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職責,維持路規,挨板子,小手被打(1 / 1)

一九四七年,我在社學裏小學讀三年級。放學回家的時候,老師製訂了個規矩,排隊回家,不許爭先恐後,並指定了一個路長,維持秩序。我們岩下院有十多個學生,我的個子較高,老師指定我當路長。有一次,在回家的路上,走到水圳邊,易惠中從坑這邊跳到那邊,跑到前麵去了,我批評他,說他不該爭頭,他粗言粗語,罵甲罵娘,說我不應該管他,他撿了一塊板石向我打來,正打在我的臉上,我跟他吵了起來。第二天,我把情況彙報到潘正明老師那裏,潘老師把我和易惠中叫到辦公室,處理此事。易惠中強詞奪理,說他沒有爭先,我亂批評他。我不服氣,我申述了理由,說他不僅爭頭,而且用石頭打人。潘正明老師當即批評我,說我不應跟他吵架,並說:“你當個路長,怎麼跟人家吵架呢?”他命令我把手掌伸出來,重重的打了我八板手皮。他的板子是竹片做的,並且打人的那頭是劈破了的,打的時候,把手掌板翹起來,打一下,挾一下,打得我的手掌通紅,紅腫得像包子一樣。

我始終想不清,為什麼我已按老師規定的做了,反頁挨打,違反了規定的倒不挨打。後來我才知道,易惠中的父親易靜觀是國民黨部隊的營長,祖父是團長,是在緬甸被日本飛機炸死的。

解放前的三年小學生活裏,上述兩件事在我幼小的心靈深處播下了深深的疑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