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視角下國有企業單位內部控製的有效性研究
智庫
作者:邊桂英
摘 要:我國的內部控製審計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國有企業的內部控製審計由於發展時間較短,內部控製審計工作並不規範,沒有達到相應的要求。《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的頒布實施,使國有企業內部控製審計工作有了具體的標準。本文通過對國有企業內部控製審計的現狀、方法及內容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國有企業內部控製審計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控製 有效性 建議
一、引言
《企業內部控製審計指引》中規定:內部控製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製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本文所指的國有企業內部控製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國有企業特定基準日內部控製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計。國有企業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支柱, 不僅數量眾多,規模較大,關係國民經濟命脈,還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要推動內部控製審計工作的發展,在國有企業內實施內部控製審計是一個重要步驟。
內部控製是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經營管理的重要舉措,在企業發展壯大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從現實情況看,許多企業管理鬆弛、內部控製弱化、風險頻發,資產流失、營私舞弊、損失浪費等問題還比較突出。我國為了引導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控製,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建立健全內部控製提出原則要求,財政部隨即連續製定發布了《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等7項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審計署、國資委、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從不同角度對加強內部控製提出明確要求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完善自身的內部控製管理,可事業單位內部控製的發展則較為緩慢。事業單位是有著政府性質的單位,如果內部控製不夠理性,人員舞弊現象嚴重,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給單位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二、完善國有企業單位內部控製審計的建議
由於我國內部控製審計尚處於起步階段,發展時間較短,許多方麵還不成熟,所以在實施內部控製審計時,應該參照以下建議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內部控製審計。
1.優化內部控製環境。控製環境是國有企業內部控製的基礎,控製環境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有企業內部控製的執行和貫徹。強化國有企業管理者的內控意識和風險管理意識,重視內部控製“軟環境”建設。在加強內部控製製度建設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人的問題:將內部控製、優化內控環境的理念貫穿於國有企業文化、高管層的管理哲學、經營理念中,形成上下一致的重視內部控製氛圍;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在注重外在約束的製度安排的同時,要注重強化人的內在約束。國有企業單位應設置權責分明的組織架構,以有利於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2.正確定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落腳點,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思路。國有企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把定位點確立在為部門或單位領導的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促進加強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規範其各項財務收支行為,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根據這種定位,衡量內部審計工作成效的標準,也主要應看其在定點上的作用發揮得如何,而不能單純地看查出了多少違紀違規問題和多少違紀違規金額。在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後果,立足於幫助,使之改正或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恰當作出處理和給出建議。要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係,不能隻講監督不講服務,也不能隻講服務不講監督,不能把二者對立起來,而是要把二者統一起來。
3.強化外部評價和監控製度。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離不開單位內部的控製和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 定期對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 出具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但單位的自我評價有評價虛化、流於形式, 使內部控製建設停留在規範、製度和手冊上而未真正有效運行等問題存在, 鑒於此, 有必要加強外部監督和評價製度。 美國SOX 法案要求所有依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都要在年報中提供內部控製報告, 評價公司內部控製設計及其執行的有效性,並由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相關的內部控製審計報告。這一要求體現了美國開始重視內部控製的實效。我國在2008年《基本規範》的第十條也規定了由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並出具審計報告的條款, 可見, 我國由過去重視企業內部控製的自我檢查發展為重視外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