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個目標,該法令規定:堡戌維持費,每年由國會付與該公司一萬三千鎊。公司委員會對此金額的使用,每年須向國庫主計提出報告,國庫主計再向國會報告。但國會對於國家的歲用,往往數百萬鎊,亦漫不注意,這區區一萬三千鎊的使用,當然不會使它注意。況且,就國庫主計的職務和教育而論,堡戍費用得當與否,他不見得能悉其底韞。不錯,王國海軍艦長或海軍部委派的將官,可以調查堡戍實情,向海軍部報告,但海軍部對該委員會似乎沒有直接管轄權,也沒有權力糾正被調查者的行動,而艦長一類人物,對於築壘這門科學,並不見得總是有高深的造詣的。這些委員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罰,頂多不過罷免官職;我們知道,委員這官職的任期,再長不過三年,而其報酬又極有限,要使罷免的顧慮成為一種強製他們的動力,使他們經常想到那對自己並無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務,那怎能辦到呢?為修繕幾內亞海岸卡斯爾角的堡壘,議會曾幾度支出了臨時餘額,有人控訴該委員會由英格蘭運去磚石,由這樣長途運去的磚石,據說質量很差,以致用那磚石修築的牆,有推倒再築的必要。魯傑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維持費出於國家,即管轄權亦直隸於行政當局之下。但該角以南的堡戍費用,至少一部分亦出自公家,而其管轄權卻別有所屬,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羅陀及米諾卡守戍的設備,其本來目的或口實,在於保護地中海貿易。此等守備隊的維持及管理,從未責成土耳其公司,而始終由行政當局管轄。統治領域的廣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該行政當局聲威所係,所以,這領域防禦上的必要設置,他們當然不會不問,實際上,直布羅陀及米諾卡守戍的管理,一向並未疏忽。雖米諾卡曾二度被奪,而且現在大概永無恢複希望,但人們從未把這歸咎於該行政當局管轄上的怠慢。不過,我們不願被人認為我們是在暗示,這些糜費浩大的要塞,對原來所以把它們從西班牙手中奪過來的目的來說至少是必要的。奪取這些要塞,沒有什麼意義,反之,卻隻使英國見棄於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並使波旁王室的兩大支流結成超過血緣關係的更緊密更永久的同盟罷了。
股份公司的設立,或經國王敕許,或由議會通過。它的性質,不但與合組公司不同,即與私人合夥公司,亦有許多點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夥公司中,非經全公司許可,夥員不得把股份讓渡給他人或介紹新夥員入夥。但夥員如欲退出,得預先聲明,經過一定時間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則不然。股份公司不許股東要求取出股本,但轉賣股票,從而介紹入新股東,卻無須公司同意。股票價值,體現在市場上的價格。這價格時有漲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實際股金,就與股票上注明的金額,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夥公司在營業上如有虧空,各夥員對其全部負債,都負責任。反之,股份公司在營業上的虧空,各股東不過就其股份範圍內,負其責任罷了。
股份公司的經營,例由董事會處理。董事會在執行任務上固不免受股東大會的支配,但股東對於公司業務多無所知,如他們沒有派別,他們大抵心滿意足地接受董事會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給他們的紅利,不找董事的麻煩。這樣省事而所冒危險又隻限於一定金額,無怪許多不肯把資產投於合夥公司的人,都向這方麵投資。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資本通常超過任何合夥公司。南海公司的營業資本,在某一個時期,曾達到三千三百八十萬鎊以上。英格蘭銀行的分紅股本,現在,計達一千零七十八萬鎊。不過,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夥公司的夥員,則純是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們監視錢財用途,象私人合夥公司夥員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樣,他們往往設想,著意小節,殊非主人的光榮,一切小的計算,因此就拋置不顧了。這樣,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業務經營上多少難免的弊竇。唯其如此,凡屬從事國外貿易的股份公司,總是競爭不過私人的冒險者。所以,股份公司沒有取得專營的特權,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專營特權,成功的亦不多見。沒有特權,他們往往經營不善,有了特權,那就不但經營不善,而且限製了這種貿易。
