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1 / 3)

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

▓技術引進和成套設備進口貿易

新中國成立後,在一九五○年開始組織技術引進和成套設備進口。三十九年來,按照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建設方針,進口了大批國家建設需要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一九五○至一九八八年,共引進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4270項,累計用彙金額為340億美元。這些項目對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高科學技術水平、縮小中國與世界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差距,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技術引進和成套設備進口貿易的發展,大致分為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一九五○至一九七八年)

這一階段技術引進的特點,是以進口成套設備新建大型企業為主;引進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由中央各部委負責,對外談判、簽約及執行合同的工作全部由對外貿易部所屬外貿專業總公司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承擔。在這一階段,對外簽訂的技術與設備進口合同共901項,累計用彙金額為85億美元。

(一)一九五○至一九五九年。

這個時期是中國恢複國民經濟、實現第一個五年計劃和進行第二個五年計劃建設的時期。當時中國為爭取必要的外援,主要是從蘇聯和東歐國家進口技術和成套設備。一九五○至一九五九年,根據中國同蘇聯和東歐國家政府間簽訂的協定,從蘇聯和東歐國家進口450個合同項目,用彙金額為37億美元,主要是“一五”期間蘇聯同意提供的156項,其中包括冶金、機械、汽車、煤炭、石油、電力、電訊、化學以及一些軍工項目。

這個時期技術引進工作目標明確,措施得力,使中國順利地完成了恢複國民經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設任務。為社會主義工業化奠定了初步基礎。通過技術引進和進口成套設備,中國的科學技術水平提高到世界四十年代的水平。這個時期進口的幾種主要產品設備的生產能力為:生鐵590萬噸;鋼650萬噸;鋼材489萬噸;銅2.5萬噸;鋁4.1萬噸;原煤2570萬噸,合成氨22.5萬噸等。如鞍山鋼鐵公司,在原有生產規模的基礎上,自一九五二至一九五九年,通過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完成了48個主要工程的改建和新建。這些主要工程包括:3個鐵礦,8個選礦廠和燒結廠,6個自動化煉鐵高爐,3個新式煉鋼廠,16個軋鋼廠,10座煉焦爐,2個耐火材料車間。上述工程完成後,鞍鋼的生產規模擴大到年產生鐵250萬噸,鋼332萬噸,鋼材248萬噸。生產的各種規格的鋼軌,每年可以用來鋪設3000多公裏的鐵路;生產的各種規格的鋼材、鋼板和鋼管,基本上滿足了“一五”計劃和“二五”計劃初期製造鐵路機車、輪船、汽車、拖拉機等的需要。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於一九五六年驗收投產,到一九五八年就達到了班產百輛的設計能力,結束了中國不能製造汽車的曆史。同時,通過技術引進,中國的工業技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可以生產1500立方米的高爐,1150毫米初軋機,建設年產100—150萬噸的煤礦礦井,250萬噸的煉油廠,年產5萬噸的合成氨廠,開始準備自己設計10萬及2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一年可以生產3萬輛汽車、上萬台拖拉機。一九五七年工業總產值按不變價格計算比一九五二年增長128%。工業總產值平均每年增長18%。工業總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由一九五二年的43.1%提高到一九五七年的56.7%。

這個時期技術引進的成果表明,通過統一規劃,集中力量,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進行生產建設,是實現中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必由之路。

(二)一九六○至一九六九年。

一九六○年蘇聯政府單方麵撕毀同中國簽訂的各項合同,撤走專家,給中國的工業建設製造了許多困難,使一些工程建設被迫中斷。同時,由於當時中國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經濟困難,出口下降,外彙緊缺,一度中斷了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進口。一九六二年,調整國民經濟收到了初步效果,當時麵臨的迫切問題是要解決人民的“吃、穿、用”,即發展農業、紡織、輕工和化學工業的問題。麵對這種形勢,周恩來總理認為,為了解決“吃、穿、用”的問題,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長遠目標,需要設法打開從西方國家引進技術的路子。從這一年起,中國為加快建設速度,恢複了技術引進和進口成套設備的工作,並開始把重點轉向資本主義國家。一九六三年六月,中國同日本簽訂了第一個采取延期付款方式進口維尼綸成套設備合同,隨後又從日本、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法國、瑞典、奧地利、瑞士、荷蘭、比利時等國引進了石油、化工、冶金、礦山、電子和精密機械等方麵的技術和設備共84項,累計用彙金額14.5億美元。這些項目的建成投產,增加了中國化纖、化工原料、塑料、采礦選礦、半導體和重型卡車等方麵的生產能力,填補了中國工業的部分空白。

這個時期中國技術引進的重點仍然是成套設備,對引進工藝流程技術和設計製造技術的重要性尚沒有充分認識。由於缺乏圖紙資料、沒有掌握關鍵技術的設計,造成若幹個采用仿製、翻版的維尼綸廠長期不能順利投產。引進工作到一九六八年又被迫中斷,大部分進口項目受到嚴重影響,或造成工程拖期,或不能正常生產,個別項目的進口設備長期擱置不用,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總之,這個時期中國的技術引進和成套設備進口規模比較小,雖然在某些部門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有些項目效果不佳,有些項目花了投資,長期得不到經濟效益。

