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關於海上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監管實施細則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頒布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的監管管理,統一本關區各口岸單位對國際轉運集裝箱的操作程序,規範各單位的作業要求,根據《海關法》及《上海海關關於海運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的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轉運集裝箱”係指由境外啟運,經上海港換裝國際航行船舶後,繼續運往第三國或地區指運口岸的集裝箱及其貨物。
第三條 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船公司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運輸國際集裝箱業務資格,並遵守中國的法律規定,提交或委托船舶代理提供正確、清晰、完整的國際轉運艙單;集裝箱裝卸公司(即場地經理人,以下簡稱“裝卸公司”)應具有專門堆放並設置明顯標誌的國際轉運集裝箱的場地,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管理製度和帳冊,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能力;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簡稱“船舶代理人”)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代理國際航行船舶業務資格,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並具備計算機聯網管理能力。
第四條 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時,符合條件的船公司應先向政府主管部門登記,並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上海海關監管處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船公司與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的代理協議書;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船舶代理人向上海海關監管處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代理國際航行船舶業務的文件副本;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務的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係電話;
三、國際轉運業務管理製度;
四、國際轉運業務專用印章和專職人員印章樣式;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裝卸公司轉運場地應經主管海關核準後向上海海關監管處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裝卸公司轉運場地平麵圖;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務的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係電話;
三、國際轉運業務管理製度;
四、進、出轉運場地的帳冊樣本;
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上述企業備案後方可以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企業一經備案,應向海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上海海關監管處應將備案的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裝卸公司、船舶代理人和船公司通知各有關口岸海關,並每半年召集有關口岸海關和從事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企業負責人協調會議,通報情況,分析問題,協調做法。
第九條 國際轉運集裝箱的申報。
(一)船舶代理人應在起卸轉運集裝箱24小時內和轉運集裝箱船出境24小時內分別將進(出)境艙單數據輸入與海關聯網的國際轉運集裝箱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將按指運港分列的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送裝卸公司,輸入的艙單數據與送交的艙單數據必須相一致,並且做到及時、完整、清晰、正確。艙單內容應包括:啟運港、轉運港、指運港、船名、航次、提單號、集裝箱箱號、箱型、集裝箱數量、重量、品名、收貨人、發貨人及申報單位等。
(二)裝卸公司收到進境艙單後,即可起卸國際轉運集裝箱,同時作好卸箱記錄。集裝箱應堆放在經海關認可的轉運場地。裝卸公司在集裝箱卸箱完畢後,應及時、準確地將有關項目輸入數據庫。輸入項目包括:船名、航次、進境日期、卸箱日期、集裝箱箱號、箱型、重量、啟運港、轉運港、指運港、堆場、申報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