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彙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彙管理局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管理規定
(1999年1月26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一、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彙管理局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以下簡稱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的管理,保證《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的正確使用,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辦法。
二、國家外彙管理局負責製作和頒發《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
三、國家外彙管埋局及其分支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北京、重慶外彙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彙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人員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送行核查時,須持《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
四、國家外彙管理局每年8月份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的頒發及更換工作。
五、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大區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北京、重慶外彙營理部設立專門人員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工作,並負責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申領《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
六、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大區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北京、重慶外彙管理部分別負責所在省、市支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人員《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的申領工作。
七、外彙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入員申領《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時,須備齊下列材料:
1、《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申領表(格式見附件(1));
2、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4、國家外彙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大區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北京、重慶外彙管理部分別負責所在省、市支局《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的管理工作。
九、外彙局可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人員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實行暫時收回並停止其使用或退回國家外彙管理局注銷。
十、外彙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人員調離國際收支統計崗位時,須將《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退回國家外彙管理外彙管理局注銷。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