(三)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

隨著中國對外關係的發展和第四個五年計劃的實施,中國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又出現了新的高潮。自一九七二至一九七八年,共簽訂進口合同項目367個,累計用彙金額33.5億美元。一九七三年,根據周恩來總理對引進工作的重要部署,國家製定了學習與獨創相結合、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節約外彙、進出平衡等原則,為中國的技術引進指明了方向。一九七二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了“四三”方案(即用43億美元引進新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的方案)。自一九七二至一九七七年,先後同日本、聯邦德國、英國、法國、荷蘭、美國等十幾個國家的廠商簽訂了222項新技術和成套設備項目,成交額達32.6億美元,其中引進純技術(即購買專利使用權和訣竅等)共216項,金額約5.6億美元。引進的主要項目有:13套大型化肥設備、4套大乙烯(即石油化工廠)和1套1.7米軋機設備,以及發電設備、采煤機組、製氧設備、軸承製造設備、精煉爐設備以及斯貝發動機、透平壓縮機、工業汽輪機製造專利和關鍵設備等。但是,上述方案未能得到全麵實現,相當一部分項目建設拖期,在經濟上造成了很大損失,對外也造成了不良影響。

一九七八年,在引進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方麵出現一股熱潮,對外簽訂了大批合同,成交金額達64億美元。但由於超過了當時國家財力所能承擔的限度,同時準備工作不夠充分,原料也不落實,一部分項目被迫延長建設期限,並撤銷了部分項目合同,在國際上一度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在經濟上也造成了很大損失。

在這個時期,中國的技術引進工作雖然發生了一些失誤,但重點比較突出,主要放在解決農業和人民“吃穿用”問題上。通過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大約五、六年時間,中國的合成氨生產能力翻了一番,其技術經濟麵貌發生了重大變化;化纖單體生產能力成倍增加,每年提供化纖布達數十億米,相當於棉田成千萬畝的產量;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重要基地的上海金山、山東齊魯、南京揚子、北京燕山、遼寧的遼陽以及大慶石油化工聯合企業,就是在這個時期引進的技術和進口的設備建立起來的。

一九七八年,在主要進口成套設備的同時,開始探索並采用國際上通用的一些新的靈活的貿易方式,對外成交了一些技術引進項目,主要有:以技術許可方式,同法國簽訂了船用中速柴油機專利協議;以合作生產方式,同聯邦德國簽訂了製造大型製氧機合同;“寶鋼”無縫鋼管軋機項目,按照“技(技術)、貿(商務)、貸(貸款)、合(合作生產)、分(設備分交)”的要求,在簽訂成套設備合同的同時,簽訂了9個技術合作合同,其中包括外商向中方提供合作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製造圖紙、提供技術服務,選購中國定型產品以及雙方合作生產等多種內容。

二、第二階段(一九七九至一九八八年)

一九七九年四月中共中央明確指出:“經濟建設必須適合我國國情,符合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必須量力而行,循序前進,經過驗證,講求實效,使生產的發展同人民生活的改善密切結合;必須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國的技術引進工作在上述指示精神的指導下,總結過去多年的經驗教訓,提出了新的正確方針,即“主要應該引進技術和進口自己不能製造的單機、關鍵設備,不要都搞成套設備進口,不要重複引進,不要隻進口設備,不引進技術,不要在引進後不加消化和推廣”。為貫徹這一方針,中國自一九七九年開始,在外貿體製方麵先後進行了一些改革試點和探索,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為加強現有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技術改造,製訂了在“六五”計劃後三年引進3000項先進技術的規劃;為將技術引進工作推進一步,國務院批準了上海、天津等城市進行技術引進改造中小型企業的擴權試點,這項措施後來又擴大到沿海14個城市;為把引進工作搞活,擴大了各省市的審批權限,增加了技術引進的窗口,改變了過去由國家外貿專業公司獨家經營的狀況,擴大了技術引進的渠道;從而開創了技術引進的新局麵,使中國的技術引進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截至一九八八年底,中國對外簽訂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共3369項,用彙金額為255億美元。

這一階段,中國的技術引進日趨活躍,並且在以下幾個方麵有了突破性進展:

(一)技術轉讓的有關法規日臻完善。

一九八三年中國頒布了《商標法》,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不久又頒布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工業產權予以保護,為中國開展國際間技術貿易創造了良好條件。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闡明了中國技術引進的方針、政策,確定了技術引進的定義、範圍和原則,規定了技術引進合同的審批製度。該《條例》的頒布,使中國的技術引進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特別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護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法律地位,規定受方在雙方商定的範圍內承擔保密義務,在國際上得到好評。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了《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由對外經貿部發布執行。這個《細則》對《條例》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