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機構編製現狀(1 / 3)

國家機關機構編製現狀

新中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人民團體是中共和政府聯係群眾的紐帶,都發揮著各自的重要作用。它們的機構編製都歸國家管理。

本書所講的國家機關,既包括憲法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

中國共產黨的機構編製

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對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實施政治領導,對內政、外交、經濟、國防等重大問題提出決策,推薦人員出任國家政權的領導職務。

中共地方各級委員會,是在執行中共中央確立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保證全國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對本地區的工作實施政治領導,對本地區的重大問題提出決策,向地方政權機關推薦領導人員。

中共基層組織的任務是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行使職權,並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為了實現正確有效的領導,中共各級委員會,根據不同時期革命和建設任務的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行使所賦予的職責。

一、中共中央及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機構編製

(一)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機構編製。

中共中央委員會由中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共的最高領導機關。

中共中央委員會在閉會期間,由它所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委員會設書記處,由總書記、書記、候補書記若幹人組成,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中共中央日常工作。

一九八九年底,中共中央直屬工作機構共有在職人員3882人。

(二)中共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機構編製。

中共省委、自治區委、直轄市委、省轄市委、自治州委、縣委的工作機構,一般設有:辦公廳(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一戰線工作部,政法委員會,政策研究室。

一些大城市的中共市委還設有與同級政府相對應的工業交通部、財貿部、科技部、農村工作部等機構。有的中共省委、自治區委設有農村政策研究室、省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老幹部局等。

中共地方各級委員會機關的編製人數,包括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統一核定的各級黨政群機關編製總數之內。

二、中共顧問委員會的機構編製

一九八二年九月,中共十二大決定在中央和省一級設立顧問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央顧問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參謀,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央顧問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能是:對黨的方針、政策的製定和執行提出建議,接受谘詢;協助中央委員會調查處理某些重要問題;在黨內外宣傳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承擔中央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中央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廳,廳下設辦公室、會務室、研究室和編輯室4個局級機構。一九八九年底,中央顧問委員會機關在職人員27人。

中共省委、自治區委、直轄市委顧問委員會的職能與中央顧問委員會相同,辦事機構一般設有辦公廳(室)。編製人數包括在省委、自治區委、直轄市委總編製數之內。

三、中共中央及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構編製

根據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從中央到縣都建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中共委員會和中共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中國共產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設9個工作部門。

一九八九年底,中央紀委機關在職人員共620人。

中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機構一般設立辦公室、研究室、教育監督室、案件檢查室、案件審理室、控告申訴室、幹部管理室和機關黨委等8—10個機構。

中共自治州、省轄市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設6—8個室,中共縣一級紀委設4—6個室。中共地方各級紀委編製人數包括在地方各級黨委編製數之內。

四、中共黨委的派出機關

按照中共章程規定,黨組織在一定地區範圍內可以設立代表自己進行工作的派出機構。黨的派出機關主要有: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旗)、市的範圍內設立的黨的地區工作委員會,中共縣、自治縣(旗)、市委員會在幾個鄉、鎮的範圍內設立的區工作委員會(區工委)。

中共黨委的派出機關不是選舉產生的,不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其委員和領導成員由派出它的黨委任命;辦事機構也較為精幹,其編製納入地方黨政群機關編製總數之內。

一九八九年底,中共中央委員會直屬工作機構、中央顧問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在職人員共4500多人。省以下地方各級黨委機關、省一級顧問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職人數為81.9萬多人。

國家權力機關的機構編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

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人大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製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製度和其他專門銜級製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委員長主持常委會的工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大設立7個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還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工作委員會。常委會下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一九八九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職人員為830多人。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省、直轄市的人大和它們的常委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人大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麵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大的個別代表。

省人大一般設有法製(政法)辦公室(或稱工作委員會,下同)、財政經濟辦公室、農業林業辦公室、科技文教辦公室、民族委員會工作辦公室、人事辦公室、選舉辦公室、調查研究室等,直轄市還設有市政建設委員會,其性質、地位與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相同。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設立辦公廳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一九八九年底,各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編製人員平均150人。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編製人員為180—190人。

省轄市、縣人大常委會機構的設置,無統一規定,一般都設有辦公室,另設有若幹專門委員會,省轄市一般設有法律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委員會、科技文衛委員會;較大的市還沒有農村工作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等。縣人大常委會一般設有法製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科技文衛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等。人員編製,大的省轄市10O餘人,小的30—40人;大的縣30—35人,小的10人左右。

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製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依照國家的軍事製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持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