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作為一種新興的媒介,它具有跨國界、即時傳播、人人利用、無限擴展等特性。它在傳播內容和傳播影響方麵比傳統媒體更加無所不及,因此在其誕生後不久各國出於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等原因大多對它實施了內容管理。
網絡媒體是如何由無序走向加強管理的“有序狀態”的?西方國家近年來對網絡媒體實施了哪些內容監管手段?
美國學者蘇思曼曾綜合各國實踐將互聯網的內容管理分為四大類:製定詳細的互聯網執照頒發規定和管理規定,將現有的管理印刷媒體和電子媒體的法律延伸到網絡,通過控製服務器過濾網絡內容,對其認為是不可接受的信息進行事後審查並追究責任等等。
沿用傳統法規進行法律監管
像治理傳統媒體一樣,法律是監管網絡媒體的首要選擇。在對互聯網的內容實行立法監管的過程中,各國基本上都依靠現有的傳統法規。有統計表明,世界上有33%的國家正在製定有關互聯網的法規,而70%的國家隻是對原有的法規進行修改以適應互聯網的發展。德國、英國、美國在這方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德國最早對互聯網進行了立法規範。其聯邦議會於1997年通過了《多媒體法》,用來製止通過網絡傳播的違法內容如暴力、色情、惡意言論、謠言、反猶太主義的言論,並嚴格規範了有關納粹的言論、思想及圖片等相關信息。但該法由三個新的聯邦法律和《刑法》、《行政法》、《傳播危害青少年出版物法》和《著作權法》等六個現有法律適用於新媒體的附屬條款所組成。
在英國,政府並未對互聯網的內容監管作出相關的法令規定,一般將網絡內容視為出版品的一種。傳統法規中的刑法、猥褻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如《黃色出版物法》、《保護兒童法案》、《錄像製品法》、《禁止泛用電腦法》和《公共秩序法》等)等同樣適用於互聯網。如對網上影視的管理,主要依照英國1990年的《廣播法》。
在美國,盡管製定了一些網絡政策法規,但它們也是在傳統法規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如在個人隱私的保護方麵,1966年頒布的《信息自由法》明確表明保護政府檔案中的個人數據,後來在此基礎上發展為1995年的針對網絡環境下保護個人數據資料的《個人隱私與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以及1998年的保護兒童群體的《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1999年頒布的《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從最初對個人數據資料的立法保護,後來逐步延及到對網絡隱私的立法保護。
在歐盟的成員國內,專門對互聯網內容進行管製的立法並不多見,通信立法、保護未成年人法律、刑事法律中的一些一般性規定也同樣適用於互聯網內容監管。
在加拿大,沿用《刑法》、《人權法案》等法律來處罰互聯網非法內容。負責管製網絡媒體的機構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電信委員會於1999年發表《新媒體報告》,指出管製網絡媒體主要依據現有的法律和行業自律。
由上可知,對於互聯網的治理和監管很多西方國家都沿用了傳統法律,即使是新的網絡法規也是在此基礎上的一種沿襲與改進。
當然,對傳統政策法規體係的繼承和發展,也有利於保持網絡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漸進性,從而形成較為成熟的網絡內容監管體係,以保證網絡媒體良好的監管環境。
實施內容分級和信息過濾
除了法律法規手段之外,西方國家一般還責令網絡服務提供商采用技術手段對內容進行控製。如內容分級和信息過濾等。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ICRA的過濾軟件對互聯網上的內容進行分級管理。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最先以“使用的控製,而非檢查”為理念推出PICS網絡分級製度。它後來發展成為技術成熟的RSAC分級係統,對那些不符合法律、道德規範的有害信息內容直接屏蔽。
在此基礎上,各國都先後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對網絡內容進行評估,按等級劃分,以判定哪些內容可以在網絡上傳播,並幫助父母過濾掉對兒童不利的內容。如1999年澳大利亞廣播局頒布《關於成年身份驗證係統的決定》,規定含有R級內容(18歲以下青少年必須有家長陪同方可觀看)的網站必須核實其用戶必須確為18歲以上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