現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該公司取得的專營特權,是根據國王頒給的特許狀,未經議會通過。因此,在民權宣布後不久,非洲貿易就開放於全國人民。哈德遜灣公司的法律根據與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許狀亦未經議會通過。南海公司在它作為貿易公司的期間,始終享有一種經議會確認過的專營特權。現令和東印度進行貿易的聯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貿易開放後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險者的競爭敵手,於是不顧民權宣言,竟把這些私人冒險者稱為無執照營業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對私人冒險者幾乎一切部門的貿易均課以百分之十的稅,稅款由公司充作堡壘及守備隊維持費。但盡管有這種重稅,公司在營業上仍不能和私人競爭。公司的資本及信用著著減退。至1712年,公司負債累累,使議會認為,為公司及債權人的安全,有必要製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債務的償付日期以及關於債務的其他必要協定,隻須公司債權人(就人數言,就價值言)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就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1730年,公司的業務陷於極度混亂。就連維持它的堡壘和守備隊,亦無能力。然設立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實,卻就是維持這些堡壘和守備隊。議會見此情形,決定每年撥款一萬鎊,作這用途。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撥至該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該公司因多年對西印度黑奴貿易都是虧損,決定從此中止,而把已經由非洲海岸買得的黑奴轉賣於美洲私人貿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從事非洲內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貿易。但這範圍縮小的貿易,其經營並不比先前範圍廣泛的貿易更為得手。公司的業務,依然日形衰退,無論就那一點說,都達到破產的狀況。議會知無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壘及守戍,則責成現今在非洲貿易商人所組織的合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設立之前,先後組織進行非洲貿易的,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們都沒有成功。它們都持有特許狀,該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在當時被認為確賦有專營特權。
在上次戰爭中,哈德遜灣公司受到不小的打擊。可是在此以前,它卻遠較皇家非洲公司幸運。它的必要費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該公司說得好聽地稱此為堡壘——所維持的人的總數,據說不過一百二十名。但人數雖少,在該公司貨船未到以前,卻足夠把裝滿貨船所必需的數量的毛皮及其他貨物收積妥當。當地海口結冰期長,船舶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因此,預先積貨,成為必要。哈德遜灣貿易不做到這層就無法經營,而私人冒險者想做到這層,非十數年莫辦。所以,該公司資本雖據說不到十一萬鎊,然已足夠使它把特許狀所許可的那雖然廣闊但卻是貧乏的地帶的全部或將近全部的貿易和剩餘生產物,都壟斷無餘。私人貿易者從來沒有企圖到那種地方與公司競爭,所以,該公司在法律上,雖不一定擁有專營特權,而在實際上,卻已享受了專營貿易的利益。加之,該公司所有的少額資本,據說,是由極少數股東集成。一個隻有少數股東小額資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質實與私人合夥公司相近,從而在經營上,幾乎能和合夥公司同樣謹慎、同樣注意。處在這樣有利的地位,哈德遜灣公司在上次戰爭前貿易相當成功,是毫無足怪的。不過,該公司獲得的利潤,似乎沒有達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個程度。《商業上曆史和年代的推斷》著者安得生,是一個比多布斯遠為率直而公平的作者,他研究多布斯關於該公司數年中輸出輸入的全部報告,並參酌該公司所冒的大危險和所付的大開支以後,認為該公司的利潤,並不值得羨慕,或者說,並不大大超過普通的貿易利潤,如果真有超過的話。他這樣的論評,是很恰當的。
南海公司從沒有維持什麼堡壘或守戍,因而完全不須負擔其他國外貿易公司所通常負擔的一大費用,不過,該公司股本額過大,股東數極多,因之,在整個業務經營上,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費。至於它招股計劃的詭詐與無節製,那非現在討論的主題,而且已為人所深悉,不說了。就它的商業計劃說,與招股計劃比較,也好不了許多。該公司首次經營的貿易,就是把黑奴輸往西領西印度。它對於這項貿易(由尤特雷特條約所認可的所謂阿西思托約定的結果),取得了一種專營的特權。但是,特權雖然取得了,但這項貿易不見得會有多大的好處。在該公司以前,經營同一貿易、享有同一特權的葡萄牙及法國兩公司,早已經倒閉了。該公司有鑒於此,要求並得到準許每年派遣一定噸數的船舶,直接與西領西印度通商,以為彌補。無奈該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當中,隻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後號的航行)獲了巨利,其餘九次,幾乎多少都有損失。該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營業的不成功歸罪於西班牙政府的強奪與壓迫。但大部分,恐怕是由於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費與掠奪吧。據說:他們中好幾個在一年時間內,就發了大財。1734年,該公司以營業利潤微薄為理由,請求英王許其變賣貿易權與船隻,許其等價賣給西班牙國王。
