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預期違反合同和分批交貨合同
第七十一條
(1)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2)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本款規定隻與買方和賣方間對貨物的權利有關。
(3)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後,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第七十二條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他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
第七十三條
(1)對於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後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
(3)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後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第二節 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五條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
第七十六條
(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75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後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第七十七條
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麵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第三節 利息
第七十八條
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額收取利息,但不妨礙要求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 免責
第七十九條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製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2)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是由於他所雇傭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規定的第三方不履行義務所致,該當事人隻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規定應免除責任,和
(b)假如該款的規定也適用於他所雇傭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