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管理若幹規定(1 / 2)

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管理若幹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發展,保障經營人合法權益,加速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是指由境外裝船啟運的國際集裝箱及其貨物,經上海口岸換裝國際航運船舶後,繼續運往第二國或地區指運口岸的集裝箱中轉運輸和裝卸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上海口岸從事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及其相關的代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口岸管理委員會負責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的組織協調工作,上海口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有關具體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辦)負責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的管理工作。上海海關、上海港務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上海口岸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以下企業可以在上海口岸從事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

(一)具有在上海口岸經營國際集裝箱運輸資格的國際海上運輸企業(以下稱海上承運人。

(二)具有經營國際集裝箱港口業務資格及符合上海海關、上海港務監督監管要求的場地、設施、人員的港口企業(以下稱港口經營人)。

(三)具有在上海口岸經營國際集裝箱運輸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和道路運輸企業(以下稱港區短途承運人。

具有在上海口岸從事國際船舶代理資格的代理企業(以下稱船舶代理人),可以受海上承運人的委托承辦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

第六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台地區和外國的海上承運人從事上海口岸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須按規定委托具有代理中外籍船舶經營資格的船舶代理人開展業務活動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企業需要從事海上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報登記。

(一)海上承運人、船舶代理人持有關方麵材料向市政府交通辦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登記,然後向上海海關辦理備案手續。(二)港口經營人向上海海關(其中從事危險品轉運業務的還須同時向上海港務監督)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文件;上海海關、上海港務監督根據監管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15天內發出批準文件,同時抄送市政府交通辦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港區短途承運人向上海海關提出書麵申請,上海海關按監管要求核準其具體運輸工具後,發給許可憑證。

第八條 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必須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轉運出境,超過期限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