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人口統計的市鎮鄉比較分析
三農視野
作者:吳庭鬆
[摘 要] 市鎮鄉劃分與我國人口統計有著密切聯係。建立完善的市鎮鄉劃分標準,對真實、科學地反映我國現階段城鄉人口情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準確評價我國城鎮化水平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從介紹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市鎮鄉劃分標準入手,就2008年與2006年的我國市鎮鄉劃分規定進行比較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優化市鎮鄉劃分標準的建議。
[關鍵詞] 人口統計 城鄉劃分 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 C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4-0001-01
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市鎮鄉劃分標準
在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全國總人口數為1339724852人,城鎮人口665575306萬人,占總人口的49.68%,鄉村人口為674149546人,占總人口的50.32%。相比較第五次人口普查而言,城鎮人口增加207137093人,其比重上升13.46個百分點。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的城鄉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國境內城鎮、鄉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鎮、鄉村按照2008年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劃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統計上的城鄉劃分以我國現行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確認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轄區為劃分對象,結合實際建設情況,將我國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其中,實際建設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和其他設施。城鎮由城區和鎮區構成,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工礦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區域也一律納入鎮區;鄉村是指除城鎮以外的所有區域。
二、市鎮鄉劃分的比較分析
與2006年《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進行對比,2008年的《規定》對其進行了適當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改進和完善了《暫行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增加了“實際建設”這一概念,主要包括居住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同時說明了這些設施的狀態,即建成或在建。通過引入“實際建設”,能夠更加直觀地確定城鎮實體設施,有利於對城鄉實體地域進行劃分。二是明確了以行政地域為劃分依據,不僅規定了市轄區的劃分範圍,突出強調了行政手段在統計工作中的重要性,而且還將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作為最小單元,為統計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了便利條件。
但是,從實際執行過程來看,2008年的《規定》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以“連接”作為判定城鄉屬性的標準,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準確把握和界定“連接”的三種類型,即完全連接、部分連接和不連接。尤其在讓鄉鎮統計幹部或村幹部來判斷是否連接時,所得出的結論往往會存在一定差異。二是定量指標的缺乏,這是城市劃分標準中一直存在的問題,也是影響統計質量的重要因素。
三、基於人口統計的市鎮鄉劃分標準優化建議
1.沿用現行的劃分對象
在我國現行的城鄉劃分規定中,以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為劃分對象,由於這兩者具備明顯的城鄉特征,能夠如實反映城鄉本質區別,所以可繼續沿用現行的劃分對象。1990年的《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2010年的《村名委員會組織法》,分別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以人口構成為劃分視角,居委會由城市居民組成;村委會由村民組成。二是以財政來源和職能為劃分視角,居委會由政府撥款,隻承擔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務職能,不承擔經濟職能,;村委會由村內自籌,既承擔行政職能,也承擔經濟職能。三是以人口就業構成為劃分視角,居委會的常住人口從事非農產業;村委會的常住村民一般從事農業生產;四是以行政關係為劃分視角,居委會接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機關的直接管轄;村委會是農村自治組織,接受鄉鎮政府的直接管轄。此外,由於居委會和村委會均擁有較為完善的人口登記權限,所以能夠為城鄉人口統計提供有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