1724年,該公司開始經營捕鯨業。對於這項業務,它沒有獨占權,不過,在它經營的期間,並無其他英國人攙入。該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蘭八次。就中,僅有一次得利,其餘均遭損失。在最後第八次航行終了時,即該公司拍賣其船隻、積藏商品、漁具時,才發現這一部門包括資本及利息的全部損失達二十三萬七千鎊以上。
1722年,該公司請求議會,把全部貸與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萬鎊巨資,劃分作兩個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萬鎊,作為政府的公債,與其他公債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償付和彌補該公司商業經營上的債務或損失,其他一半,依舊作為貿易資本,得用以償付和彌補債務或損失。它這種請願,議會認為合理采納了。1733年,該公司再向議會陳請,把貿易資本的四分之三作為公債,僅留其餘四分之一充當營業失敗的補償資本。到這時為止,該公司所保有的公債及貿易資本兩者,因政府幾度的償還,已各減少了二百萬鎊以上,因而,這所謂四分之一,就不過三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八十四鎊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該公司由於亞琛條約,放棄前此依阿西恩托約定從西班牙國王取得的一切權利,而換得相當等價。這一來,該公司與西領西印度之間的貿易,就告終結。它的殘餘貿易資本,全化為公債,於是該公司再也不是一個貿易公司了。
可是,我們應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獲利的唯一貿易,就是每年派遣船隻到西領西印度進行的貿易。但當它經營這種貿易時,無論在國外市場,或在國內市場,都不是沒有競爭者的。在卡塔赫納,在貝洛港,在拉維拉克魯斯,該公司碰著了西班牙商人的競爭,他們把該公司船舶裝出的同種歐洲貨物,由加的斯運往那些地方。在英國,該公司又碰著了英國商人的競爭,舉凡該公司輸入的西領西印度貨物,他們也由加的斯輸入。不錯,西班牙及英國商人的貨物,要付較重的稅,但該公司人員的疏忽、浪費和貪汙,恐怕是一種更高的重稅吧。至於說,如果私人貿易者能夠公開地、正當地和股份公司競爭,股份公司還能經營國外貿易得利,那就違反我們一切的經驗了。
舊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0O年根據女王伊麗莎白的特許狀設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隻有船舶是共有的,貿易資本還是各個人的,仿佛是以一種合組公司的形式在進行貿易。在1612年,各個人的資本才合並為共同資本。該公司持有專營特許狀。這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當時被認為具有真正的專營特權,所以經營許多年,該公司從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擾。它的股本,每股為五十鎊,總額僅七十四萬四千鎊。這個資本不很大,而公司的營業規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經營上怎樣的疏忽、浪費或貪汙。所以,雖然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變,使它蒙受了很大損失,但在許多年間,它的營業卻很成功。不過,隨著時日的推進,當一般人對於自由的原理漸有理解時,這由女王發給而未經議會確認的特許狀,能否賦予專營特權日益成為疑問。對於這個問題,法院的決定並不一律,隨政府權力的消長與各時代民意的變遷而時有變動。私人貿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權範圍。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個統治時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該公司都是在困難中過日子。1698年,有人向議會建議,願以年息八厘貸給政府二百萬鎊,其條件為購買公債者得設立一個有專營特權的新東印度公司;舊東印度公司亦向議會提出同一性質的建議,願貸給政府七十萬鎊(約與該公司的資本額相等),年息四厘。當時王國的國家信用正處於這樣的狀態,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萬鎊,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萬鎊來得便利。新公債應墓者的建議被容納了,結果,就出現了一個新東印度公司。不過,舊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權利,得繼續至1701年。同時,該公司曾以它會計的名義,極巧妙地認買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萬五千鎊。給與認購二百萬鎊公債者以東印度貿易特權的議會法案,由於用辭的含混,關於應募者的資本應否合為共同資本一點,不很明白。於是,應募僅及七千二百鎊的少數私人貿易者,堅持各別地自用自己資本、自擔危險責任進行貿易的權利。