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稅壁壘措施(1 / 3)

非關稅壁壘措施

非關稅壁壘綜述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Barriers,NTBs)是指關稅以外的一切限製進口的各種措施。它是與關稅壁壘相對而言的。非關稅壁壘的措施,名目繁多,不勝枚舉,從不同角度和標準有著不同分類。

一、非關稅壁壘的不同分類

(一)從對進口限製的作用上分類

非關稅壁壘可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指進口國直接對進口商品規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加以限製或迫使出口國直接按規定的出口數量或金額限製出口,如進口配額製、進口許可證製和“自動”出口限製等;後者指進口國未直接規定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而是對進口商品製定種種嚴格的條例,間接地影響和限製商品的進口,如進口押金製、最低限價製、海關估價製、繁苛的技術標準、安全衛生檢疫和包裝標簽規定等。

(二)從對進口不同的法令和實施上分類

非關稅壁壘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從直接限定進口數量和金額的實施上,有進口配額製、“自動”出口配額製、進口許可證製等。

2.從國家直接參與進出口經營上,有進出口國家壟斷、政府采購政策等。

3.從外彙管製的實施上,有數量性外彙管製和成本性外彙管製等。

4.從海關通關程序上和對進口價格的實施上,有海關估價製、繁瑣的通關手續、征收國內稅和進口最低限價等。

5.從進口商品的技術性規定上,有進口商品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檢疫規定、商品包裝和標簽規章等。

二、非關稅壁壘的特點

非關稅壁壘與關稅壁壘都有限製進口的作用。但是,非關稅壁壘與關稅壁壘進行比較,非關稅壁壘具有以下特點:

(一)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一般說來,各國關稅稅率製定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並像其他立法一樣,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如要調整或更改稅率,需適應較為繁瑣的法律程序和手續,這種立法程序與手續,往往迂回遲緩,在需要緊急限製進口時往往難以適應。同時,關稅在同等條件下,還受到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約束,從有協定的國家進口的同種商品適用同樣的稅率,因而較難在稅率上作靈活性的調整。但在製定和實施非關稅壁壘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製定手續比較迅速,其製定的程序也較簡便,能隨時針對某國的某種商品采取或更換相應的限製進口措施,較快地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

(二)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能直接達到限製進口的目的

關稅壁壘是通過征收高額關稅,提高進口商品成本和價格,削弱其競爭能力,間接地達到限製進口之目的。如果出口國采用出口貼補、商品傾銷等辦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價格,關稅往往較難以起到限製商品的進口的作用。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等預先規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地禁止進口,這樣就能把超額的商品拒之門外,達到了關稅未能達到之目的。

(三)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一般說來,關稅稅率確定後,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於眾,依法執行。出口商通常比較容易獲得有關稅率,但是,一些非關稅壁壘措施往往不公開,或者規定極為繁瑣複雜的標準和手續,使出口商難以對付和適應。以技術標準而論,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準,檢驗手續繁瑣複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因而往往由於某一個規定不符,使商品不能進入對方的市場銷售。同時,一些國家往往針對某個國家采取相應的限製性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其結果,大大加強了非關稅壁壘的差別性的歧視性。

非關稅壁壘雖然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就已出現,但到了本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性經濟危機爆發時,它才被作為貿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盛行於世。

在30年代資本主義世界性經濟危機時期,價格暴跌,僅僅通過大幅度提高關稅稅率,難以有效地限製商品進口。因此,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和外彙管製等非關稅壁壘措施。在30年代中,采用進口配額製的國家日益增多。1931年5月法國首先對化肥的進口實行進口配額製,後來對農產品和燃料等的輸入也采用同樣的限製措施。到了1932年進口配額已涉及到許多工業品。1934年采用進口配額限製的國家達20多個。

在這時期一些國家還采用進口許可證和外彙管製,常常把進口許可證、外彙管製措施與進口配額相結合。1930年澳大利亞首先對工業製成品實行進口許可證製,接著法國、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比利時和瑞典等國家也對許多產品和工業品實行進口許可證製和外彙管製。到了1940年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隻有11個沒有正式實行外彙管製。

此外,複雜的海關手續,繁苛的技術、衛生檢疫規章等也被廣泛地用來限製進口。

由此可見,在3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時期,非關稅壁壘措施成為貿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仍然實行嚴格的限製進口措施,但從50年代到70年代初,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除了大幅度降低關稅外,還放寬和取消非關稅壁壘的措施,擴大進口自由化,增加“自由進口”商品,放寬與取消外彙管製,實行貨幣自由兌換。

