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運輸型物流企業麵臨的困境與出路
稅務籌劃
作者:陸萱
摘要:繼上海市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之後,從2012年8月始,試點範圍逐步擴大至全國範圍。此次“營改增”試點初期所涉行業為“1+6”模式,“1”是指交通運輸行業,包括航空運輸、管道運輸、陸路運輸、水路運輸;“6”指現代服務業的6個行業,包括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鑒證谘詢服務。本次試點改革對於所涉及的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會造成什麼影響;導致各類公司麵臨何種困境,又要如何解決,公司的未來發展又應如何取舍是本文的主要論述內容。
關鍵詞:營改增 運輸型 物流企業 納稅
在我國,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受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需要,將運輸、儲運、搬運、包裝、流通等基本功能結合起來,後期還需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它是為了解決生產與消費的地點和時間差異而產生。營改增後,運輸型物流企業將麵臨重大挑戰。
一、運輸型物流企業介紹
物流企業是特指專門從事各種物流經營活動的企業,它們獨立於生產領域之外,自主經營並具有法人資格。根據物流企業的某項主要服務功能和延伸情況,又可將物流企業劃分為三種,綜合服務型物流企業、倉儲型物流企業和運輸型物流企業。
運輸型的物流企業有著明確的特性:首先,它們以實現貨物運輸業務為主,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快遞服務方式,這種方式遍布全國各大、小城市,其二是運輸代理服務方式,如長途貨運,這類業務要求形成一定規模;其次,它們能夠提供各類運輸服務,大到全球範圍,小到同城之間,隻要有需求,就有商機和規模;其三,要完成運輸任務,運輸設備以及人力資源等軟硬實力必須配備;最後,信息數字化時代,一個成熟的物流企業必須擁有數字、網絡化設施及必要的ERP係統支持,以實現對運輸貨場狀態全程實時監控。
二、“營改增”執行中麵臨的困境
(一)納稅人身份選擇問題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根據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從增值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則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基準。所以,增值率高的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增值率低的企業,則應該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
運輸行業內,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問題依然存在,不同的身份所帶來的稅負、征管要求均不盡相同,企業仍須謹慎選擇。
(二)固定資產相關增值稅問題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兩種可能:一是按照《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的規定說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至2009年元月,我國的增值稅開始轉變,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邁進,開始允許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來抵扣,但現實情況是,相對成熟的大中型企業也鮮有能力經常購置、采辦大宗固定資產,小型的微利企業更是難以承受。如果可實際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很少,那麼營改增後,無疑會加重物流企業的負擔。
(三)銷售額問題
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實際經營中,企業常會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可分為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對於前者,稅法規定: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衝減折扣額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衝減銷售額。而對於現金折扣,由於是開票後付款環節產生的優惠折扣,一般而言,均是根據發票金額全額征稅。
(四)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要求運輸型企業在進行增值稅抵扣時,一定要嚴守相關法則,憑票抵扣。從物流企業的成本費用構成來看,以燃油費、過橋過路費和員工工資以及車輛折舊費為主。以燃油費用為例,加油站常常不能或不願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該部分的燃油費不能進行抵扣;對於公路收費站而言,也無法出具增值稅發票,不能進行進項抵扣。倘若一輛貨車從北京出發,開往江蘇,其運營費近乎一萬元,而這一萬元中最主要的花費就是燃油費與過橋過路費,占據了其中的90%。若這兩項最為主要的支出無法進項抵扣,物流企業將承擔沉重的稅金,稅負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