至1701年止,舊東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舊資本獨立經營貿易的權利。並且,在這個時期前後,該公司和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萬五千鎊的資本單獨經營貿易的權利。新舊二公司與私人貿易者間的競爭,以及兩公司彼此間的競爭,據說幾乎使它們全歸毀滅。1730年,有人向議會提議,主張把印度貿易置於一個合組公司管轄之下,使其相當開放。這個建議,東印度公司極力反對;他們以非常激烈的辭句,陳述那時候上述競爭所演成的可悲結果。他們說,上述競爭,使印度土貨價格,高到不值采購,而在英國市場,該貨物價格,又因存貨過多,跌到無利可獲。可是,供給豐足,英國市場上印貨會大跌特跌,使一般大眾獲得廉價購物的利益,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至於說求購者多,印度市上土貨會大漲特漲,卻不盡可信。由競爭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貿易大洋中,不過涓涓一滴而已。況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許會提高價格,但終必引起價格的跌落。因為購買的競爭,會獎勵生產,會增大生產者間的競爭。各生產者為使自己的產品,能以比他人產品為低的價格出售,會實行在其他情況下連想也沒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術改良。該公司訴說的悲慘結果,即消費的便宜和對生產的獎勵,正是政治經濟學所要促進的結果。但是,他們垂泣而訴說的競爭,畢竟沒有繼續好久。1702年,這兩個公司通過三方協約(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種程度上合並起來。17O8年,又依據議會法案,完全合為一體,而成為今日所謂東印度貿易商人聯合公司。該法案又附一條款,規定各獨立私人貿易者,得繼續營業到1711年米迦勒節為止。同時授權該公司董事對這些獨立私人貿易者發出通知,以三年為期,收買其七千二百鎊的小資本,從而把該公司的全部資本變為共同資本。此外,該法案還規定:該公司的資本,由於對政府的新貸款得由二百萬鎊增加至三百萬鎊。1743年,該公司又貸與政府一百萬鎊,不過,這項借款非來自股東,而是由公司發行公司債得來,所以未增加股東得以要求分紅的資本。但這一百萬鎊,對公司營業上的虧損和債務,與其他三百萬鎊同,也負擔責任,所以,總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貿易資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來,該公司由於擺脫了一切競爭者,完全掌握英國在東印度的獨占貿易。貿易經營很得手,股東逐年都由利潤分有適度的紅利。在1741年爆發的對法戰爭中,龐迪徹裏地方的法國總督杜不勒,別具野心,以致東印度公司卷入戰渦和印度土王的政爭中。經過無數次顯著的成功及無數次顯著的失敗後,該公司竟把那時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馬德拉斯丟掉了。嗣後,亞琛條約成立,馬德拉斯複歸於該公司。這時,該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員,似充滿了戰鬥及征服精神;後來,從未放棄這精神。在1755年爆發的法蘭西戰爭中,英國的兵力,在歐洲迭獲勝利。該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交好運,捍禦馬德拉斯,占領龐迪徹裏,收複加爾各答,並獲得一個富裕而廣大的領土的收入。這收入在當時,據說,每年有三百萬鎊以上。該公司安然享有這收入好幾年。但1767年,政府以該公司占領的領土及其收入屬於國王的權利而提出要求,公司於是同意此後每年償付政府四十萬鎊,作為這權利的報酬。在這時以前,公司分派的紅利,已逐漸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資本三百二十萬鎊計算,紅利已增加了十二萬八千鎊,換言之.每年紅利額.已由十九萬二千鎊增加至三十二萬鎊。但這時候,公司又企圖把紅利進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點五。這如果實行,公司每年分派給股東的金額,就要等於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額,即四十萬鎊。可是,當公司與政府所訂協定就要實施的那兩年中,議會相繼製定的兩法案不許紅利再有增加。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麵加速償還其所負債務。該公司當時的債務,已達六、七百萬鎊了。1769年,公司與政府所訂協約,議定延期五年,並約定在這五年中,公司得逐漸把紅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點五,但一年之中至多隻許增加百分之一。這樣,紅利增加到極限時,亦不過使公司每年付給股東及政府的金額,兩者合計加多六十萬八千鎊。前麵說過,公司最近占領地的總收入,每年計有三百餘萬鎊。依1768年東印度貿易船克魯登敦號提出的報告,除去軍事維持費及其他費用,純收入亦達二百零四萬八千七百四十七鎊。此外,公司方麵據說還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則出自殖民地所設的海關,其總額亦不下四十三萬九千鎊。至於當時公司的營業利潤,據公司董事長在下院的證言,每年至少有四十萬鎊;據公司會計的證言,每年至少有五十萬鎊;不論怎樣,再少也會等於每年分給股東的最高紅利額吧。