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所謂“十惡不赦”,到底哪十惡?》摘自鳳凰副刊,作者薑歆
“十惡”是曆代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其中的不少罪名隻要有預謀即罪名成立,甚至隻要表示了犯意就構成犯罪,表現出禮教所謂的“誅心”原則。“十惡”罪名的處刑一般也都比較重,大量施用死刑,以及“不分首從皆斬”。尤其是對於侵害皇帝或皇權的罪名,還往往要實行“緣坐”,連帶處罰罪犯的親屬。但是最嚴重的後果是“十惡”的罪犯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即使貴族官員犯有十惡的,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罰。所以在民間就有“十惡不赦”的說法,強調罪惡深重。
十惡的具體罪名如下:
謀反――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一直沿用到清末。律文的注解很簡單,就是“謀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穀物神,社稷曆來作為國家和君主的象征。謀反就是企圖害君主或國家。
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廟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廟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宮闕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這些都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征,圖謀破壞就是企圖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戰皇帝的權威,因此必須嚴懲。《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資財、田宅也全部沒官;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皆流三千裏。即使僅是圖謀沒有實際實施,仍然要處絞刑。明清時進一步加重到參與謀反大逆的全部淩遲處死,大功以內滿十六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處斬。
謀叛――謀叛是指“謀背國從偽”,即圖謀叛逃投向敵對皇朝,這也是自春秋時代就有的罪名,以後就是在戰場上放下武器投降敵軍也算重罪。現從秦簡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認為已經戰死的人後來又活著回國的,就要罰為官府的奴隸。如果是主動放下武器的,則要株連家屬。《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首犯處絞刑,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裏。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論。
惡逆――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淩遲處死。
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隋唐後專門指一組惡性侵害罪名。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