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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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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子

稅收政策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國家通過稅收籌集財政收入,直接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再通過財政支出和轉移支付等方式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改善居民收入狀況,保障中低收入者的生活。

政府的再分配是矯正市場機製造成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問題的重要手段。政府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可以使富人“窮”一些,而通過社會保障等轉移性支出可以使窮人“富”一些,從而使一部分收入從富人手中向窮人轉移,從而達到縮小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目的。同時,國家利用稅收政策引導資源和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使其在市場機製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參與收入分配。國家還通過調整稅種、稅目、稅率等,直接影響國民收入分配,達到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要充分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處理好政府、企業和個人在收入分配中的關係,規範初次分配秩序,增加初次分配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稅收支持就業、中小企業等發展的作用,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

二是深化個人所得稅製度改革,建立個人收入信息報告製度,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製,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最有效、最直接的工具,我們過去一直采取的提高工資、薪金免征額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做法,在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的同時也減輕了高收入者的負擔,而且對高收入者的減負力度更大,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的好的做法,降低收入畸高人群的免征額。如英國2010年出台了一項政策,年收入超過10萬英鎊的個人,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隨超過部分的大小逐漸遞減,收入每超過2英鎊,免征額就減少1英鎊。這樣,收入畸高的人免征額就可能等於零。

三是通過建設社會保障體係來調整和優化收入分配關係。一方麵,應加強稅務部門社保費征管,以保證有充足的收入來建設社會保障體係;另一方麵,應結合實際,積極創造條件,實施社會保險費改稅,提高社保資金的籌集效率,規範社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此外,還應落實並完善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發揮社會力量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社會保障稅是有利於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障製度的主要籌集渠道,是目前國際上普遍開征的稅種,並在一些國家已成為第一大稅種,我們可以借鑒,實施社會保險費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