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1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產品信譽,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和發展國際質量認證合作,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產品質量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是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設立的行業認證委員會申請認證。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章規定不經認證不得銷售、進口和使用的產品,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認證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

實行安全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中有關強製性標準的要求。

實行合格認證的產品,必須符合《標準化法》規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獲準認證的產品,除接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檢查外,免於其他檢查,並享有實行優質優價、優先推薦評為國優產品等國家規定的優惠。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的認證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設立的或者授權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業認證委員會負責認證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認證工作的職責是:

(一)製定認證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計劃;

(二)統一規定或者批準認證標誌的樣式;

(三)審批認證委員會的組成、章程;

(四)審批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五)對承擔認證工作的檢查人員進行注冊管理;

(六)審批並發布可以開展認證的產品目錄;

(七)公布獲準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名錄;

(八)歸口管理有關認證的國際活動;

(九)對認證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十)對認證工作實行監督。

第八條 認證委員會由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科研、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

(一)提出可以開展認證的產品目錄方案;

(二)製定實施認證的具體辦法;

(三)確認用於認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推薦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五)受理認證申請;

(六)組織對申請認證的企業的質量體係進行審查;

(七)批準認證,頒發認證證書,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處理有關認證的爭議問題;

(九)負責對獲準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十)依法撤銷認證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其職責是:

(一)查處不符合認證時所采用標準的產品、假冒認證標誌的產品;

(二)配合認證委員會對獲準認證的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

(三)查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章規定的有關認證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中國企業、外國企業均可提出認證申請。提出申請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二)產品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

(三)生產企業的質量體係符合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及補充要求。

第十一條 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認證:

(一)中國企業向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外國企業或者代銷商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