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與我國反傾銷衝突焦點及歐美反傾銷法質疑(1 / 3)

歐美與我國反傾銷衝突焦點及歐美反傾銷法質疑

確切地說,歐美與我國反傾銷衝突是指兩方麵:一方麵是指歐美對中方的反傾銷指控及中方對歐美的反傾銷指控所進行的抗辯(即對歐美的反傾銷申訴、調查、初裁、終裁甚至於訴訟所進行的抗辯)活動;另一方麵是指中方對歐美的反傾銷指控及歐美對中方反傾銷指控所進行的抗辯活動。我國外貿部最近才啟動反傾銷調查,開始受理企業申訴,尚無實踐中的反傾銷對峙與分歧。本文主要談前者的衝突焦點,並圍繞焦點對歐美反傾銷法作一剖析。

焦點之一:關於非市場經濟國家

1.關於市場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劃分及其影響

西方各國反傾銷法把一切國家分為市場經濟國家((MarketeconomyCountry)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兩種。對這兩種不同國家采用不同的確定產品正常價值的方法。對市場經濟國家,由於存在著資本、商品和勞務市場,產品的價格由競爭狀態下的供求關係、價值規律所決定,產品價格反映產品的真實成本,所以,通常是采用產品出口國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它們認為其國內銷售價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產品的正常價值,則必須采用一個“替代國”(SubrogateCountry)或“類比國”(analogueCountry)的類似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這樣,由於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影響價格比較的基礎,而價格比較,即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是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傾銷是否存在的核心問題。因此,這種不同的比較基礎對傾銷與反傾銷當事人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2.西方(國際)反傾銷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界定

按歐共體、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反傾銷法的規定,確定正常價值的三種基本方法(即國內銷售價格、向第三國出口價格、結構價格)不適用於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因為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來說:第一,資源、生產資料為國家所有,原材料、動力的價格和工資由國家決定,產品價值是被扭曲的,不反映產品的生產成本,因而無法確定一個正常的國內銷售價格;第二,貨幣不能自由兌換,不能與產品的國內價格與出口價格進行可靠的比較;第三,國家壟斷外貿,出口價格變得不正常。在這種情況下,用被扭曲的國內價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來確定傾銷是否存在,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確定正常價值,應按特別方法進行,即主要按所謂替代國或類比國價格來確定。

歐共體:歐共體從EECNo459/68條例開始就規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但是至今未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定義,而是采取列舉式的方式,列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根據歐共體EECNo.2423/88條例的規定,歐共體把中國和前蘇聯、東歐、越南等一些國家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美國:美國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16節(b)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規定作了不少的修改,並首次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了定義,規定了一些判斷標準。

關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義。凡不以成本或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轉的、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價值的任何國家均屬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由美國商務部負責認定。

關於判斷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因素。美國商務部在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屬於非市場經濟國家時考慮的因素是:第一,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可兌換程度;第二,該國工人與政府在工資問題上自由談判的程度;第三,外國公司舉辦合營企業或作其它投資被允許的程度;第四,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或控製的程度;第五,政府對資源分配以及企業在價格、產量決定權上的控製程度;第六,主管當局認為適當的其它因素。與歐共體主觀武斷的采取列名單的方式來認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美國的上述規定似乎較客觀些,但實際上,凡是被歐共體列入名單的國家,一般也是被美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幾乎沒有例外。所以,從實際效果來看,倒是美國的辦法更富於彈性,主管當局的自由裁量權更多。

GATT:GATT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的定義比較模糊。在它的附件九第六條第1款第2項規定:“應當承認,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並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款的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國可能發現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作嚴格的比較,不一定經常適當。”按此規定,GATT把“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並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此規定雖然含糊其辭,但原則上也確認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不能作為與其出口價格相比較的基礎。但究竟如何比較以確定是否存在傾銷,GATT並沒有明確回答。但言外之意,是允許進口締約國采用其它方法來確定正常價值。

3.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應使用對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產品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

1992年10月,我國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取得重要經驗並有很大突破的堅實基礎上提出的基本國策。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95%的產品價格由市場決定,非國有經濟已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整個非國有工業增加值的增量占全國新增工業增加值的2/3以上。經濟體製改革正在圍繞市場經濟的建立向深層次發展。

我國的市場經濟的取向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發展到今天,有三大引人注目的變化:

一是市場體係進一步得到培育。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得到發揮,建立了主要由市場機製形成價格的機製,注重發展生產要素市場,特別是重點發展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和信息市場。規範市場行為,打破地區、部門的分割和封鎖,反對不正當競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逐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二是進一步深化外貿體製改革。改善投資環境和管理方法,擴大引進規模,拓寬投資領域,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取消外貿出口補貼和少數幾種進口商品的補貼,而以關稅、彙率對進出口貿易進行宏觀調節。自1992年10月10日起四年內取消46種進口商品的許可證。對外貿企業實行股份改組試點,以理順產權關係,建立企業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自由貿易的機製。

三是實行外彙體製改革。1994年1月1日出台的外彙體製改革,取消了外彙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製度,實行外彙收入結彙製;實行銀行售彙製,允許人民幣在經濟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建立銀行間外彙市場,改進彙率形成機製,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彙率。

綜上所述,經過十餘年的經濟體製改革,我國經濟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已經建立,指令性計劃已全部取消,指導性計劃的範圍也大為減少,中國已早就不是單一的計劃經濟國家。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但基本上具備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因此,西方國家不顧客觀事實,宥於僵化的傳統觀念,認為我國屬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視性的“替代國”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顯然是不合適的。

焦點之二:替代國價格

替代國價格是指在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時,進口國不采用出口國生產者的實際成本,而是選擇一個屬於市場經濟體製的第三國的生產類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價格來計其正常價值。替代國價格是進口國主管當局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正常價值的首選,隻有當選擇替代國遇到困難或者類似產品在任何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不生產而無法尋找時,則采用結構價格來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而如果替代國價格和結構價格都不能提供一個充分的基礎,那麼將選擇類似產品在出口國的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這三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都是建立在政治歧視基礎上的,是不合理的,其中,替代國價格的爭論和影響較大。

1.替代國的選擇與替代國價格的確定

替代國的選擇是申訴人與出口商(被申訴人)爭執的核心,因為替代國的選擇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大小。作為申訴人,為了證明傾銷存在和較大的傾銷幅度,總是力圖選擇國內價格最高的替代國;而作為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出口商,為了證明傾銷不存在和較小的傾銷幅度,總是盡量爭取選擇國內價格最低的替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