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分類的原則(1 / 1)

化學分類的原則

在化學研究中對科學材料進行分類,是以事物的質的差別、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為客觀依據的。凡是歸為同一類的化學物質或反應,它們在質上應當具有共性,或具有相類同的矛盾特殊性,即具有質的內在聯係性。化學分類正是以這些研究對象本身的某種屬性或聯係作為分類標準的。由於化學研究對象具有多方麵的屬性,對象之間的聯係又具有多樣性,因此,化學分類也可能有著多種不同的標準。

實際上,化學分類就有一個從現象分類到本質分類的發展過程。化學現象分類隻以化學物質或過程的外部標誌及外在聯係作為依據;化學的本質分類,則須以化學物質或過程的本質特征及內部聯係作為依據。現象分類由於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質,從而有可能把本質上不同的事物歸為一類。例如氯、溴、碘從結構與性質方麵看應屬於同類的元素,但若從外在的物質形態上做現象分類,則就會被分別劃歸為氣體元素、液體元素和固體元素等不同的類別。因此,化學分類應當堅持本質分類。例如從化學元素分類的演變上看,古代的“四元素說”、“五行說”以至波義耳的元素說都是現象分類。到19世紀以後,門捷列夫等人開始從元素的性質與原子量的關係上對化學元素進行本質分類,直到莫斯萊發現了原子序數的核電荷數的實質,又完善了這種本質分類,從而加深了人們對元素本質的認識。

要做到化學的本質分類,必須遵循一般分類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是:

一、同一性原則

它要求化學分類必須始終堅持統一的分類標準。在化學分類中,無論采取什麼樣的分類方法,在一次具體的分類中,都必須根據同一個標準去劃分。否則,就容易產生分類的重疊現象。因此,在化學分類中,任何一種分類都必須選擇一個正確的本質分類標準,並應在整個分類過程中始終堅持一貫,不能在中途任意更換分類標準。

二、相稱性原則

即化學分類必須相應相稱。無論對化學物質或化學過程進行分類,所分得的各子項之和必須與被劃分的母項相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分類過寬或分類過窄的邏輯錯誤。例如,對酸類物質進行化學分類,首先可以劃分為含氧酸與無氧酸兩大類。這是19世紀初法國化學家蓋·呂薩克的貢獻。而在此以前,18世紀的拉瓦錫曾把所有的酸都歸為一類物質,認為凡是酸都必含氧,從而把HCl、H2S和HCN等許多不含氧的酸都被排除出酸之列。這就是分類的子項之和小於母項,出現了分類過程的錯誤。

三、子項不相容原則

在化學分類中,若把化學物質或某種化學過程作為母項,並將其分為若幹子項,則所有的各個子項必須具有全異關係,不允許出現子項間的相互交叉或從屬關係。因為假若有兩個子項之間並非全異關係,那就必然會產生這樣的情況:某項被分類的對象既屬於這個子項同時又屬於那個子項。這樣就會引起分類的混亂不清。

四、層次性原則

化學分類還必須逐級進行。它要求必須根據化學物質或化學過程之間所固有的層次關係逐級進行,不能隨意越級劃分。例如,對化學物質的分類,如果分為元素、酸、堿、鹽、有機物、絡合物……,就會產生越級劃分的邏輯錯誤,而顯得非常混亂。若按照層次性原則,就應當先把化學物質劃分為元素和化合物,然後在化合物中再分成無機物與有機物兩大類。最後再分別對無機物和有機物在一定層次上依不同標準進行逐級劃分。這樣就可以使全部化學物質得到一個層次分明的詳盡而有序的分類。

化學分類的這些基本原則,其中以同一性原則尤為重要。因為隻有堅持分類標準的同一性,才能保證不違背分類的相稱性原則,避免出現子項之間的交叉或從屬關係,進而實現分類的層次性。可見,這些原則之間有著內在的緊密聯係。

自然界的事物總是既彼此差別又相互聯係的。差別性是分類的根據,而聯係性卻又使人們不能把這些對象截然分開。因此,分類原則具有著相對性。隨著人們對自然界中化學物質及其變化過程認識的不斷深入,化學分類原則也會更加完善,以促進人類對化學運動和化學科學認識的不斷深化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