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工資(1)(1 / 3)

幹部工資

幹部工資的作用與基本原則

幹部工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的幹部的工資。幹部工資的範疇,含幹部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等,它是勞動報酬的體現形式。幹部工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幹部的工資政策、工資製度、工資水平、工資關係和工資管理體製的確定與實施,關係到廣大幹部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知識分子政策的落實和加強幹部隊伍的建設,與發展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息息相關。做好幹部工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幹部工資的作用

(一)調動廣大幹部工作的積極性。廣大幹部,包括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他們都是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主張,在社會主義階段,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需要把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結合起來。幹部的工資,是物質鼓勵的主要內容,也是按勞分配原則的體現形式。幹部工資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通過把幹部的工資製度、工資水平、工資關係等方麵安排好或調整好,把幹部的工資同他們擔任的職務、肩負的責任、技術業務水平、管理能力和實際貢獻密切聯係起來,使之能夠從物質利益上鼓勵廣大幹部提高其政治技術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關心自己的工作實績和他們對國家的貢獻。新中國成立以後,幹部工資製度的建立與改革,工資水平的逐步提高,對調動廣大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促進行政和管理工作的改善,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保障廣大幹部的生活消費需要,不斷提高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幹部的工資收入,是幹部及其家庭成員的主要生活來源,這是社會主義製度的性質所決定的。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幹部工資的重要職能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廣大幹部生活消費的需要,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通過提高工資水平這一重要途徑,不斷改善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新中國成立以後,在確定幹部的工資標準,在隨著生產的發展適當提高幹部的工資水平,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調整好工資與物價的關係等方麵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使幹部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逐步提高。

(三)協調幹部之間、幹部與其他職工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幹部工資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安排處理好各種工資關係:包括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之間(即幹部與工人之間)的工資關係;幹部隊伍內部,領導幹部與一般幹部,專業技術人員與行政管理人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各級行政管理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幹部之間的工資關係,以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腦體之間的工資收入,如果安排得比較合理,就能夠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係,調動兩方麵的積極性;如果安排得不合理,就有可能挫傷某一方麵的積極性,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四)促進幹部的合理配置和人才的合理流動。從一定意義上說,工資是調節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勞動力分布和促進勞動力流動的杠杆。通過製定適當的幹部工資政策,有利於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合理配置幹部,促進人才向國民經濟發展的重點地區、重要部門和需要人才的單位合理流動。一九五六年,國家重點提高了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人員的工資,從而保證了國家重點發展部門、重點建設地區人才的需要。一八八五年工資改革時,重點提高了中、小學教師和護士的工資待遇,對於穩定中、小學教師和護士隊伍起了積極的作用。

(五)合理監督社會勞動量與消費量。全部職工工資,是社會消費基金的重要構成,屬於國民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幹部的工資屬於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的工資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它們都關係到國民收入中積累與消費的安排,社會勞動量與消費量的監督。把幹部工資問題處理好,能夠起到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經濟關係,合理監督社會勞動量與消費量的作用。這也是實行商品經濟所必需的。

二、幹部工資工作的基本原則

新中國成立以來,幹部工資工作主要遵循如下幾項基本原則:

(一)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個人消費品實行按勞分配,這是由社會主義的生產資料公有製以及社會主義階段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所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了生產資料公有製,消滅了人剝削人的製度,勞動者成為了生產資料的主人,這就為個人消費品的分配采取以勞動為尺度,實行“等量勞動領取等量產品”的原則,創造了前提條件。同時,中國的社會主義正處在初級階段,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還不高,社會產品還沒有達到極大豐富的程度;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差別還存在;人們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也沒有極大提高,勞動還是謀生的手段,沒有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一需要。在這樣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下,必須而且隻能實行按勞分配。

一九五六年七月,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要“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對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的工資製度進行進一步的改革”。一九七五年,第四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一九八二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也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一九八五年六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方案》中重申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要正確處理勞動與報酬的關係,做到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付酬。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在勞動報酬上“充分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充分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非繁重勞動之間的差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幹部隊伍,是各級國家機關、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黨派和人民團體中的行政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把他們的工資同本人的工作職務、責任和勞績密切聯係起來,對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幹部,還把他們的工資同企業的經濟效益密切掛起鉤來,有利於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促進幹部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完成本職工作。