但是,從70年代中期以來,在1974-1975年和1980-1982年兩次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的衝擊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貿易戰愈演愈烈。世界性貿易保護主義又重新抬頭,限製進口措施日益加強,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競相采取非關稅措施,高築非關稅壁壘限製商品進口,以抵消由於關稅大幅度下降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出現了以非關稅壁壘為主、關稅壁壘為輔的新貿易保護主義。

非關稅壁壘的種類

非關稅措施名目繁多,現僅就幾種重要的措施闡述如下:

一、進口配額製

進口配額製(ImportQuotasSystem)又稱進口限額製,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的限製。在規定的期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不準進口,或者征收更高的關稅或罰款後才能進口。它是資本主義國家實行進口數量限製的重要手段之一。

進口配額製,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絕對配額(AbsoluteQuotas)

絕對配額是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額數,達到這個額數後,便不準進口。這種進口配額在實施中,又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全球配額(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

全球配額屬於世界範圍的絕對配額,對於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一律適用。主管當局通常按進口商的申請先後或過去某一時期的實際進口額批給一定的額度,直至總配額發放完為止,超過總配額就不準進口。

由於全球配額不限定進口國別或地區,在配額公布後,進口商競相爭奪配額並可從任何國家或地區進口。同時,鄰近國家或地區因地理位置接近的關係,到貨較快,比較有利,而較遠的國家或地區就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在限額的分配和利用上,難以貫徹國別政策。為了避免或減少這些不足,故一些國家采用了國別配額。

2.國別配額(CountryQuotas)

國別配額是在總配額內按國別或地區分配給固定的配額,超過規定的配額便不準進口。為了區分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品,在進口商品時進口商必須提交原產地證明書。實行國別配額可以使進口國家根據它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關係分配給予不同的額度。

一般來說,國別配額可以分為自主配額和協議配額。

(1)自主配額(AutonomousQuotas)。又稱單方麵配額,是由進口國家完全自主地、單方麵強製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某種商品的配額。這種配額不需征求輸出國家的同意。

自主配額一般參照某國過去某年的輸入實績,按一定比例確定新的進口的數量或金額。由於各國或地區所占比重不一,所得到的配額有差異,所以進口國可利用這種配額貫徹國別政策。此種配額,對國內進口商的輸入是否應預先限定,可依實際需要而定。如果實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換取或擴大出口市場,或為了限製外國商品對本國產品的競爭,一般可不必在進口商中進行分配;如果為了加強對進口商的嚴格管製或適應外彙管製的要求,則需分別限定本國進口商的進口數量或金額。

自主配額由進口國家自行製定,往往由於分配額度差異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國家或地區的不滿或報複。因此,有些國家便采用協議配額,以緩和彼此之間的矛盾。

(2)協議配額(AgreementQuotas)。又稱雙邊配額(BilateralQuotas),是由進口國家和出口國家政府或民間團體之間協商確定的配額。如協議配額是通過雙方政府的協議訂立的,一般需在進口商或出口商中進行分配;如果配額是雙邊的民間團體達成的,應事先獲得政府許可,方可執行。

協議配額是由雙方協調確定的,通常不會引起出口方的反感與報複,並可使出口國對於配額的實施有所諒解與配合,較易執行。

一些國家為了加強絕對進口配額的作用,往往對進口配額規定得十分繁雜。例如對配額商品訂得很細,有的按商品不同規格規定不同的配額,有的按價格水平差異規定不同配額,有的按原料來源的不同規定不同配額,有的按外彙管製情況規定不同配額,有的按進口商的不同規定不同配額等。

一般說來,絕對配額用完後,就不準進口。但有些國家由於某種特殊的需要和規定,往往另行規定額外的特殊配額或補充配額。如進口某種半製成品加工後再出口的特殊配額;展覽會配額或博覽會配額等。

(二)關稅配額(TariffQuotas)

關稅配額是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製,而對在一定時期內,在規定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稅、減稅或免稅待遇;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征收較高的關稅,或征收附加稅或罰款。

關稅配額按商品進口的來源,可分為全球性關稅配額和國別關稅配額。按征收關稅的目的,可分為優惠性關稅配額和非優惠性關稅配額。前者是對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商品給予較大幅度的關稅減讓,甚至免稅,而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即征收原來的最惠國稅率。如西歐共同市場在實行的普遍優惠製中所采取的關稅配額就屬於這一類。後者是在關稅配額內仍征收原來的進口稅,但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則征收極高的附加稅或罰款。

