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
科學研究
作者:馬群 馬碩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經第二次修正在第五編第三章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該特別程序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產物,有其積極的價值和意義。同時在法條規定方麵存在不足,實際適用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提出合理化的建議,使該特別程序不斷改進和完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違法所得;特別程序;現實意義;存在問題;完善建議
一、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的現實意義
(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新刑訴法增加的程序,比較係統地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為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涉外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偷渡到國外追繳其違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這一程序的特殊化要求提供了製度支持。沒收違法所得程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追訴人繼續犯罪的能力。[1]
(二)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順應曆史潮流,是時代的產物。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考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我國製定該程序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為了有效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打擊日益猖獗的跨國恐怖活動犯罪,我們亦需在法律中構建判決前的財產沒收程序。[2]
(三)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是法治的目的,該程序的基於司法實踐產生同時又服務於司法實踐。這一程序在依法治國理念的指引下定會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它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最新突破和重大發展,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將進入新的曆史發展階段。
二、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存在的不足
(一)違法所得特別程序是新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
1. 新刑事訴訟法在列舉該程序的適用範圍時隻是對“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適用該程序,但未對相關案件具體列明,這就需要頒布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規定。
2. 該程序的啟動一般需要公檢法三機關共同運作。在現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時候往往攜帶巨款,如果不及時追繳會造成國家財產的流失。需要賦予公安機關相應的應急機製,在經得偵查和部門負責人的同意後可以采取相應的強製措施,然後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
3. 對於沒收財產的範圍規定的比較籠統,如果行為人貪汙其所在單位的財產是沒收,還是返還給單位?受賄人主動退贓的那部分財產是否沒收?
4.對適用該程序如果確有錯誤,司法機關的賠償是否納入國家賠償法?賠償的標準具體是多少?新刑訴法對這部分內容沒有具體規定。
(二)立法來源於並服務於實踐,不能讓立法阻礙司法前進的腳步
1. 該程序的啟動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以上,人民法院要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期才能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在此期間內犯罪分子的財產如何處理,新刑訴法未作具體規定。如果不及時追繳是否會造成國家財產的流失。即便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經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措施,然而這一部分違法財產要等到至少一年零六個月之後才能處理,如果有被害人的財產被錯誤的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能否取得國家賠償?既然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那麼就不需要通緝其一年後再提起該程序。對違法財產這一部分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可以啟動該特別程序。
2. 該案件的管轄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樣的規定就把該程序定格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很少,也要層層上報至中級人民法院嗎?不管哪級法院審理,對該類財產最終都要上繳國庫。在具體的操作中應該根據具體案情作區分,如果屬於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那麼案件由中院審理。如果是標的額較小的案件,一般的貪汙賄賂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更為妥當,即使相關人員歸案也沒有違反級別管轄。況且新刑訴法在規定適用沒收程序時並未明確指出該程序的立案標準,違法所得達到什麼數額才可啟動?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