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新形勢下的合法性問題,中國共產黨一方麵提出了“三個代表”的理論,適時地將執政黨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從單純的政績轉移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先進上。同時通過對“三個代表”的闡釋,擴大了執政黨的社會基礎,以期使執政黨的政治權威獲得更廣泛的支持。另一方麵,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政治體製改革的目標,明確依法治國是黨在新形勢下的執政方式,以期將黨的領導同法律權威統一起來,使執政黨的政治權威發展為法理性權威,增強執政黨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從邏輯上講,三個代表最根本的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一個追求法治的國家,廣大人民的利益是通過憲法和法律來體現的。因此,要實現三個代表的要求,鞏固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克服政治腐敗,增強合法性基礎,唯一可行的途徑就是尊重憲法和法律,並按照法治原則對執政黨的政治權威體製進行設計和創新。
三、執政黨政治權威體係的法治建構
可以肯定地說,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的執政黨一直在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麵探索如何改善黨的領導,企圖建立一種法理型的權威結構。如在黨與人大的關係上改變了過去那種以黨的名義製定和發布法律文件(取代人大行使立法權)的作法;在黨與政府的關係上,改變了過去黨委對政府進行對口管理的黨政高度一體的模式;在黨與司法機關的關係上,取消了黨委審批案件的製度。但總的說來,執政黨的法理型權威模式的建構尚未取得突破性進展。一個明顯的例證就是講了多年的“黨政分開”,“黨要管黨”並未取得多少預期的效果。因為,黨政分開是西方多黨製下的政治運行模式,由於不同的政黨輪流執政,而不是一個政黨永久執政,政黨與政府之間形成了明確的界限,再加之有比較完善的文官製度為基礎,所以執政黨執政主要表現為執政黨領袖組織內閣(政府)並通過內閣來主持政務,貫徹執政黨的方針政策。而在我國,由於共產黨是唯一執政的黨,執政黨與政府之間容易建立某些固定聯係,從而使執政黨和政府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及至出現黨政合一的現象。雖然中共十三大開始了黨政分開的大膽嚐試,但1989年政治風波後,這一嚐試基本停止了。在1989年8月28日黨中央向黨內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中,又部分恢複了黨政不分的領導體製。有學者將目前黨政合一現象概括為黨的權力的“全麵性和總體性”,具體表現為全麵掌握政治錄用(通過黨管幹部原則)、利益表達(通過控製輿論工具和對各種代表的遴選)、利益綜合(通過“將黨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和資源配置(主要通過控製政治資源而支配其他資源)的權力。這種現實表明,在我國的政治格局中,企圖通過“黨政分開”,然後再建立黨政之間良性互動的法治框架的製度設計幾近空想。既然黨政沒有分開,也不可能分開,而法治又是不可避免的,那麼法治架構的設計就不能拋開執政黨的製度建設而空談國家權力結構的法治化。當然這是一個十分艱難的課題,筆者在這裏也隻是提出一些初步的設想。
1.非政黨式競爭選舉製。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這條法治社會的公理成了政治權威進行合法統治的根據。當然這是指國家權力,而對於實際掌握公共權力的執政黨其權力來源於何處?這個問題對於西方的政黨來說是明確的,因為西方近代意義上的政黨是在議會民主中發展起來的,議會政治需要通過政黨的競爭產生議會、總統或內閣,以幫助政府獲得合法地位。在競選中獲勝的政黨組織政府,執掌政權並貫徹執政黨的政策。因此,西方政黨執政的合法性來源於它們對國家現政權的貢獻與支持,來源於公民根據憲法所進行的選擇。而中國的執政黨是在戰爭中產生的,人民在中國近代各派政治力量的鬥爭中選擇了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又通過領導人民革命戰爭的勝利而締造了國家,建立了政府。因此,這個政府隻有體現黨的意誌才具有合法性,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來源於政黨。至於憲法,隻是把這種革命成果“肯定下來”的一種政治記錄而已,其必然的邏輯就是成為執政黨“辦事的參考”。