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超車釀禍,司機悔不該開車鬥氣(1 / 1)

超車釀禍,司機悔不該開車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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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友興 惠曉華

林宇是江蘇省鎮江市一家汽車運輸單位的退休駕駛員,有三十多年的駕駛經曆,還曾被一所交通技校聘任為汽車駕駛教練。2013年9月13日下午4時多,62歲的林宇駕駛轎車帶著妻子沿鎮江市長江路的右側直行車道由東向西回家。正值交通高峰期,加之當天是休息日,車輛一輛接著一輛,而在他車前的一輛攪拌車速度較慢,林宇有些著急,尋找機會超車。

當林宇行駛到長江路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不遠處時,看見左側直行車道突然出現了空當,便準備變道開過去。誰知,行駛在左轉車道上的一輛大客車司機突然超車變道,橫插到了林宇的車前。駕駛大客車的是51歲的徐豐,為鎮江市一家單位的駕駛員,駕齡也有三十多年。徐豐也看到了直行車道上出現了空當,並發現一輛轎車開始變道準備插入空當,他隻好加速插到轎車前。

眼見自己被壓檔,林宇十分惱火,立刻開車貼上去,準備從大客車左側超越。可在徐豐的緊逼擠壓下,林宇隻好屈讓。轎車力量上雖然處於下風,但速度明顯優於大客車。駛過交叉路口後,林宇瞅準機會超越到大客車前麵,減速行駛在兩條直行車道的中間虛線上。徐豐知道林宇在向他示威,趁轎車避讓其他車輛時,加速從轎車的右側超越,隨之左打方向,又將轎車擠壓到了左側,壓在車後。

就這樣,林宇、徐豐都認為對方在挑釁自己。在不到一千米的距離,他們較量了三個回合。

當兩車快接近平政橋時,林宇多次試圖從大客車的左側超越。但是,徐豐擠壓緊逼,林宇反而被擠壓越過了中間的雙黃實線,車輛的左輪已進入對麵的逆向車道。徐豐看到遠處紅綠燈路口對麵的車輛正在放行,心想隻要再向左擠一下,轎車就完全駛入逆行車道,因對方車輛已放行,轎車就必須停車避讓。這樣,他可以把轎車擠到後麵。於是,徐豐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然而林宇沒有停車避讓,而是順勢也左打方向,提速駛入逆行車道,意圖超越徐豐。

這時,一輛摩托車迎麵駛來,林宇準備刹車避讓,可惜為時已晚。還沒等車輛停下來,摩托車駕駛員郭康撞上轎車的擋風玻璃……林宇立即下車,撥打了120、110,並在現場等候處理,而徐豐認為車禍與自己無關,駕車走了。

公安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林宇與徐豐的行為涉嫌犯罪,便電話通知徐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後經司法鑒定,郭康屬重傷。之後,林宇、徐豐各支付郭康醫療費3.85萬元、6萬元。

2014年1月,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林宇、徐豐過失以危險方法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月11日,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認為,兩被告人應當依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林宇、徐豐及他們的辯護人則提出,兩被告作為駕駛經驗十分豐富的駕駛員,自認為駕駛肯定沒問題,相互賭氣超車,應當屬於追逐競駛。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過失以超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6月13日上午,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林宇、徐豐的行為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林宇、徐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林宇、徐豐均自願補償郭康10萬元,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題圖與本文無關,文中人物均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