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
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內在要求,是一個係統工程。國家作為行使治理權力的主體,首先要從四個方麵構建法德合治的體係: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確保民權,倡導公益;權出於法,力以德行;愛民安民,富民教民。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覺的道德意識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入道德價值標準,德治能行法。
作為治國的手段,法律屬於製度層麵,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屬於精神層麵,但就本源的意義說,道德與法律是一體的。法律是什麼?其實就是對道德的起碼要求賦予國家強製力的結果,法律的內容與起碼道德的內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們在行為時,一般不會去區分自己的行為是道德行為還是法律行為,法律和道德最終都要指向行為,因為在評價一個人時,首要地是看其行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國家機關也是道德機關,法律人士也是道德衛士。基於這個命題,首先立法者對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應該有個完整的了解和評估,要以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為立法的依據,過高和過低地估計社會道德水平的法律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過高的要求會被視為暴政,過低的要求會被視為縱惡,都不能達到治國的目的。立法者要預見到,所立的法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否出於自願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過低地估計社會的道德水平,要及時而恰當地肯定道德發展的成果,實際上,可以把法律的發達史,看作道德的發達史,例如,孟子提倡“民為貴”的政治倫理,在君主專製的時代,曆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這樣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眾利益置於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如果我們今天的法律不能貫徹“民為貴”的理念,就顯然落後於道德的發展要求,並且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因而這樣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腐敗是社會主義政治道德的起碼要求,人民群眾和廣大幹部是堅決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體係中,沒有切實地發揮他們的道德力量,沒有落實他們對腐敗行為的監督權和控告權,以至在比較清楚地了解腐敗行為的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勸止,不願舉報,甚至不願協助調查,久而久之,社會以能貪、敢貪、成貪為榮,以至出現了較多的窩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時反映和鞏固並借助道德發展的成就。現在法律界有一種不太好的傾向,就法律談法律,重視研究法律條文的邏輯關係,忽視法律與道德及其他社會結構、社會現象的互動關係,這應該引起警覺,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胡同。具體到立法領域,要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同一性與差異性,把法律大廈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
2、道德衛士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建設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衛士首先應是法律鬥士,要以法律的實現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要有自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衛士對法治的趨勢要高瞻遠矚,為法律製定搖旗呐喊,為法律條文作出道德的注腳,把法律條文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和內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設定的權力義務,不能停留在法律屬性和概念的層次,更不能拿著法律的片言隻語對法律說三道四。要善於運用法律的權威強化道德的權威,堅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與德畢競是二個不同的係統,看不到法與德的衝突的可能性是認識上的近視。就二者本身的構成因素來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當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從道德主體之間的關係來看,有夫婦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場道德、職業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愛是父子之間的道德,自古以來,天經地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間經濟交往的道德。現設計一個案例以說明二者的衝突可能性:甲貧病交加,其二十歲的兒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徑幫助的情況下,盜取了鄰居二萬元現金,並作好了坐三年牢的準備(事前他查閱了刑法第264條),全部用於甲治病。甲病愈後,在一次洪災中搶救出了十萬元的國家財產。