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 / 3)

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零擔貨物運輸(以下簡稱零擔貨運)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經營業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零擔貨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零擔貨運經營活動的經營業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零擔貨物是指一次托運、計費重量不足3噸的貨物。

第四條 零擔貨運包括零擔貨物受理、零擔貨運站經營、零擔線路運輸。

零擔貨運按經營區域分為:縣(市)內、地(市)內、省內、省際和國際零擔貨運、特快專運零擔貨運。

第五條 零擔貨運經營活動是指零擔貨物的受理、倉儲、運輸、中轉、裝卸、交付等過程。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全國零擔貨運管理,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零擔貨運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

第二章 經營資格

第七條 經營零擔貨物受理和經營零擔貨運站場的業戶除具備《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零擔貨物受理業戶應具備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與業務相適應的貨物倉儲麵積和裝卸設施,租賃倉儲設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二)與零擔貨運站簽訂有受理經營線路範圍內的半年以上有效的運輸服務合同;

(三)有固定的業務人員,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見附件一);

二、零擔貨運站應具備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車場和500平方米以上的倉儲麵積,並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裝卸能力;

(二)與零擔運輸業戶簽訂零擔貨物線路運輸合同;

(三)業主和業務人員需經運管機關培訓,持有《上崗證》;

第八條 零擔線路運輸業戶除了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或封閉式專用設備,車身噴塗“零擔貨運”標誌,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二級以上。

二、經營省內零擔貨運需有5輛(25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跨省經營需有10輛(50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國際零擔貨運按國際雙邊運輸協定辦理。

三、業主、駕駛員、業務人員須持有運管機關核發的《上崗證》。駕駛員應有安全行駛2年以上或安全行駛5萬公裏以上的駕駛經曆。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經營零擔貨運的業戶須向運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單位申辦憑鄉鎮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個人申辦憑居民身份證和鄉鎮以上政府證明?

三、申請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四、按照開業條件要求,零擔受理業戶、零擔貨運站場、零擔運輸業戶相互簽訂合作意向書。班線接發貨站點的證明書;

第十條 開業審批程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含縣)運管機關申領、填報《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運管機關收到《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申請登記表》後,進行資格審查,並在30天內作出書麵答複。經批準後,準予進行籌備;

三、運管機關認定開業籌備工作合格後,方可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申辦經營零擔線路運輸業務,還須向運管機關辦理零擔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填報《道路零擔貨運線路審批表》(見附表二)。經批準後,業戶向運管機關領取單證、票據、零擔貨運線路牌(見附件二),向社會公告,方可開業;

第十一條 零擔貨運經營業戶辦理跨省異地經營零擔貨運業務,須經所在地運管機關逐級審核後,報省級運管機關同意,經商異地省級運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異地經營手續,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