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行為慎用“刑事優先”
新視點
作者:遊偉
對經濟行為包括不法經濟行為的刑事介入,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同時,它也是一個刑事政策和事關社會治理與發展關係的課題。刑事手段對經濟行為的介入和幹預,應當持有特別審慎的立場,不能動不動就搞“刑事優先”,這幾乎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法律學界的一種共識。
經濟犯罪的探討,
上海曾經走在全國前列
應該說,在經濟犯罪研究領域,上海刑法學界的探索是走在全國前列的,也曾貢獻過不少真知灼見,一些學理性強並富有實踐性的觀點,在《政治與法律》、《華東刑事司法評論》和《上海法治報》上都有發表。
早在上世紀末,上海的一批青年刑事法學者就率先關注到刑法對經濟行為過度調整的現實狀況及其危害,並對刑法的“介入度”問題展開了較為集中的研究,較早地提出了刑事介入經濟行為的“適度性”理念,並通過對一些典型案件的分析,深入探討了經濟犯罪法律適用的“前提法”依據、範圍及其應用問題,走到了全國經濟犯罪法學研究的前沿。但遺憾的是,作為一個重大的刑事思想和刑法實務課題,對這一問題的探索卻缺乏應有的持續性與聯合攻關精神,以至於直至今日,對經濟行為入罪的標準、刑法幹預的邊界、刑罰權的有效控製及其方法等,雖有宏觀的學理共識,卻遠未形成一套係統並具有說服力的理論體係,更談不上在學界廣泛共識基礎上更為科學、規範的法律行動。
正因為如此,每當一些有影響的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的案件出現在人們麵前,並進而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時,在罪與非罪的判定、刑罰輕重的權衡,以及適用法律的依據等方麵,都常常可以看到諸多的認識分歧,甚至出現重大的認識分歧。有些案件雖經法院審理、判決,似乎依然難以令人信服,沒有產生更多的正向效應。而在實踐中,司法過度介入經濟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例同樣時有發生,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也直接影響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因此,進一步分析和反思“刑事優先”的傳統法律思維,深入研究不法經濟行為的刑法介入標準,積極探討經濟犯罪定罪處刑的依據及尺度,對於在全麵深化改革的社會實踐中如何真正發揮刑法的正向功效,推動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優先”思想根深蒂固,
也有現實緣由
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刑事優先的思想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它與法學界一向倡導的“刑法謙抑”理念存在明顯衝突。而在司法操作上,作為“最後手段”的刑法,很大程度上已習慣性地被作為“優先手段”甚至是“第一手段”在加以使用。
在我看來,“刑事優先”的形成原因十分複雜,主要源於兩個方麵:一是重刑輕民的觀念還很有“市場”,在實體法的適用上,刑事優先的思路似乎已經成為“定勢”,有點積重難返;二是社會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比如,對不良行為的治理,本就應該更多地依靠道德、紀律、民事經濟或者行政的手段,最後才能啟用刑事製裁,它們是一個由輕至重“階梯式”治理結構。刑事手段在這種結構體係下,應該是在其他製裁性方式都確實無效情況下,才不得已而加以使用。但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行政等管理疏漏和不力狀況,人們常常隻能企求動用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要依靠刑法的嚴厲介入,才能最終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通常表現為平時管束不嚴,當一次“集中行動”後,被查獲的行為幾乎都夠得上犯罪的情節標準。如果社會日常管理有力,經濟製裁嚴厲,行政處罰嚴格,真正漏網的“大魚”一定會減少。那麼,刑法即使在具體適用時寬容一點,也不會出現“大亂”。而現在,我們似乎有點“寬”不起來。
做個比喻,就像浪潮洶湧而來,前麵如果沒有設置一些阻力去緩衝、抵擋,所有的浪潮就會直接湧到最後一道江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不把堤壩築高,那不是就要決堤淹城了麼?
所以,從理論上講,刑法應該寬容並沒有錯,但在特定曆史階段,在特殊的社會治理結構背景下,它又似乎是一個係統工程,隻有當道德、紀律、民事經濟和行政的防線都相對比較嚴密時,最後的刑事防線才可以放低一些。所以,重刑化思想基礎上的“刑事優先”觀念,其實是傳統觀念與現實狀態交互作用的產物。雖然這需要改革,但其難度與其他領域的社會改革一樣,難度同樣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