場的無序狀態,使社會與經濟趨於穩定。但由於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使“政府失靈”成為需要麵對的新的問題。行政法無力克服“政府失靈”現象,因為行政法的核心畢竟是對政府行為的限製。而隨後行政法的社會化雖然使行政幹預與社會契約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失靈”問題,但作為公權力,行政權的剛性強製調整手段仍然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悖。
市場經濟的發展,既需要運用國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極之處,又要限製國家幹預來尊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因此,對市場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須正義且適度,這一措施還取決於政府“依照統一規則享有的權限”(哈耶克,2001)。單純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既能彌補民法的不足,又能限製行政權運用的法,隻有經濟法。
2. 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價值追求的最終體現。經濟法承認現實生活中個人能力與財產的不平等,並以此為基礎,通過合法的“不合理對待”,來實現經濟公平。不承認不平等現實存在,或者追求絕對的平等,都是製度僵化的體現。經濟法正是為了打破僵局,從社會衝突中獲益而產生的。這是一種科學的思路,它反思傳統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並通過建立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社會經濟衝突。
經濟法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實際的歸屬,強調的是實質的公平。社會發展、天賦能力、個人際遇,這些因素都導致人們之間差異的顯著化。無視差異,一視同仁,反而是鼓勵不平等,加劇不平等。經濟法鼓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但又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它引導和建立起公平競爭機製,又致力於社會經濟的組成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合理製約;它既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不放鬆社會分配的公平。經濟法關注“結果如何”,追求“整體公平”,這一切的內在驅動力,都是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