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裝船時間和日期證明
(1)訂售貨物的全部數量必須依照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如合同沒有規定時間或期限,則應在合理的時期內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
(2)有效提供的作為運輸合同證明的提單或其他單證,其所載明的裝船日期或交給承運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該日實際裝船或實際交付的表麵證據,但並不因此使買方喪失提出反證的權利。
第三條 裝船時間和日期證明(1 / 1)
第三條 裝船時間和日期證明
(1)訂售貨物的全部數量必須依照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如合同沒有規定時間或期限,則應在合理的時期內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
(2)有效提供的作為運輸合同證明的提單或其他單證,其所載明的裝船日期或交給承運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該日實際裝船或實際交付的表麵證據,但並不因此使買方喪失提出反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