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機構管理辦法2
(1995年5月24日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合理調整進口結構,完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製度,加強對機電產品進口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1993年第1號令),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武警總部設立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稱為"省(市、部)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與機電出口辦合署辦公的機構,則稱為"省(市、部)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第三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和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辦理機電產品進口手續。
第四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要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機電產品進口政策及各項規定,以"服務、效率、廉明"為宗旨,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工作程序辦事。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各地區、部門設立機電進口辦,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工作需要,有一定的進口工作量;
(二)設立於綜合行政部門,不得設在事業、企業性質的單位(國務院確定的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企、事業單位除外),也不得與事業、企業性質的單位合署辦公;
(三)有專人負責,配備有較高政治、業務素質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備計算機開證管理的自動化辦公設備。
第六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的行政用印章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刻製、並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備案;"機電產品進口專用章"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統一刻製、核發。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申請領專用章時,需履行以下手續:
(一)有主管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報設立進口辦的文件,包括機構編製、人員組成、職責分工以及配備專用計算機等情況;
(二)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工作人員已經過有關進口政策,計算機開證業務及統計工作培訓;(三)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考核驗收,核發"機電產品進口專用章",同時向海關總署、銀行等有關部門備案。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憑核發的"進口專用章",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機電產品的進口業務。
第七條 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的機構如有變動(含其隸屬關係等),應按第六條的規定重新履行申報手續。經核準後更換"機電產品進口專用章";申報撤銷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須在停止業務的60個工作日前,以書麵形式報告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經核準後,交回"機電產品進口專用章",並向海關總署、銀行等有關部門備案。各地區、部門機電進口辦機構設置、人員、辦公地點、通訊、郵政編碼等因故變動,應及時通知國家機電進出口辦。
第三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根據國家關於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各項規定,負責製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經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批準後發布實施。
第九條 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工作。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需進口配額產品、特定產品的彙總、審核和轉報工作。根據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授權,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所需進口配額產品、特定產品的審批和辦理進口手續。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招標工作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