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高低差別懸殊。平均主義和高低差別懸殊,都屬於分配不公,是背離按勞分配原則的。一九七八年四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快工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草案)》中明確提出,在分配問題上,要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既反對高低懸殊,又反對平均主義,承認必要的差別。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中還深刻論述了反對平均主義的必要性,指出:“長期以來在消費資料的分配問題上存在一種誤解,似乎社會主義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會成員的勞動收入比較多,出現了較大的差別,就認為是兩極分化,背離社會主義。這種平均主義思想,同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主義的科學觀點是完全不相容的。曆史的教訓告訴我們:平均主義思想是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一個嚴重障礙,平均主義的泛濫必然破壞社會生產力。”新中國成立後,多次進行工資製度的改革,包括幹部工資製度的改革,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同時,也注意要防止出現高低差別懸殊。盡管在曆次工資改革中對克服平均主義做了許多工作,但由於平均主義習慣勢力的影響和工作中的缺點,以致長期以來在工資分配上平均主義的傾向仍然是主要的。知識分子的工資待遇偏低,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之間的收入存在不合理的差別,一部分工作人員的勞酬不符,“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幹與不幹一個樣”等等,都是工資分配上平均主義的反映,挫傷了幹部的積極性。反對平均主義是工資工作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隨同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長工資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曆次《憲法》中都規定,要在發展國民經濟,不斷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一九五三年九月,中共中央在《關於中央建築工程部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正確的方針,應該是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使工資福利適當地逐步增加。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地指出:“我們一定要在生產發展、經濟效益提高、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正確處理積累消費關係的前提下,使我國職工的工資收入逐步有較大的提高,使人民的消費逐步有較大的增長。不顧生產發展的可能提出過高的消費要求,是不對的;在生產發展允許的限度內不去適當增加消費而一味限製消費,也是不對的。”這些方針政策,符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是處理幹部工資及整個職工工資問題的重要依據。

要實現隨同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長工資的原則,第一,應在生產發展、國民收入增長的基礎上,保證工資總額隨同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增長而相應增長。一九八五年三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後我國職工的工資,將隨著生產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而得到經常的穩定增長,從根本上改變過去工資分配中要麼長期不動、要麼大家‘齊步走’的局麵,這將是貫徹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重大進步。”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工資總額的增長速度不應超過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增長速度。幹部工資的增長,也應在這個前提下確定。第二,應使平均工資的提高與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適應,平均工資提高的速度應低於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一九五六年,國務院《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中就規定了“職工工資的提高必須與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適應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必須超過工資提高的速度”的原則。隻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積累的增加和擴大社會主義再生產的需要,又保證職工工資水平的逐步增長,職工生活的逐步改善。第三,應處理好工資與物價的關係。即在確定工資總額隨同國民收入、平均工資隨同勞動生產率相應增長時,應妥善處理物價上漲對職工生活的影響,以保證幹部、職工的實際工資水平,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得到穩定的增長。第四,應建立正常的晉級增資製度。在實現工資總額隨同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增長相應增長,平均工資的提高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應提高的條件下,應建立正常的晉級增資製度。這是保證幹部的工資得到經常、穩定的增長,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所必需的。

新中國成立以後,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地提高了廣大幹部和職工的工資水平,使廣大幹部和職工的生活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統計,從一九五三至一九八九年,國民收入每年平均增長6.8%,全民所有製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黨派、人民團體)職工的貨幣工資總額每年平均增長了9.7%,扣除職工生活費用價格上漲因素後,實際工資總額平均每年增長6.7%;全國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每年平均增長4.1%;職工的貨幣平均工資平均每年增長了4.2%,扣除職工生活費用價格上漲因素後,實際平均工資每年平均增長1.4%(國民收入按可比價格計算,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按一九八○年不變價格計算,職工實際工資以一九五二年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為100計算,下同)。但是各個時期由於政治、經濟的原因,其增長情況則很不平衡。

一九五三至一九五七年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一九六三至一九六五年的三年調整時期,以及一九七八年以後的十年改革時期,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比較正常;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二年的第二個五年計劃時期,由於受“大躍進”左的錯誤和連續三年自然災害的影響,國民經濟遇到了嚴重困難,職工的平均工資隨之下降;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八年,由於受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幹擾破壞,職工的平均工資又發生下降。

(三)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一九五六年,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講到國家、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的關係時指出,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個方麵的利益,不能隻顧一頭。無論隻顧哪一頭,都是不利於社會主義,不利於無產階級專政的。一九五七年,他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又指出,要實行“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我們作計劃、辦事、想問題,都要從我們有六億人口這一點出發,千萬不要忘記這一點。一九五七年,周恩來在中國共產黨八屆三中全會上所作的《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中也指出:“我國的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政策,必須從統籌全國人民生活,首先是工農生活,適當安排城鄉關係這個基本觀點出發,實行合理的低工資製,盡量使大家都有飯吃。並且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使工農生活都能夠逐步地得到改善。”新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社會主義的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高,在工資分配問題上,貫徹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是完全必要的。處理幹部的工資問題,也必須貫徹這一原則。

