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畢業生來說,較為常見的問題主要有:①畢業生進入單位前的有關問題,如畢業生離校前不得有違紀、違法行為,畢業生必須獲得畢業文憑或學位證書,畢業生自薦材料中所反映的學習成績和其他情況必須與檔案中記載的相符等;②畢業生進入單位後的有關問題,如到單位報到的時間以及所需材料,畢業生必須通過單位統一組織的體檢,單位提供給畢業生的工作條件及生活待遇等。
事實上,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的有些內容,具有畢業生進入單位後需要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性質,因而畢業生原則上應該接受並按單位的要求予以辦理。需要提醒的是,畢業生在簽署這些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時,一定要對其進行仔細研究,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老師谘詢,以免因某些條款的不合理而損害自身利益。
200常見的“合同陷阱”有哪些?
常見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麵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其實,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2)格式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勞動部門製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麵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3)單方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隻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恐怕交涉起來會有更多的麻煩。
(5)“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於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遇到這種情況,應聘者一定要當心,認真對比兩份合同的異同,防止陷入隻利於用人單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201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常見的試用期“陷阱”有哪些?
(1)試用期過長或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
(2)要求畢業生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
(4)以見習期代替試用期。
(5)約定兩個試用期。
(6)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
(7)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剝離。
(8)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其最大的好處就在於用人單位可以隨時以畢業生不符合其工作要求為由將畢業生辭退,卻不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其實,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如果單位僅與畢業生簽訂此類合同,則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9)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10)試用期內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報考研究生的畢業生可否與用人單位簽協議?
可以,但要如實向用人單位彙報考研情況,並協商好如果考上研究生後解除協議的有關事項。如畢業生考取研究生,憑錄取通知書與簽約單位解除原就業協議。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接受考研畢業生,畢業生也不必勉強。
203單位承諾應聘者試用期合格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
不合法。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畢業生隻有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才能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約定試用期,並且必須作為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哪個用人單位提出“應聘者試用期合格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則其行為是明顯違法的。據此,你到單位報到後,即可要求單位同你簽訂勞動合同。
204勞動合同法律約束力的主要表現是什麼?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