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社會演進上中西殊途(3)(2 / 3)

所謂集團生活,有如上述固種種不同;但其間一致之點,亦有可指:

第一,不僅客觀上有一種社會關係存在,而且主觀上要求有一種組織;其特征在於有代表全體之中樞權力機關。

第二,範圍大過家庭,家庭為所包容。而且組織上不依家庭為其出發點:——多半依地域,或職業,或信仰,或其他。

第三,在其範圍內,每個人感受到相當拘束,更且時時有切身利害關係。

合於此三條件者,即可謂為集團生活,不合底,便不是。以此為衡,則中國人是缺乏集團生活底。

十五.中國之缺乏於此

我們僅能說到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而止,不能截然說他沒有。例如以國家來說,以地方自治體來說,以同業公會來說,乃至以宗教團體來說,中國都是有底。柳詒徵先生撰有《述社》一文(刊於《學衡》第五十四期),從史籍上考證中國民間各種團體組織,亦算搜求有所得。至少,不能否認其形跡之有。雖然形跡上是有,但一經與中古歐洲對看,其貧乏真不堪說了。如史家所傳,中古歐洲無論何人均屬於教會,正如今日人人各屬於其國家一樣。且不得叛離,否則以大逆不道論。但中國人百分之九十,怕都不在宗教組織中。他們於聖賢仙佛不分彼此,一例崇拜,尚不及日本人進甲廟則不進乙廟,拜乙神則不拜甲神之稍有區別。區別都沒有,自更說不到組織。又如所傳,中古教會廣擁領土及其他資產,並享有教稅曰什一稅者。凡教徒均有納稅義務,正與吾人今日納稅於國家同。中國寺廟縱有財產,亦非此比,更不能收稅。又如所傳,中古教會有法律,有法庭,有監獄,有定人終身監禁罪之權。此在中國直為夢想不到之事。又如所傳,中古教會不但執行國家職務,而且有國家之機關組織: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國教士之權。這一切都是夢想不到底。所以比起來,就比不得。

同此教會雖曾傳教到中國,或因初傳所及甚小,或因持妥協態度(如耶蘇會之妥協於中國禮俗),或因遭拒絕(不妥協之後遭拒),訖未能將中國人納入其組織。及至末後基督教在中國傳播開了,時則其教會組織已大變,無複強力,亦不能影響中國社會。日本人稻葉君山有幾句話,可附此以供參考:

中國家庭製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強勁之敵未能突破之。唐代受奈思特留斯派(景教)影響,明末清初受耶蘇會教士影響,鴉片戰爭後受基督新教影響,依然不變。而且轉有使基督徒家庭化之傾向。佛教在中國有最長久曆史;但謂佛教已降服於此家族製度,亦無不可。此真世界一大奇跡,於中西文化劃一鴻溝。

說到國家生活,中國人亦大成問題。於此而成問題,中國人之缺乏集團生活乃非同小可。從國家放得很鬆,來推想,地方自治體(地域組織)和同業公會(職業組織)應當較發達。但中國為農業社會,工商業僅居附庸地位。工商業者雖不同於農民之分散閑靜,想當有些組織,然其影響於中國人生活者亦就不大。同時以其不為中國文化界所重之故,關於其組織之記載甚少,難資比較討論。從耳目見聞來判斷,例如俗語“同行是冤家”(同行於商業上為競爭者)底一句話,則它沒有西洋基爾特那種堅密團體組織,是不待說底。

說到地方自治,有大可注意者,中國有鄉村自治而沒有都市自治,恰與西洋地方自治肇始於都市者相反。四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就注意到這問題。他在《新大陸遊記》上,記他目睹美洲華僑社會情形而生之感想,其第一點就指出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

吾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謂家齊而後國治也。西方人之自治力,發達固早;吾中國人地方自治亦不弱於彼。顧何以彼能組成一國家,乃我不能?則彼之所發達者,市製之自治,而我所發達者,族製之自治也。試遊我國之鄉落,其自治規模確有不可掩者。恒不過區區二三千人耳,而其立法行政之機關,秩然不相混。若此者,宜其為建國之第一基礎也。乃一遊都會之地,則其狀態之淩亂不可思議矣。凡此,皆能為族民不能為市民之明證也。吾遊美洲觀於華僑而益信。彼既脫離其鄉井,以個人資格來居於最自由之大市,顧其所齊來所建設者,仍舍家族製度無他物。且其所以得維持社會秩序之一部分者,僅賴此焉!

軍國社會與宗法社會之不同,就在前者之組織依地不依人,而後者則依人不依地。我們前說集團三條件,亦有組織上不依家族為其出發點一條。市自治之不成功,即是依地而起之真性集團組織不成功也。

任公先生晚年著《中國文化史》,其社會組織篇第七章講鄉治,第八章講都市;他研究之最後結果,仍是“中國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一句話。在鄉治章,特將他自己家鄉——廣東新會茶坑——自治組織之梗概述出,而作結論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