要實現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這就要求:第一,要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係,發展生產與改善生活的關係,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個方麵的利益。在這個前提下,在職工工資有計劃增長的範圍內,合理安排幹部工資的增長。第二,要正確處理城鄉關係、工農關係。在現階段,處理幹部的工資問題,既要保持適當的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把城鄉差別、工農差別搞得過大,以利於鞏固工農聯盟。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發展農業生產、改善農民生活采取了一係列正確的政策,基本上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部分農民已開始走上富裕的道路,處理幹部的工資問題,也需要注意這一新情況,以利於穩定幹部隊伍。第三,要正確處理城市就業與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的關係。由於中國人口增長過快,城市新增人口的就業,包括大量的大學、中專、高中、初中畢業生的就業,已成為一個重大問題。既不能把每年新增加的工資基金過多地用於新增加的職工,使原有職工的工資水平得不到合理的提高,妨礙其勞動積極性的發揮;也不能把每年新增的工資基金過多地用於提高原有職工的工資水平,而使就業問題得不到適當解決,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所以,一九七八年以來,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除了由各級政府統一安排分配大學、中專、技校畢業生就業外,采取了發展以公有經濟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廣開就業門路的方針,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從而緩解了城市就業的矛盾,同時也提高了廣大幹部和其他職工的工資水平。

(四)有利於提高幹部素質和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原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一貫重視幹部隊伍的建設,要求建立一支“又紅又專”的幹部隊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建立這樣一支幹部隊伍尤為重要。一九八○年一月,鄧小平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中指出:“我們需要建立一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幹部隊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隊伍。”一九八二年,鄧小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幕詞》中又指出:要“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幹部工資的職能作用之一,就是要通過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鼓勵廣大幹部努力鑽研各種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的政治、技術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為加強幹部隊伍的建設服務。

為了使幹部的工資有利於提高幹部素質和加強幹部隊伍的建設,中國政府在如何確定幹部工資方麵,曾多次相應作出了規定。一九五二年,政務院在關於《頒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製工作人員津貼標準及工資製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通知》中曾規定:“評定各個工作人員津貼和工資,在目前情況下,應依其現任職務,結合其‘德’、‘才’,並適當地照顧其‘資曆’。”上述規定中的“德”,是指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品質;“才”是指工作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資曆”,是指工作人員的革命鬥爭曆史及其對革命作出的貢獻等。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方案》中進一步規定:要“把工作人員的工資同本人的工作職務、責任和勞績密切聯係起來,以利於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為了有利於幹部隊伍的建設,還應當合理安排和理順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首先是合理安排和理順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之間的工資關係。現在的幹部隊伍,是以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為主體的腦力勞動者,從尊重知識和尊重知識分子的政策出發,也必須合理安排腦、體之間的工資關係,這樣才能有利於提高幹部隊伍的素質,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第二,還應合理安排和理順各類幹部之間的工資關係,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與行政管理人員之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同類幹部之間的工資關係。為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和分布,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同類幹部之間,工資水平亦應適當平衡。

(五)思想政治工作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新中國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麵的經驗告訴我們,充分調動幹部和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一方麵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思想覺悟,使他們自覺地各盡所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貢獻;另一方麵又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物質利益原則,實行按勞分配,從物質利益上鼓勵幹部和職工關心集體和個人的勞動成果,關心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這兩個方麵是相輔相成的,不可偏廢。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又是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保證。

一九六一年九月,中共中央在《關於討論和試行國營企業工作條例》(草案)的指示中指出,政治掛帥和物質鼓勵相結合,是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的正確原則,在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時候,要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教育,但是就確定每個人的勞動報酬來說,隻能是按勞分配。一九七八年三月,鄧小平在談到堅持按勞分配原則時也指出:“我們實行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的方針。”一九七八年中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曆史時期。一九八二年九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製定了新的曆史時期的總任務。根據總任務的要求,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所作的政治報告《全麵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麵》中,對如何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了詳細而又深刻的闡述。一九八三年四月,鄧小平在會見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中央代表團時的談話中也指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忽視了發展生產力,所以現在我們要特別注意建設物質文明。與此同時,還要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廣大人民有共產主義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國際主義、愛國主義都屬於精神文明的範疇”。因此,在實行按勞分配,貫徹物質利益原則的同時,要加強對廣大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即對廣大幹部要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教育;共產主義理想和道德的教育;公民權利、義務和組織紀律的教育;主人翁思想和集體主義思想的教育;自力更生和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教育;為人民服務的獻身精神和共產主義勞動態度的教育;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的教育。隻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廣大幹部的社會主義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