資本主義國家通常利用進口配額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手段。最初進口配額是作為防禦手段而被采用的,到後來便發展成為進攻性的保護貿易措施。在舉行貿易談判時,配額製曾被廣泛地利用來作為迫使其他國家讓步的武器。他們用提供配額、擴大配額或縮小配額作為向對方施加壓力的手段。

戰後,除少數發展中國家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仍然實行進口配額製。其目的是限製非必需品及與本國產品相競爭的工業品的輸入,節約外彙開支,發展民族經濟。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隨著對外經貿關係的發展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對某些商品的進口配額已有所放寬或取消。

二、“自動”出口配額製

“自動”出口配額製(“Voluntary”ExportQuotas)又稱“自動”限製出口(“Voluntary”RestrictionofExport),也是一種限製進口的手段。所謂“自動”出口配額製是出口國家或地區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規定某一時期內(一般為3-5年)某些商品對該國的出口限製,在限定的配額內自行控製出口,超過配額即禁止出口。

“自動”出口配額製與絕對進口配額製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絕對進口配額製是由進口國家直接控製進口配額來限製商品的進口,而“自動”出口限額是由出口國家直接控製這些商品對指定進口國家的出口。但是,就進口國家來說,“自動”出口配額像絕對進口額一樣,起到了限製商品進口的作用。

“自動”出口配額製帶有明顯的強製性。進口國家往往以商品大量進口使其有關工業部門受到嚴重損害,造成所謂“市場混亂”為理由,要求有關國家的出口實行“有秩序地增長”(OrderlyGrowth),“自動”限製商品出口,否則就單方麵強製限製進口。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出口國家不得不被迫實行“自動”出口限製。

“自動”出口配額製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非協定的“自動”出口配額

即不受國際協定的約束,而是由出口國迫於來自進口國方麵的壓力,自行單方麵規定出口配額,限製商品出口。這種配額有的是由政府有關機構規定配額,並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授權書或出口許可證才能輸出。有的是由本國大的出口廠商或協會“自動”控製出口。

(二)協定的“自動”出口配額

即進出口雙方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Self-restraintAgreement)或“有秩序銷售協定”(OrderlyMarketingAgreement)。在協定中規定有效期內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應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製或出口配額簽證製(ExportVisa),自行限製這些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進行檢查。“自動”出口配額大多數屬於這一種。

目前各種“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內容不盡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麵的主要內容:

1.配額水平(QuotaLevel)

配額水平是指協定有效期內各年度“自動”出口限額。通常以協定締結前一年的實際出口量,或以原協定最後一年的配額為基礎進行協商,確定新協定第一年數額,然後再確定其他年的年增率。隨著市場競爭加劇,進口國往往竭力壓低年增率,以減少商品進口。例如,1986-1991年為期五年的美國與香港紡織品協定,香港對美紡織品出口的年增率僅為0.75%,與以往協定的年增率2-5%相比,下降了許多。

“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所規定的出口配額主要有以下幾種:

(1)總限額。即協定商品“自動”出口的總額數。

(2)組限額。即按不同類別的商品分為若幹組,分別規定不同的額數。

(3)個別限額。即對組內一些所謂敏感性產品(SensitiveProd-uct)作為特別項目(SpecialItems)另行規定額數,以達到嚴格限製出口的目的。

(4)磋商限額。即對個別限額外的某些產品在原則上規定一定的額數,如出口超過該額數,雙方按一定程序進行磋商謀求解決。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之前,進口國可單方麵實施進口限製。

2.自限商品的分類

自限商品是指受協定限製的“自動”出口的商品,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協定所包括的自限商品的品種較少,品種分類也比較籠統。但後來被包括在協定中的自限商品品種日益增加,品種的分類日益繁雜。以日美紡織品協定為例,在協定中將日本輸往美國的棉、化纖、毛三大類紡織品分為243項,然後把這些項目劃分為六大組:第一組,棉服裝;第二組,棉布;第三組,棉製成品和棉雜品;第四組,化纖服裝;第五組,其他化纖織品;第六組,毛織品。這六大組各有固定的出口配額,對組內“特別項目”又另行規定個別限額。結果在履行協定的過程中,出口商經常對一些熱門貨的配額感到不足,而對一些冷門貨配額卻往往有餘。

3.限額的融通

限額的融通是指協定各種自限商品限額相互融通使用的權限,主要可分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兩種。

(1)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內組與組之間、項與項之間在一定百分率內互通使用的權限。在協定中,通常規定替換率(ShiftRate),即某組或某項的配額撥給另一組或另一項的使用率。協定所規定的替換率一般較低,而且各類不同,一般在1-15%,有的品種甚至禁止調用,以達到嚴格限製出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