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淨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後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麵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於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製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後方可把貨物或控製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a)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

(b)接收貨物。

第三節 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62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74條至第77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期。

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63條第(一)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2)但是,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於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②他在賣方按照第63條第(一)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議定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格,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格,他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後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