對乙的盜竊行為,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就不一樣,並且道德評價內部也有矛盾,從父子道德看,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因為盡管甲很可能不讚同乙的行為,但從乙的角度看,隻要能挽救甲的生命,就應不惜一切(決不殺人越貨),顯然對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從公民道德看,乙的行為是不符合道德標準的,因為被盜者對乙和甲沒有直接的救助義務;因此道德內部發生了價值衝突,在此基礎上,與法律也發生了衝突。可見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實從堯舜到孔子到韓愈,一直有法律與道德矛盾處理智慧的追問,但是他們的智慧沒能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對這個矛盾,應該這樣處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樣,應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為標準;第二,處理道德內部的價值衝突的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即“小圈子”服從“大圈子”,要取道德調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則社會就會混亂,當然,要把道德衝突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因此對上案的處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從輕或減輕。
因此作為治國者,既要立法又要立德,德不能破法,法也不能破德;一手拿經典,一手握寶劍。
二、確保民權,勸導公益
1、充分保護民權,是法德合治的製度基礎
民權是法治的源泉和真諦,這是法治理論的基本命題。如果我們不敢承認民權,人們就不能認同“我”是集體的一分子,也不好理解“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集體主義並不排斥個人的民主權利,而是追求個人民主權利在社會同步前進的基礎上的最大化,比極端的個人主義更快、更多、更穩妥地實現人們的利益。
社會主義法律要充分保護民權,這是實現法治的基礎。在一次國企股份改製的調查中,調查員問,改製以前員工對本廠國有資產被領導貪汙或被盜是什麼態度?員工說,一般不管;調查員問,現在是什麼情況?員工說,現在既要管,也敢管,因為我有股份在裏麵,企業章程也明確規定了我的權利。企業改製,使企業員工更直接地看到自己的利益,使企業獲得了新的活力。同時法律和道德的也獲得了實現的力量,一方麵,國家對國有財產、個人財產的法律規定得到了遵守,另一方麵,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愛廠如家的道德也有了製度保障。
民權的範圍不局限於經濟民權,還有政治民權,它包括選舉權、監督權、批評權、彈劾權、罷免權、抗辯權、請求權等,它是依法辦事和廉潔從政的基石和依靠,是遏製和根治腐敗的利器。近年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實現民權的一種較好的嚐試,特別是東北等地的“海選”,據中央電視台的報道,在村長的選舉中,黨組織起一個指導和監督的作用,政府也不提候選人,由村民報名參加競選,在選舉時,競選人主要靠自己平時的名聲和競選演說來贏得選票;村民競選、選舉熱情非常高,選舉權的行使率達99%,選舉順利完成了預期目標。“海選”給我們這樣一些啟發,第一,不能過高地估計人們的政治水平,黨組織和上級政府的“導航”作用不能忽視;第二,不能過低估計人們的政治能力,不要以為不符合我們的行為習慣和思維定勢就是沒有政治能力,即使是普通農民,他們也有自己認識和表達民權的路徑和方式。聯想到這麼一個故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時,一個老農來見,納頭便拜,孫先生趕緊避讓,並扶起老農,說現在是民國了,不能這樣,老農激動地說,我見到民主了,我見到民主了!老農很可能沒讀過三民主義的冊子,也不真正知道民權製度,通過孫的言行,老農以特有的方式,體會了民權的精神,表達了對民權的認知。對自己幸福最有發言權和選擇權的應該是自己,隻要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能行使政治民權,隻不過是治國者要幫其找到行使權力的適當方式。第三,選舉權是政治權的核心,“誰的人誰能管”,我估計,基於村民的壓力和自己的諾言,“海選”村長任職期間,會真正努力履行為人民服務的職責,至於以權謀私、貪汙公款、欺上瞞下、粗暴專橫的現象可能大為減少甚至絕跡;同時從憲法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海選村能得到較好的實現。我認為新聞界和學術界能否對“海選”村進行隱蔽的長期的追蹤訪問和研究呢?第四,下級的行政抗辯權是政治民權的重要內容。我國行政訴訟法把行政機關內部的爭議排除在外,使得憲法和部門法規定的監督權、批評權、控告權在行政領域落空,同時黨紀政紀規定的道德要求也會落空,這是我國行政法研究和立法的一片荒地。在下級的行政抗辯權得不到切實保護前,誰敢批評上級的專橫?誰能“扔掉”上級的“小鞋”?很多案例顯示,敢於抗辯者會為此被壓製、被調離、被辭退、被傷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由此我們不難理解這樣一種現象,下級對上級、部屬對領導的言行是比較清楚的,不管是好的一麵,還是壞的一麵,但是對上級的違法行為,下級一般不願“吱聲”,決不多管“閑事”;個別比較“高明”的上級,將一部分不法利益與部下分享,部下對不法利益不要也得要,況且有個順水人情,何樂而不為?這也是“窩案”發生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誰來製約上級?目前的做法是:空泛的號召+舉報+上級檢查,舉報方式與中國的傳統文化相背離,中國人信守與人為善的信條,對舉報者的評價不高,特別是被舉報者違法不是嚴重的情況下,舉報者會視為“小人”,決不會是英雄。上級檢查作用不大,因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現在上級麵前的形象都是經過“包裝”了的,上級很難看到“廬山真麵目”,上級由上級監督,上級的上級由更高的上級監督,越往上,監督者越少,監督力量越薄弱。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堅信,權力不受監督往往會走向腐敗,而監督的力量之最大源泉不在上而在下,在廣大的民眾之中。誰來監督上級,這個一個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確保政治民權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