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農業氣象
作者:張小麗
[摘 要] 伴隨著時間的發展,氣象行政執法已經演變成氣象依法行政當中越來越重要的一個部分。最近幾年,我國頒布了一些關於氣象方麵的法律法規,為氣象行政執法奠定了紮實的基礎。隨著氣象執法的不斷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在氣象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就暴露出很多問題,本文通過分析當前氣象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措施。
[關鍵詞] 氣象執法 法律法規 政府職能
[中圖分類號] P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4-0297-01
一、加強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職能
首先,氣象部門要認清自己的曆史責任,能夠迅速適應形勢的發展,切實的轉變職能,承擔起氣象行政執法的重要任務,為我國的氣象事業創建良好環境。
1.加強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部門職能轉變的客觀要求
在現有的政府機構中,我們不可否認的是:氣象部門是職能最少最弱的部門之一,具體表現在:第一,少數地方氣象部門的職能弱化到無法擔負行政執法職責;第二,執法隊伍力量薄弱;第三,底氣不足,有的認為氣象部門法的處罰權不夠硬,不頂事,不願抓,沒抓頭;第四,有的地方行政執法的程序過於簡化,服務過於簡單。
這些問題存在的本質原因是在於職能沒有轉到依法行政的軌道上來,仍然采用傳統工作方式、方法。對行政執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認識不夠,還不適應、不習慣,自然做不到自覺的依法行政。
2.加強氣象行政執法是創建氣象事業發展環境的需要
氣象工作的好壞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氣象事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麵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經常會出現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遭破壞的情況,會影響氣象探測和氣象預報的準確;一些組織和個人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氣象預報甚至災害性天氣警報,產生了不良影響。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的影響了氣象事業的發展,必須加強氣象行政執法,為氣象事業的發展創建一個寬鬆的發展環境。
二、氣象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氣象行政執法主體的意識淡薄
從執法情況來看,全國而言南北差距較大,同一個行政區也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有些氣象部門幾年來都沒有查處過一起氣象違法事件,或者說某些地方存在著違法不究現象。由此看來,氣象行政執法工作還沒有引起有些部門領導的足夠重視,相當部分的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觀念淡薄。執法主體的意識淡薄,造成了執法力度不大,執法的自覺性不高。
2.氣象行政執法的行為不規範
氣象執法行為不規範主要表現在兩點:
第一,氣象行政執法無正規流程。
第二,氣象執法執法不嚴格。
3.氣象行政執法的程序不完善
氣象執法程序不完善主要表現在:
第一,內部行政審批製度不完善,不落實。
第二,氣象行政執法程序應用不當。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做到嚴格地遵守執法程序,如該使用一般程序(立案處罰)的卻使用簡易程序(現場處罰)代替;應該告知的事項卻沒有告知;重要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沒有書麵通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該舉行聽證會的卻又不組織聽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