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製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製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