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結算(1 / 3)

國際貿易結算

票據

彙票

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彙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彙票為主。

彙票的定義

彙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從以上定義可知,彙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彙票的內容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彙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應理解成彙票上不能記載支付條件。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進口方或其指定銀行。

收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銀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彙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實際業務中彙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倘未列明,可根據票據法予以確定。

彙票的種類

彙票從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銀行彙票(Bank'sDraft),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商業彙票(CornercialDraft),出票人是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彙票。光票(CleanDraft),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彙票。銀行彙票多是光票。跟單彙票(DocumentaryDraft),指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的彙票。跟單彙票多是商業彙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彙票可分為即期彙票和遠期彙票。彙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種記載方式:見票即付(atsight);見票後若幹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出票後若幹天付款(atdaysafterdate);定日付款(atafixedday)。若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則視作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彙票為即期彙票。其他三種記載方式為遠期彙票。

按承兌人的不同,彙票隻可分成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遠期的商業彙票,經企業或個人承兌後,稱為商業承兌彙票。遠期的商業彙票,經銀行承兌後,稱為銀行承兌彙票。銀行承兌後成為該彙票的主債務人,所以銀行承兌彙票是一種銀行信用。

票據行為

彙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都由票據法加以規範。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彙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

彙票的票據行為簡圖如圖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簽發彙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彙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彙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彙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將彙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承兌(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彙票時,在彙票上簽名,承諾於彙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彙票正麵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於簽章後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彙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彙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彙票到期日,向提示彙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彙票注銷後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彙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係即告終止。

背書(endorsement)。票據包括彙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除非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彙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彙票權利。即在彙票背麵簽上自己的名字,並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後把彙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彙票的權利。在彙票經過不止一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即被背書人和背書人名字前後一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後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承擔彙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彙票的貼現,即遠期彙票經承兌後,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後,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麵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後,將餘款付給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彙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於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並進行再追索。

本票

本票(PromssoryNote)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是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

國外票據法,允許企業和個人簽發本票,稱為一般本票。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均為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遠期的。

支票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從以上定義可見,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彙票。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變形票據

a.彙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稱為已收彙票,常見於托收。

b.彙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稱為對已彙票,相當於本票。

C.支票的付款人是收款人,用於出票人向銀行解付款項。

信用證

信用證的概述

信用證(Letterof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係指一家銀行(“開征行”)應其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彙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彙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貿易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於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彙票承兌並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於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彙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要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並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

信用證的當事人和一般業務程序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行(lssuing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當事人主要有:通知行(AdvisingBank)、議付行(NegotiatingBank)、付款行(PayingBank)、償付行(ReimbursingBank)和保兌行(ConfirmingBank)。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跟單信用證有不同的類型,其業務程序也各有特點,但都要經過申請開證、開證、通知、交單、付款、贖單這幾個環節。現以最常見的議付信用證為例,說明其業務程序。

議付信用證業務程序,見圖:

進出口雙方簽署買賣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於是:

A.申請開證

開證申請人即為合同的進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證。申請開證時,申請人應填寫並向銀行遞交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指示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具體內容,該內容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是開證行憑以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付款的依據。對於這一部分內容,申請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銀行據以繕製信用證後交申請人確認。二是關於信用證業務中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聲明。其基本內容包括:申請人承認在付清貨款前開證行對單據及其代表的貨物擁有所有權,必要時,開證行可以出售貨物,以抵付進口人的欠款;承認開證行有權接受“表麵上合格”的單據,對於偽造單據、貨物與單據不符或貨物中途滅失、受損、延遲到達,開證行概不負責;保證單據到達後如期付款贖單,否則,開證行有權沒收申請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當申請人應付價金的一部分;承認電訊傳遞中如有錯誤、遺漏或單據郵遞損失等,銀行不負責任。

開證申請書內容應完整明確,為防止混淆和誤解,不要加注過多的細節。

申請人申請開證時,應向開證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擔保品,押金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幾十,其高低由開證行規定,與申請人的資信和市場行情有關。對於資信良好的客戶,有的銀行會授以一定的開證額度,在規定額度內開證,可免交保證金。

B.開證行開立信用證

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開證申請後,應嚴格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擬定信用證條款,有的草擬完信用證後,還應送交開證申請人確認。開證行應將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由郵寄或電傳或通過SWIFT電訊網絡送交出口地的聯行或代理行,請他們代為通知或轉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責任是鑒定信用證簽名或電傳密押的真實性,而且,受益人如有問題也可通過這家銀行進行查詢。

信用證的開證方式有信開(OpenbyAirmail)和電開(Openbyte1ecommunication郵)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電開即是由開證行將信用證加注密押後以電訊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請其轉知受益人。電開方式又分“全電開證”和“簡電開證”。“全電開證”是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加注密押後發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簡電開證”是將信用證主要內容發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並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後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如今大多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經核對簽字印鑒或密押無誤,應立即將信用證轉知受益人,並留存一份副本備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信用證直接轉交受益人;另一種是當該信用證以通知行為收件人時,通知行應以自已的通知書格式照錄信用證全文經簽署後交付受益人。這兩種形式對受益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通知行無法鑒別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它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說明它無法鑒別,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受益人,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鑒別該證的真實性。

D.交單議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應立即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中所列條款內容與買賣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關國際慣例(主要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規定,應即通知申請人要求修改,申請人向開證行提交修改申請書,開證行作成修改通知書後按原來信用證的傳遞方式交付通知行,經通知行審核簽字密押無誤後轉知受益人。

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內容審核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審核後可以接受,即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發運貨物,繕製並取得信用證規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彙票(或不開彙票,視信用證規定),連同信用證正本和修改通知書(如果有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交單期內,遞交給通知行或與自己有往來的銀行或信用證中指定的議付銀行辦理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