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本規則稱為《華沙—牛津規則》,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規則,就肯定說明合同當事人意欲訂立一個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本規則的任何一條都可以變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條款,但這樣的變更、修改或增添必須經合同當事人明示地協議才能成立。如無上述明示的協議,則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運輸貨物的買賣,凡明示采用《華沙——牛津規則》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應援用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如本規則與合同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為準。凡合同沒有規定的事項,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

本規則所使用的“特定行業慣例”,是指在特定行業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習慣,從而可以認為合同當事人已共知這一習慣的存在,並且在簽訂合同時參照了這一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