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辦法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所稱的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商標注冊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專利權人。

第三條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時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收發貨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並附交有關擁有或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查驗進出口貨物並提取樣品。

第四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有關當事人應在向海關提交的書麵文件中注明請求海關予以保守的商業秘密的內容。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托其在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條 共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已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後,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其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的情況分別向海關總署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並隨附《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應交驗的文件。除規定項目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中文填寫備案申請書並應保證交驗的申請文件真實、有效。交驗的外文文件應附中文譯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還應根據海關總署的要求提供載有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實物照片或樣本。代理人受權利人委托提出備案申請的,還應交驗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權利人申請備案應根據備案的知識產權及商品類別情況繳納備案費。有關備案費的收取辦法和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第九條 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申請的,應向權利人頒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海關總署可根據未提出備案申請的其他共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書麵要求,向其頒發《備案證書》的副本。在權利人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時,《備案證書》的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不接受備案申請的,海關總署應書麵通知權利人並申明理由。

第十條 備案應自海關總署簽發《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凡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準。

第十一條 備案申請已經海關總署批準後,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備案有效期期滿要求續展備案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續展備案應提交書麵申請。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應在收到續展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備案續展的決定。對不予續展的,海關總署應予書麵通知並申明理由。經海關總署批準續展的備案應自上屆備案期滿之次日起生效。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凡自備案續展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備案的變更手續:

(一)權利人的名稱或注冊地址發生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