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對策(2 / 3)

事實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他奧林匹克權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機製奪回了被惡意搶注的域名。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經ICANN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為全球第四家、亞洲第一家的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並已於2002年2月份正式開始對外受理案件。這無疑為包括中國奧林匹克權利人在內的亞洲乃至全球的飽受域名搶注之苦的在先權利人提供了新的選擇。

四、國外有關奧林匹克域名法律保護的成功經驗

國外各有關組織在數年的實踐中,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奧林匹克域名戰略,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們的基本做法:一是將有關商標商號和域名通盤考慮,使用統一的識別符,以實現網絡時代的企業識別係統(CIS)的整合。二是首選國際通用頂級域名,這不僅顯得大氣簡潔,而且可彰顯奧林匹克運動的全球化理念。三是強化域名的防禦性注冊,以防範於未然。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與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IOC”)與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簡稱“TOROC”)高度重視與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有關的網絡域名的法律保護。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首先就(表示“都靈2006”)有關域名進行了防禦性注冊,如國際頂級域名和意大利國內域名等。同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與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分別就國際頂級域名、和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起國際域名仲裁。2001年6月和8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分別認定上述3個域名的注冊與使用為惡意,侵犯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的知識產權,並裁決將上述3個域名強製轉讓給侵犯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

2、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USOC”)十分重視與其有關的域名的法律保護,先後於2000年和2001年分別就國際頂級域名(表示“美國奧林匹克在線商店”)、(表示“奧林匹克在線商店”)和(表示“美國奧林匹克商店”)等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起國際域名仲裁,並大獲全勝。

3、鹽湖城2002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

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鹽湖城2002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十分重視與鹽湖城2002年冬季奧運會相關的域名注冊與使用。他們不僅注冊和開通了以和為主域名的鹽湖城2002年冬季奧運會的官方網站,還大量進行了防禦性域名注冊,有效地防止了惡意域名搶注。僅在NSI公司注冊的國際頂級域名就有十餘個,如(表示“鹽湖城2002”)、(表示“鹽湖城2002運動會”)等。

實踐證明,充分利用域名爭議解決機製已經成為保護奧林匹克權利人網絡權益的有利武器,並已經形成國際慣例。

五、案例簡介

為進一步闡述域名爭議解決機製,筆者特選擇了兩個涉及奧林匹克的典型案例。而案例在域名爭議解決機製的實務中具有判例的法律價值。

1、和域名案

(1)概要

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USOC”)訴美國TriB-U-NEco.ProjectTriB-U-NEco.Project有關和域名仲裁案(案卷號D2000-0435)中,USOC在2000年5月15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員理查德(RichardG.Lyon)於2000年7月13日認定被訴人構成惡意域名搶注,並裁決將和域名強製轉讓到投訴人。

(2)訴辯主張

投訴人USOC訴稱,依據美國《奧林匹克和業餘運動法》(TedStevensOlympicandAmateurSportsAct,簡稱OASA),投訴人係一家經美國國會特許的享有奧林匹克詞彙和標誌商業性使用專有權的非贏利性的機構。投訴人擁有含“US”、“USA”和“OLYMPIC”組合的多項注冊商標權,而最早的商業性使用始於1896年。被訴人注冊訴爭域名的時間為2000年3月。被訴人未經投訴人許可,利用訴爭域名開通的網站廣告銷售奧林匹克商品、紀念冊和紀念品,這嚴重影響了投訴人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以獲得收益的計劃。被訴人還曾就訴爭域名向投訴人索價3萬美圓或2萬5千美圓加5張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門票。被訴人的上述明顯惡意行為侵害了投訴人的商標權和商譽權,造成了投訴人的實質性損失,並違反了OASA,故請求將訴爭域名強製轉讓給投訴人。

被訴人辯稱,被訴人對訴爭域名享有合法的權利。被訴人開通網站的目的是銷售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照片。被訴人曾同意撤除網站上投訴人的標誌以避免造成公眾的誤導。被訴人並未造成與投訴人商標的混淆,因為被訴人的網站上專門設置了“否認聲明”,即“本網站與任何官方的奧林匹克組織無關”。OASA並不適用於網絡環境,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被訴人從未向投訴人出價銷售過訴爭域名,投訴人的訴稱完全是欺騙。而投訴人許可第三人銷售官方性的奧林匹克商品違反了OASA的規定。

(3)裁處

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稱“UDRP”)的規定,仲裁庭裁處域名案件應當考慮三項要件,即被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的商標的相似性;被訴人對域名本身權益的正當性;域名注冊與使用是否均為惡意。

(a)兩個訴爭域名均含有詞彙“OLYMPIC”,其中一個域名還含有“US”一詞,這與投訴人所享有的商標相似。訴爭域名還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線商店”)一詞,這顯然造成與投訴人網站的混淆。特別是投訴人在郵購和零售類別上注冊了“U.S.OLYMPICSPIRIT”商標,這與訴爭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務極為近似。這也使希望通過互聯網購買經合法授權的奧林匹克商品的用戶錯誤地訪問被訴人的網站。盡管被訴人在其網站上張貼了“否認聲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詞足以誤導網絡用戶。另外,被訴人所承認的其銷售與奧林匹克運動相關照片的事實表明其確有從投訴人商標所隱含的商譽中獲利的主觀動機。

(b)被訴人從未獲得以包括域名在內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訴人商標的授權。被訴人使用訴爭域名銷售奧林匹克商品的行為違反了OASA。被訴人並未對訴爭域名合法的非贏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未因該域名而為公眾熟知。被訴人的行為構成對投訴人商標的商業性使用。

(c)被訴人以贏利為目的,利用網站提供奧林匹克商品,誤導網絡用戶以為該網站及其商品與投訴人具有特殊聯係,這已構成故意對投訴人商標的混淆。被訴人所述提供奧林匹克照片的行為,不論是否確實事實,均侵犯了投訴人的商譽。OASA為投訴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護,被訴人違反了OASA。被訴人高價出售域名的行為也表明了其惡意。

綜上,仲裁庭裁決將和域名強製轉讓給投訴人。

2.域名案

(1)概要

都靈2006年冬季奧運會組委會(簡稱“TOROC”)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IOC”)訴瑞士人皮特(PeterH.Hufschmid)有關域名仲裁案(案卷號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員卡曼(KamenTroller)於2001年6月14日認定被訴人構成惡意域名搶注,並裁決將強製轉讓到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