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結彙、售彙及付彙業務實施細則(1 / 2)

外資銀行結彙、售彙及付彙業務實施細則

(1996年6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結彙、售彙製度,規範外資銀行結彙、售彙及付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外資銀行係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國家外彙管理局核發《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①的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係指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的辦理結彙、售彙業務所使用的人民幣專用帳戶。第四條外資銀行隻能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彙、售彙及付彙業務、非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項下的結算業務和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的其他結彙、售彙及付彙業務,並執行《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的各項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管理

第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外資銀行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用於結售彙業務的人民幣往來。

第六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

(二)經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批準並報國家外彙管理局備案成為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會員。

第七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申請書;

(二)國家外彙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

(三)經批準成為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會員的文件。

第八條 經批準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外資銀行可以將20%以內的注冊外彙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通過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賣出,買入人民幣存放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作為周轉資金。

第九條 外彙局對外資銀行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實行餘額管理。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每日資金餘額未經批準不得超過核定的數額。超過數額部分應當通過銀行間外彙交易買成外彙,不得拆出人民幣。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外資銀行的結售彙情況核定並調整其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餘額。

第十條 如出現人民幣資金劃轉不到位而產生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不足清算的現象,可以通過當地從事同業拆借業務的融資中介機構代理,由與該外資銀行簽定結售彙日拆協議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中資金融機構向該外資銀行提供日拆資金,期限在48小時以內,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外資銀行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收支範圍如下:收:售出本行外彙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人民幣款項;客戶購彙所劃入的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彙市場賣出外彙所得人民幣款項。支:客戶結彙應得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彙市場買入外彙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