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至上

勞倫斯·M·弗裏德曼教授斷言:“法治的概念並不是專屬於‘西方’的”,法治的觀念正“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遍及全球”。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於1999年寫入憲法,可以說是對法治全球化的積極回應。筆者認為,法治的關鍵是法律至上。

法治“意味著的不隻是單純的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法治社會的基本標誌或原則應包括:1、法律須建立在民主基礎上。2、必須確立法律至上。3、法律麵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和自由,實現正義。5、政府權力受到製約。五項原則中確立法律至上最為重要。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根本標誌。早在2300多年前,我國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是,法家的“法治”不過是以法律為強化手段、徹頭徹尾的人治。其根本原因正在於法律未能至上。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條件,並構成其他幾項原則的基礎。離開法律至上,其他原則將難以成立。不確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礎上,也僅是“紙上的法律”,自由與人權保障,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政府權力受製約的原則均無法實現。英國法治的確立以《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繼承法》(1701年)的製定為標誌,這三個憲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權和自由為宗旨,並第一次確立了法律高於王權的原則:國王必須受這三個憲法性文件的約束。英國的曆史揭示了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法治社會的根本性標誌,是法律至上原則的確立。總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質所在,是“法的統治”的另一種表達,是“法的統治”的實現形式。

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於社會的需要。

1、法律至上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首先,法律至上是市

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及利益主體多化決定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化、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對有限資源的競爭、最大利潤的追求,導致了各主體之間的一種緊張關係,需要一種公認的、權威的規則即法律來協調並解決相應問題。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場活動的統一性所決定的。統一市場和統一市場活動要求所有市場主體都按統一準則即統一的法律製度在平等基礎上展開競爭。法律製度的統一,一方麵要求法律製度要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合理配置權利、義務,另一方麵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才能保證自身體係的統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首先,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其基本運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權利發表自己意見,二是大家讚成多數,要接受多數人的意見”。這要求必須依照預先一致認可的規則進行,必須賦予“多數意見”淩駕於任何個人、組織之上的地位。其次,市場經濟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製,以間接民主即代議製作為政權組織形式。權力所有者與權力行使者分離極易導致權力失控,這要求一種淩駕於各權力之上、權威性的規則來實現對權力行使的監控。

3、法律至上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首先要對統治階級內部各利益集團的權力及權利進行合理配置,達到平衡。其次,要對人民的權利包括公民和各種組織的權利與政府的權力進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權利高於一切,政府權力受製於人民的權利,並達到平衡。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的“調節器”即法律,隻有確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實現,社會的穩定才能長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國民主法製建設曆史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主與法製建設進入了新的曆史時期,法律至上原則逐步確立。20餘年來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應歸功於民主與法製建設,特別是法律權威的不斷加強。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表達了法律至上的內涵。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具體詮釋了法律至上的具體含義:“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一認識是在經曆了長期的陣痛後獲得的。雖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確定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作為黨的根本方針,但未能在實踐中堅持下去。由於未能將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製度化,或者即使製定了法律,也未確立法律至上,最終未能阻止權力集中及個人專斷,導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劇。如何防止類似悲劇重演?一要實現真正的民主,一要實現法治,確立法律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