對於執政黨的權力,雖然黨的章程和領導人的講話、報告都說是“人民給的”,但“是我們打出來的”的潛意識卻無處不在。幾十年後的今天,“打出來的”合法性已經失去了往日的說服力。如前所述,執政黨也通過提出建設法治國家重設自己執政的合法性基礎。而法治國家最起碼的標誌就是對國家領導人的定期選舉,以獲得選民“同意的統治”,通過定期選舉賦予政治權威以合法的地位和權力,同時通過選舉對政治權威予以約束。人民的授權以及對權力的約束正是法治精髓之所在。我國也進行著定期的選舉,但迄今為止,選舉一直是間接的,既使在縣鄉兩級也隻能是直接選舉代表。況且,在黨政不分的前提下,執政黨控製著幾乎所有重要領導職務的提名權(有的要與民主黨派協商),加之大部分領導人產生於等額選舉之中,於是選舉流於形式。當人們覺得自己的選舉行為不是一種權利,而僅僅是證明什麼的工具時,他們對選舉的參與熱情與對選舉結果的認可度必然下降。根據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近兩年來在全國近20個點的調查,在各種選舉中,選民不經動員主動參加選舉的不到被調查者的50%。調查還顯示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如果認為選舉的對象是重要、有作用的,選舉程序公正民主,會比一般人更積極參與選舉;相反,他們會更為消極,甚至抵製選舉。這樣的選舉會使政府的民意基礎下降,同時由於選舉程序(包括候選人提名程序)的透明度低,也削弱了執政黨的政治權威。筆者認為,為了提高政府的民意基礎和執政黨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必須增強選舉的競爭性,既然在一個政黨執政的前提下,政府的選舉難以形成競爭局麵,那麼首先就將增強競爭性的重點提前到執政黨內的提名程序中,科學設計“非政黨式競爭選舉”的程序,同時在政府選舉中,不再實行等額選舉製度,大大提高差額選舉的比例,以增加選民選擇的機會。這樣經過黨內“非政黨式競爭選舉”的候選人,再一次經過大差額比例的競爭性政府選舉,當選者既有執政黨的支持,又具備較雄厚的民意基礎。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地位也會由於本黨當選者(一般為執政黨某一層次的領袖)的民意基礎而得到鞏固。
2.執政黨官員的任期製。任期製是法治社會對公權力的一種限製,“所謂絕對的權力,不僅是指在空間範圍上不受法律限製的權力,也是指在時間長度上不受法律限定的權力。因此,從保障自由、防止專權和厲行法治的目的出發,給那些行使政治權力的政治權威確定一個法定的任期,而且不得終身任職,就成為限製和約束政治權威的一個重要方法”。在美國大革命時期,政治權威的任期製就為政治家、製憲者所重視,形成了“終身任職不符合人民主權和民主選舉的理念與邏輯要求”的共識。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就指出:“理性和經驗向我們證明:一個國家元首那樣連選連任,就是一個終身官職。當一代或兩代證明這是一個終身的官職的時候,每逢繼任勢必招致陰謀、賄賂、暴力,甚至外國幹涉。”到1951年,美國22條憲法修正案將華盛頓開創的總統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慣例上升為憲法規範。
從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我國絕大部分國家級領導職務有“不得超過兩屆”的任職限製(中央軍委主席的任職未作規定),而地方領導職務卻沒有連續任職限製。問題在於黨政不能分開,而黨又居於領導地位的體製下,撇開黨內領導職務的任期而考察國家領導職務的任期是沒有意義的。而作為黨內根本法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對黨內領導職務的連續任職是沒有任何限製的,隻是鄧小平在80年代初對“領導職務的終身製”曾提出過嚴厲的批評。執政黨也為取消“領導職務終身製”製定了相應的內部規範,如司局級60歲退休,省部級65歲退休等。但是取消終身製與設置任期製畢竟是兩個問題。前者的重點在於防止領導層的年齡老化;而後者的重點在於對權力的限製,以及公民平等,輪番為政的民主意圖。這是人治與法治的兩種不同的思路。問題在於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黨內職務無連續任職限製,國家職務的連續任職限製也隻是針對某一特定的職務,那麼執政黨就可通過掌握的政治錄用權在某人的某一職務任職屆滿時,“安排”到其他國家職務上去。一個人可以在各種國家職務間流轉,逃避了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延續了領導職務實際上的終身製,使憲法規定的連續任職限製形同虛設。這樣一種實際違反憲法和法治原則的作法,極易形成政黨的官僚化和既得利益集團,堵塞廣大公民和普通黨員進入管理層的道路,削弱執政黨的群眾基礎,減損政治權威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