有這麼大的收入,公司應當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萬八千鎊,同時並提供一項減債基金,以備急速償還債務。然至1773年,公司債務不但未見減少,卻反形增大。未完的國賦達四十萬鎊;未繳的關稅,欠英格蘭銀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麵向其開出而經其鹵莽地承兌的待付的彙票,這三者共達一百二十餘萬鎊。這些債務所引起的困難,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減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憐政府,請其第一,豁免年納四十萬鎊的成約;第二,貸款一百四十萬鎊,以救立刻破產的危急。拓殖領地哪,增加歲入哪,該公司的財產是增大了,但財產愈大,對於公司人員,就似乎愈成為更大浪費的口實,並且愈好從中舞弊了。議會為要探知其真相,乃著手調查公司人員在印度的行動,以及公司在歐印兩方麵的一般業務狀況。調查的結果,對公司管理機構的組織,國內也好,國外也好,都實行幾種極關重要的變革。在印度方麵,該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馬德拉斯、孟買、加爾各答,以前相互獨立,今則置於同一總督統治之下,輔佐總督的,有四名顧問組成的評議會。第一任總督及顧問,通由議會指派,常駐在加爾各答。加爾各答現成為英國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與以前的馬德拉斯同。加爾各答的裁判所,原為審理該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業上案件而設立,後因帝國版圖擴大,其司法管轄權亦隨之擴大。此次變革,縮小該裁判所的權限,使還其本來麵目,而新設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國王任命審判長一人及審判官三人組成。關於歐洲方麵,以前股東出股五百鎊,即該公司每股的原來價格,就有權在股東會投票。現在限定,必須出股一千鎊,才有這資格。此外,憑這資格取得的投票權,如股票非由承繼而由自己購買得來,以前隻須在購買後六個月就能行使,現在這個期限已延長至一年。還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選一次,現在也改變了,每個董事四年改選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個舊董事出去,有六個新董事進來,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選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這些改革,料想股東會及董事會應能較鄭重地、穩健地執行任務,不再象從前那樣疏忽隨便。然而,無論怎樣變革,要使他們這般人好好注意促進印度的繁榮,哪能做到呢。他們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印度的利益,簡直漠不相關。在一切方麵,他們不但不配統治一個大帝國,而且連參加這種統治也不配。有大財產的人,有時甚至小有產的人,往往隻因為要取得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才購買一千鎊的東印度公司股票。有了這投票權,縱不能自己參加印度的掠奪,也可參加印度掠奪者的任命。這任命權力,固然是操於董事會,但董事會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東勢力左右:股東不但選舉董事,而且有時否決董事會關於派駐印度人員的任命。假若一個股東能享有這權力幾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麵安插若幹故舊,那他慢說對股息不大注意,恐怕連對他投票權所根據的股份的價值也是滿不在乎的,至於那投票權所給與他權力來參加統治的大帝國的繁榮,他哪裏會放在心上呢。不論怎樣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來,對於被統治者的幸福或悲慘,對於領土的改進或荒廢,對於政府的榮譽或恥辱,總不會象這個商業公司的大部分股東這樣漠不關心吧。議會依據調查結果,製定種種新規,但這些法規與其說減少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倒不如說增大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例如,下院決議案宣稱:當公司把所欠政府債務一百四十萬鎊還清,所欠私人債務減至一百五十萬鎊時,到那時,也隻有到那時,得對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該公司留在本國的收入及純利,當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國庫,充當國家用途,其餘一部分,則留作償還債務及供應公司不時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純收入和利潤都歸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時候,公司還是弊竇叢生,顢頇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純收入和利潤,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於他人監督之下,須得他人許可方準動用,那要公司事務財政較前改進,怎能做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